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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1115880483381/2023-00173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經開區生態環境局 | [ 發布日期 ] | 2023-12-13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3 | [ 有效性 ] |
[ 索引號 ] | 115001115880483381/2023-00173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經開區生態環境局 |
[ 發布日期 ] | 2023-12-13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3 |
[ 有效性 ] |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履職盡責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機關各處室、分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履職盡責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
履職盡責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決策部署,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激勵干部充分展現才干、大力創新創業的十條舉措〉的通知》《生態環境部黨組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擔當作為的若干意見》《中共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黨組關于印發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干事創業若干措施的通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意見》《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加強重慶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主要適用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履職盡責是執法人員按照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部門建立的責任清單、執法事項清單等相關規定,嚴格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容錯糾錯是執法人員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由于客觀因素或者難以預見情形雖然造成一定損失或者不良影響,但是已經按照職能分工、崗位職責和監督管理工作計劃等要求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
第二章履職盡責
第五條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責任清單、執法事項清單,細化監管職能、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內容,明確責任主體和承擔責任方式,嚴格按照清單要求履行法定職責。
第七條執法人員在監管執法、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工作中,應當依法調查取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經過嚴格的審查,依法作出適當的執法決定。
第八條執法人員應當嚴格落實行政裁量標準、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執法公示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九條對涉嫌行政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協助公安機關調查。
第十條執法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履職盡責:
(一)已經按照責任清單、執法事項清單,履行執法監管職責的;
(二)因行政相對人隱瞞、偽造、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致使作出錯誤執法決定,或者逃避案件調查致使行政執法行為不能及時作出的;
(三)對已依法提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或者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決定,仍違法生產經營造成污染的;
(四)因當事人擅自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擅自啟用設施設備導致危害后果發生的;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執法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因標準缺失或者現有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不能發現存在問題,導致環境污染問題未及時發現的;
(七)被監管對象的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和責令改正,在整改期間發生環境事件的;
(八)因其他部門行政行為,以及環境監測、檢測、鑒別、鑒定、認證等原因,導致作出錯誤判定或者處理的;
(九)在有關文件明確新增工作職責但實施細則及程序、標準等尚未出臺的過渡階段,已接受職能職責開展工作的;
(十)按照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監督抽檢計劃已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雖尚未進行監督檢查,但未超過法定或者規定時限,行政相對人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問題發生的;
(十一)按照事發當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當追究責任的;
(十二)其他履職盡責依法不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章容錯糾錯
第十一條容錯糾錯應當堅持“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適當。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在滿足履職盡責的基礎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進行容錯:
(一)在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決策部署中,為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攻堅克難、主動解決問題,積極作為、勇于探索出現失誤或偏差的;
(二)在全面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推進體制機制改革等重大改革中,先行先試,大膽探索,因缺乏經驗或為方便企業群眾、提高工作效率,出現探索性失誤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在落實污染防治攻堅戰目標、推進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推進生態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的過程中,因自我加壓、提高標準,因客觀原因導致沒有實現自定目標的;
(四)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臨機決斷、主動擔當作為,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
(五)因國家政策調整、法律法規調整、上級決策部署發生變化,或政策界限不明確,受客觀條件限制,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
(六)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化解矛盾糾紛過程中,立足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利益,積極破除障礙、打破僵局,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
(七)工作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八)依法開展生態環境執法監管中,執法人員已經采取法定措施,仍然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問題發生的;
(九)未列入“雙隨機、一公開”清單,未有投訴的企業或個人,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問題發生的;
(十)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問題后,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已被追責問責的;
(十一)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針和有關規定精神,應納入容錯情形的。
第十三條具有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免除執法人員的責任:
(一)黨章黨規、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
(二)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積極主動消除不良影響、挽回損失的。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責任: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執法計劃未覆蓋的行政相對人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且相應領導已被追究責任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的。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法定職責和法定程序的,不予容錯。
第十六條容錯建議由執法人員本人或所在單位黨組織,在追責問責機關啟動追責問責程序5個工作日內向追責問責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據材料。追責問責程序由市生態環境局黨組啟動的,同步考慮容錯情形;由其他追責問責機關啟動的,按照執法人員管理權限,由所在黨組織提出容錯建議,對涉及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重失職瀆職、重大責任事故、嚴重違規違紀和重復犯錯的不得考慮容錯情形或提出容錯建議。
第十七條經有關部門決定,對執法人員予以容錯的,不作為執法錯誤認定,在各類考核、評先評優、選拔任用、推薦提名、發放津補貼等方面正確對待、不受影響。
對符合容錯情形、從輕或者減輕處理的執法人員,影響期滿后在交流、選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響,依據相關程序辦理。
對執法人員作出的容錯免責或減責建議,應存入干部人事檔案和廉政檔案。
第十八條堅持容錯與糾錯并舉,生態環境部門在接到有關部門作出的容錯免責決定后,應當及時啟動糾錯程序,盡快消除影響、挽回損失,防止負面影響或損失進一步擴大。同時,要認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訓,完善制度、健全機制,防止類似錯誤再次發生。
對同一類問題頻繁出現或者同一監管領域集中出現的易錯情形,應當針對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錯風險點和問題癥結并警示提醒,防止類似錯誤和問題重復發生。
第十九條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消除負面影響。正確對待信訪舉報,對信訪舉報中經查不屬實、查無實據或者經認定予以容錯免責的情形,屬實名舉報的,按規定向舉報人反饋結果;屬匿名舉報的,在一定范圍內說明情況。對經查受到惡意中傷、誣告陷害以及被惡意炒作和誹謗的執法人員,及時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負面影響,為擔當作為、干事創業的執法人員撐腰鼓勁。
第二十條生態環境部門要統籌運用各類資源,大力宣傳激勵執法人員擔當作為、保護執法人員干事創業的政策措施。要鮮明樹立重實干重實績的用人導向,為敢于擔當的執法人員擔當,為敢于負責的執法人員負責,大力選拔任用牢固樹立正確政績觀,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執法人員,對真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執法人員,大膽提拔使用,營造濃厚氛圍。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2022年11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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