大足區新增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須知
大足區新增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須知
一、申請定點的條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二、定點零售藥店申報提供資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見附件1);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注冊證(必須參保及注冊到該藥店)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其勞動合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見附件3);
(八)申請國家醫保談判藥品定點和門診慢特病定點的零售藥店還需提供冷鏈設施設備清單;
(九)市醫療保障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未受到處理承諾書。
(十一)銀行賬戶需對公賬戶。
(十二)執業藥師不屬于掛靠承諾書。
三、收取資料時間及地址
每年4次集中收申請資料,分別為每年2月20日—3月5日,5月20日—6月5日,8月20日至9月5日,11月20日—12月5日。提交申請資料地址:重慶市大足區市民中心醫療保障事務中心3樓365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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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4376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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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零售藥店申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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