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開發區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開發區安全生產工作。
(二)承擔開發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開發區有關部門和鎮(街)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開發區安全生產綜合巡查、督查、目標考核等工作。綜合監管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
(三)承擔開發區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下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承擔開發區非煤礦山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負責開發區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監督管理工作。
(五)監督檢查開發區工礦商貿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開發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區政府授權,依法組織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七)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開發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演練工作;承擔開發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綜合管理開發區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對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九)指導并監督開發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十)承辦經開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