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115880483381/2024-00111 | [ 發文字號 ] | 雙橋經開環發〔2024〕14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經開區生態環境局 | [ 發布日期 ] | 2024-08-28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8 | [ 有效性 ] | 有效 |
[ 索引號 ] | 115001115880483381/2024-00111 |
[ 發文字號 ] | 雙橋經開環發〔2024〕14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經開區生態環境局 |
[ 發布日期 ] | 2024-08-28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8 |
[ 有效性 ] | 有效 |
重慶市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局關于調整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修訂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站、隊
因局內設科室負責人員有變化,決定調整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秦? 焰?? 黨組書記、局長
副組長:李? 理?? 黨組成員、副局長
??????? 卿明勇?? 黨組成員、應急大隊大隊長
成? 員:胡? 鷹?? 辦公室負責人
盧俊陶?? 綜合科負責人
??????? 何水清?? 建管科負責人
??????? 覃? 鵬?? 監測站站長
??????? 蔣定強?? 執法大隊負責人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推進行政執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依法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規范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行為,增強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嚴格規范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執法監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執法大隊,具體負責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相關工作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相關工作按照《重慶市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公示工作制度》、《重慶市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制度》、《重慶市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制度》規定執行。
?
附件1:重慶市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公示工作制度
附件2:重慶市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制度
附件3:重慶市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制度
?
重慶市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局
??? ? ????????????????????? 2024年7月26日
附件1:
重慶市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執法公示工作制度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規范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行為,增強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行政執法信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 第二條 本工作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規范性文件制發等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
???? 第三條 本工作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將行政執法的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 依申請公開行政執法信息的活動不適用本工作制度。
??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 第五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示”原則,各科(室),站、隊分別承擔相應行政執法信息公開責任,加強日常環境管理信息公開,依法公開生態環境質量信息、生態環境行政許可信息、生態環境管理信息、生態環境執法信息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信息,加強重點工作信息公開,依法公開生態環保督察信息、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行動計劃信息、專項行動信息、黨建黨風廉政信息、財務信息,加強政策解讀和回應關切,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做好依申請公開工作。
第六條 重慶市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官方網站為我局行政執法公示平臺,相關具體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并做好與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公示平臺對接工作。
???? 除按本工作制度僅向行政相對人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外,其他向社會公開的所有行政執法信息應當行政執法公示平臺上公布,部分行政執法信息也可以在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公示平臺上公布。
???? 第七條 除本工作制度另有規定的以外,也可以通過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便于公眾知曉的平臺發布行政執法信息。
???? 第八條 各科(室),站、隊應當明確1名專人負責信息公開工作,加強信息公開工作業務學習和培訓,進一步增強信息公開專業能力,提升信息公開能力和水平。
第九條 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應當進行審核,信息公開的內容需經分管領導審核后按規定程序進行公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批準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未經審核同意不得公開。
????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應當作適當處理后公開。
第二章 行政執法事前公開
??? 第十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法規規章要求,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信息:
1.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等規范性文件;
2.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執法人員等信息;
3.行政許可辦事指南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流程等;
4.行政執法的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
5.“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一條 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開展權力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布工作,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執法標準、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
第十二條 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和機構職能變化等情況,相關科室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三章 行政執法事中公示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送達執法文書以及實施查封、扣押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應依法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特別是救濟的權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執法文書中予以記錄。
???? ?第十五條 行政許可、辦事大廳等場所應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范文本、辦理進度查詢、咨詢服務、投訴舉報途徑等信息。
第十六條 在執法過程中形成的內部討論記錄、案件處理內部審批表,以及行政機關之間的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信息,不予公開。
第四章 行政執法事后公開
第十七條 應當在行政執法公示平臺主動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規范性文件制發等行政執法信息。但涉及以下信息的,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二)、(三)項信息,經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決定書中含有本工作制度第十七條不予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公開其中可以公開的信息。
第十九條 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在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其他行政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結果統計表按月公開,統計表應當包括被抽查主體名稱、抽查類別、抽查事項、抽查結果、抽查時間和抽查人員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在發生變更后的3個工作日內從行政執法公示平臺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在行政執法公示平臺的公開期限,按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二條 根據區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相關工作要求,應當于每年1月20日前公開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并報區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把信息公開納入重要議事議程,堅持主要負責人親自抓,分管負責人具體抓。每年至少在局黨組會聽取1次信息公開工作匯報,研究推動相關工作。由局辦公室加強信息公開工作日常管理,承擔信息公開技術支撐工作,各科(室)、站、隊按要求發布信息公開內容并對發布內容審核負責。
局辦公室每年對信息公開工作推進情況開展不少于1次專項檢查評估,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局系統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重慶市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制度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規范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執法監督,維護行政相對人和生態環境部門及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本工作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規范性文件制發等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本工作制度所稱的執法人員,是指取得重慶市行政執法證件的局機關科(室)工作人員、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監測站監測人員和應急大隊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工作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活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第四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含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兩種方式。音像記錄即通過具有錄音、錄像、照相、視頻監控等功能的設備以音頻、視頻、圖片等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文字記錄即通過紙質、信息管理系統等載體,以文字、電子數據的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
第五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真實、合法、客觀、公正、高效和嚴密的原則,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情況、執法環節的不同,采取適宜的方式和手段對行政執法活動和執法場所進行全過程記錄。
第六條文字記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應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按照《重慶市環境行政執法總隊執法文書》格式文本和市生態環境局文書格式文本,規范統一文書制作;
(二)執法人員撰寫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文字資料應寫明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內容詳實,脈絡清晰,能夠說明問題,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逐一簽字確認;
(三)執法人員接收或留存行政執法對象提交的各種證件資料及復印件,應當完整、齊全,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并注明出處,由提供人和接收人簽字確認;
(四)執法人員應當規范操作移動執法平臺等信息管理系統,錄入的各類電子數據應當完整、準確、規范。
第七條音像記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執法大隊應當配備執法記錄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按照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等要求使用;其他科室可以使用具有錄音、錄像、照相、視頻監控等功能的設備以音頻、視頻、圖片等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
(二)現場取證照片應全面體現違法行為及違法主體、主要生產及排污設備布置、污染物排放途徑、污染物處置地點,如進行了采樣,還應當體現各采樣點位的位置,并與視頻、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監測報告等內容保持一致。
(三)現場錄像應當對主要事實和證據拍攝完全。現場錄像要清晰拍攝相關主體,至少兩名執法人員在場。如果需進行采樣,對采樣人員也要拍攝。拍攝人需對現場情況同步說明,畫面中應當出現被檢查單位的代表。
第八條所有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事項,都應當按規定采用文字方式進行記錄。
第九條??對在下列環節實施的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事項,除按規定進行文字記錄外,應同時采用音像方式進行記錄。
(一)現場檢查(勘察)、實地核實、調查取證等執法事項;
(二)實施查封扣押、代履行等行政強制措施,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環境保護禁止令;
(三)送達執法文書;
(四)通知相關人員到生態環境部門進行約談、詢問和相關人員申請的聽證等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事項;
(五)與行政相對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容易產生爭議的其他現場執法事項。
第十條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時,涉及行政相對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在場的,應當事先告知對方,告知的規范用語是:“您好,我們是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XXX、XXX,這是我們的執法證件,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們的執法行為,我們本次行政執法全程錄音、錄像。”
第十一條各科(室)、站、隊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監督檢查,嚴格記錄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執法記錄的監督和取證的作用。
?
第二章? 行政許可(確認)全過程記錄
第十二條對行政許可的受理、核查和送達活動,通過音像記錄和執法文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的全過程記錄。
第十三條行政許可工作人員通過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制作或者送達受理、不予受理、補正通知、準予許可、不予許可、送達回證等文書,對受理和送達進行全過程的文字記錄,需要現場核查的,對現場核查情況應當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四條在行政許可審查中,依法需要聽證和專家評審的,行政許可工作人員可以通過音視頻監控設備對聽證會和專家評審會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并通過制作聽證筆錄、專家討論記錄等進行文字記錄。
第十五條在行政許可審查中,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當面進行陳述和申辯的,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應當對聽取陳述、申辯的全過程進行音像記錄,并制作筆錄。
第十六條行政許可的內部審批環節以及做出行政許可有關決定,通過有關文書進行文字記錄。
?
第三章? 行政檢查全過程記錄
第十七條本工作制度所述行政檢查是指執法人員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實施的檢查,主要包括執法大隊環境違法現場檢查、監測站監督性監測和執法監測、局機關科室監督檢查等行政檢查行為。
第十八條行政檢查全過程記錄采用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行政檢查的文字記錄采用制作執法文書、移動執法平臺或者市生態環境局規定的其他文書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全過程音像記錄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現場檢查情況;
(二)調查取證及固定證據等情況;
(三)被檢查的場所、物品等情況;
(四)行政檢查行為的實施情況;
(五)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的情況;
(六)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的現場記錄:
1.行政相對人拒絕接受生態環境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行政檢查的情況;
2.行政相對人拒絕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對第三方當事人進行行政檢查的情況。
(七)其他需要重點記錄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行政檢查內部審批的全過程記錄采用文字記錄的方式進行,其審批環節、審批權限遵守有關執法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執法大隊開展行政檢查,應當按執法文書格式文本要求制作執法文書進行文字記錄,并使用執法記錄儀和其他音像設備進行音像記錄;監測站開展監督性監測和執法監測,應當按規范填寫采樣原始記錄單等采樣文書進行文字記錄,并采取拍錄像、照相等方式進行音像記錄,有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參與的,音像記錄由執法支隊執法人員進行;局機關科室開展行政檢查,應當按照市生態環境局的有關要求進行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監測站和局機關科室向執法大隊移交涉嫌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應當同時移交相關行政執法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
?
第四章 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三條案件的調查取證全過程記錄采用文字記錄與音像記錄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重要環節全面推行執法記錄儀輔助執法。
第二十四條調查取證的全過程文字記錄通過制作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采樣取證登記單、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鑒定結論、監測報告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調查取證的視聽資料重點記錄以下內容:
(一)違法事實;
(二)執法現場的情況;
(三)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的情況;
(四)檢查(勘察)現場的情況;
(五)抽樣、檢驗、檢測的情況;
(六)進行證據登記保存的情況;
(七)實施鑒定或者認定的情況;
(八)其他需要音像記錄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內部審批的全過程記錄采用文字記錄的方式進行,按要求制作立案審批表、案件調查報告、內部審批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案件集體討論筆錄等執法文書,其審批環節、審批權限遵守有關執法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作出行政處罰前的告知和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全過程記錄采用執法文書與執法記錄儀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作出行政處罰前的告知和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全過程文字記錄,通過制作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作出行政處罰前的告知和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全過程音像記錄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實當事人的身份;
(二)宣讀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內容;
(四)當事人簽收或者確認有關執法文書;
(五)其他需要音像記錄的情況。
第三十條作出行政處罰前當事人符合聽證條件的,聽證通過筆錄方式進行記錄,并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音像記錄。
?
第五章 行政強制全過程記錄
第三十一條行政強制的內部審批的全過程記錄采用文字記錄的方式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強制應當書面報局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的全過程記錄采用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實施行政強制的全過程記錄文字記錄采用督促履行義務催告書、聽取陳述申辯筆錄、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查封(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清單、查封(扣押)現場筆錄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四條實施行政強制的全過程音像記錄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人員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的情況;
(二)當事人到場和核實其身份的情況;
(三)宣讀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通知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的情況;
(四)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
(五)當事人簽收或者確認有關執法文書的情況;
(六)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七)經通知當事人到場而當事人未在現場的行政強制情況;
(八)其他需要音像記錄的情況。
?
第六章 文書送達全過程記錄
第三十五條涉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在執法調查階段應該要求當事人填寫《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并告知當事人如實提供確切的送達地址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三十六條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由他人代簽的,應當要求簽收人提供授權委托書。
第三十七條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寄送至《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地址,使用郵政EMS,留存郵寄送達的郵件詳情單、回單和郵政官網打印的郵件查單。郵件由他人代收的,應當向當事人電話確認是否收到執法文書,并錄音固證。當事人拒收的,視為送達。
第三十八條 受送達人或其他法定簽收人拒絕簽收執法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并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三十九條 公告送達的,應當制作公告送達《內部審批表》,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過程和載體等內容。留存書面公告,以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
?
? 第七章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條 各科室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制度,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資料,形成相應案卷,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規定歸檔、保存。
第四十一條 各科(室)、站、隊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與使用制度。按照“誰執法、誰制作、誰保存”的原則,建立執法記錄檔案,以科(室)、站、隊為單位進行分類存儲和檢索,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監測站和局機關科室向執法大隊移交涉嫌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后,相應的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由執法大隊保存、管理。
第四十二條 執法大隊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將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執法記錄儀音像記錄和其他設備音像記錄按要求存儲至執法專門存儲器保存。執法人員不得私自復制、保存現場執法記錄。音像記錄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同時按照有關要求,制作《視聽資料制作說明》,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并將其復制為光盤后附卷。
第四十三條 音像記錄最少保存1年,1年后,管理人員根據情況對無保存意義的進行清除處理。作為證據使用的記錄信息隨案卷保存時限保存,重大環境違法案件和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在結案前,原始音像記錄應同步保存,其他原始音像記錄執法人員根據情況對無保存意義的進行清除處理。
第四十四條 執法人員因工作需要調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需經分管領導同意,并做好登記記錄后,方可調用,任何個人不得私自調用已歸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非本機構(單位)人員需要調取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并做好登記記錄后,由管理員提供復制信息,并記錄在案。
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可復制使用。
第四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
?
第八章監督
第四十六條執法人員違反本工作制度,在執法活動中不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或者不按要求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四十七條因不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或者不按要求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造成執法過錯的,按照有關執法過錯追究的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
?
?
?
?
附件3:
重慶市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局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制度
?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本工作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以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制發規范性文件等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
本工作制度所稱法制審核,是指我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前,由法制審核機構對其合法性、合理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 法制審核工作由建管科何水清負責。
第五條 嚴格按照市生態環境局制定的生態環境部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動態調整我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
行政執法決定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環評審批;
(二)查封、扣押、代履行等行政強制決定;
(三)涉及吊銷排污許可證、責令排污者停止生產或者關閉、責令建設項目停止建設或者生產,以及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規范性文件制發;
(四)經局機關行政辦公會集體討論認為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事項。
第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報請審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申請書;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三)相關證據;
(四)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
涉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行政執法事項,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案審批表;
(二)調查取證材料,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和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監測報告和其他鑒定結論、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經過聽證的,還需提交聽證材料;
(三)行政執法程序的遵循情況及相關記錄,包括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案件處理內部審批表、案件調查報告等;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查封(扣押)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等行政執法決定代擬稿;
(五)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提交行政裁量基準適用情況;
(六)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七)根據案件情況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調查取證情況;
(四)初步處理意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二)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四)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五)執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是否濫用職權、是否存在明顯不當;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九條 法制審核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具備資格,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執行裁量基準適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執法文書規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見。需要提交案件審議會議集體審議的,報案件審查委員會主任批準后,組織召開案件審查會議。
(二)行政執法決定違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執法文書不規范的,提出退回補充、繼續調查意見;
(六)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條 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完備的送審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案件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作出執法決定的期限內完成。補充材料、專家論證、征詢意見、提請解釋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不同意法制審核機構審核意見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申請法制審核機構復審一次。經復審,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仍不同意法制審核機構審核意見的,應當及時提請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分管領導決定。
第十二條 法制審核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三份,一份報送分管領導,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行政執法承辦機構,一份留存歸檔。
第十三條 重大執法決定作出后,由行政執法承辦機構負責執行并做好立卷歸檔工作;需要備案的按照規定辦理報備手續。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承辦人員、負責法制審核人員和審批行政執法決定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慶市雙橋經開區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4年7月26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