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117094520209/2025-00030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安全生產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經開區應急局 | [ 發布日期 ] | 2025-04-28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8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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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分類 ] | 安全生產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經開區應急局 |
[ 發布日期 ] | 2025-04-28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8 |
[ 有效性 ] |
大足區雙南路104號附1號路段外“10·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10月24日,重慶市大足區雙南路104號附1號路段外,發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經大足區人民政府授權,由經開區應急局牽頭,會同區交通運輸委、區公安局、區總工會等單位組成大足區雙南路104號附1號路段外“10·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并邀請區檢察院派員指導開展相關工作。
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的要求,經過調查取證、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1.渝D****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識別代號:LPW************32,發動機號:534****4,車輛所有人:陳*立,住址:重慶市大足區*,初次登記日期:2020年10月27日,檢驗有效期止:2024年10月31日,經查詢為非盜搶車。渝D6***掛重型自卸半掛車,車輛識別代號:LZ9************143,初次登記日期:2020年10月22日,檢驗有效期止:2024年10月31日,經查詢為非盜搶車。
?????2.渝CT****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輛識別代號:LWB***********04843,發動機號:11****4,車輛所有人:劉*田,住址:重慶市大足區*,初次登記日期:2011年09月01日,檢驗有效期止:2023年09月30日,強制報廢日期:2024年09月01日,事故發生時機動車狀態:逾期未檢驗、達到報廢標準,經查詢為非盜搶車。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陳*立,男。漢族,家住重慶市大足區*,身份證號碼:510********1135,駕駛渝D****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D6***掛重型自卸半掛車,準駕車型:A1A2,初次領證日期:2002年12月09日,有效期止:2024年12月09日,聯系方式:189*4199,非在逃人員。目前已刑拘。
2.劉*田,男,漢族,家住重慶市大足區*,身份證號碼:510******316,駕駛渝CT****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C1E,初次領證日期:2011年03月01日,有效期止:2027年03月01日,聯系方式:131*******57,非在逃人員。目前已死亡。
(三)事故車輛單位情況
陳*立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注冊時間:2018年6月7日。經營范圍:道路普通貨運。道路運輸證、從業人員資格證均有效。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況
現場位于重慶市大足區雙南路104號附1號外路段,道路為南北走向,北往龍水方向,南往郵亭方向。道路雙向四車道,瀝青,路面完好,干燥,道路兩旁有路燈,正常亮起,視線良好。
(五)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10月24日17時,陳*立駕駛渝D****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D6***掛重型自卸半掛車從永川區出發運貨前往大足區中敖鎮。18時42分許,車輛行駛至重慶市大足區雙南路104號附1號外路段。陳*立在駕車過程中,一邊接打微信電話,一邊向右變道超車,沒有觀察右邊道路的情況。超車過程中,牽引車右邊車門碰到了當時正在右邊車道駕駛渝CT****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的劉*田,劉*田被卷入右邊車底,碾壓致死。
(六)檢驗鑒定情況
1.根據車輛檢驗鑒定報告(渝安心鑒【2024】車檢鑒字第2095號)證實:渝D****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前照明裝置、轉向信號燈、刮水器及行駛、傳動、轉向和制動系統性能有效。間接視野裝置中的駕駛員側主外視鏡和廣角外視野、前視鏡、乘員側主外視鏡和廣角外視鏡齊全;乘員側補盲外視鏡不滿足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4.8.1條的要求。渝D6***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轉向信號燈及制動系統性能有效。側面防護裝置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12.9.1條的要求。行駛系中輪胎不滿足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9.1.3條和第9.1.6條的要求。
2.根據車輛檢驗鑒定報告(渝安心鑒【2024】車檢鑒字第2096號)證實:渝CT****號普通二輪摩托車事發前該車轉向信號燈及行駛,傳動、轉向、和制動系統性能有效。前照明裝置性能不能確定。
3.根據車速鑒定報告(渝安心鑒【2024】車速鑒字第796號)證實:臨近事發時,渝D****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渝D6***掛重型自卸半掛車的行駛速度應為54km/h;渝CT****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的行駛速度應為57km/h。
4.根據痕跡綜合檢驗鑒定報告(渝安心鑒【2024】痕綜鑒字第869號):1、依據現有資料分析可得,以正常坐姿坐于渝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渝D6***掛重型自卸半掛車駕駛位上的駕駛員,通過前視鏡和廣角外視鏡的上、下鏡進行觀察,應可觀察到由掛車右側后部行駛至右側前部的渝CT****號普通二輪摩托車。2、依據現有資料分析可得,渝CT****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渝D****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渝D6***掛重型自卸半掛車右側后部行駛至右側前部的過程中,渝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渝D6***掛重型自卸半掛車速度為54km/h,渝CT****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速度為57km/h,兩車均處于加速行駛狀態,且渝CT****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的行駛速度應高于渝D****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渝D6***掛重型自卸半掛車。
5.根據尸檢報告(足公鑒(病理)【2024】647號)證實:劉*田符合全身組織器官嚴重損傷致死。
6.根據乙醇檢驗報告書(渝公鑒(乙醇)【2024】38104號)證實:陳*立靜脈血檢材未檢出乙醇。
(七)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劉*田,男,漢族,家住重慶市大足區*,身份證號碼:510230*0316,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經協商,已達成補償協議,共計補償103萬元。目前善后工作已結束,社會秩序穩定可控。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4年10月24日18時42分,雙路勤務大隊接警后由大隊長李*帶隊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到達現場后立即設置警戒區域防止無關車輛和行人靠近并安排人員保護現場和維護交通秩序,同時聯系120急救中心。120到達現場,經搶救無效宣布死亡后雙路勤務大隊又聯系了指揮中心、區交巡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和殯儀館工作人員。待相關部門人員到達現場后,將此事故移交事故處理大隊處理,并配合事故處理大隊勘察完現場后拆除警戒區域。
(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雙路勤務大隊、120急救等相關單位和人員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及時有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無次生事故和重大輿情發生。
三、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發生時,路面完好,道路兩旁路燈正常亮起,視線良好。當事人陳*立駕駛渝D****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渝D6***掛重型自卸半掛車,通過前視鏡和廣角外鏡的上下鏡觀察,可以觀察到道路右側行駛的渝CT****普通二輪摩托車,但陳*立在駕駛過程中撥打接聽微信電話同時又向右變道超車,未及時觀察周邊車輛情況,碰到旁邊駕駛摩托車行駛的劉*田,是導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劉*田駕駛的渝CT****普通二輪摩托車雖未按照要求進行年檢,但與本起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因果關系。
(二)事故性質
????結合《重慶市大足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1100120240000173號)分析認定和事故調查組通過查閱資料、詢問相關人員情況。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產安全事故。
四、建議對相關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一)建議區交巡警支隊處理的人員
?????陳*立,男,身份證號碼:5102******135。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過程中撥打接聽微信電話同時又向右變道超車,未及時觀察周邊車輛情況,在變道的過程中影響到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導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1第三項之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2之規定,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建議不予追究行政責任的單位及人員
1.大足區交巡警支隊。對轄區路段采取定點加巡線的方式進行管控。在重點管控路段處設置固定崗,每日派人值守,并安排3組巡邏組,24小時對全路段進行流動巡邏管控。區交巡警支隊依法履行了職責,未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盡職盡責的,應當不予處分”等相關規定,建議對大足區交巡警支隊及有關人員不予追究行政責任。
2.區交通運輸委。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每月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道路貨運公司以及貨運從業經營者開展檢查,對未按要求整改隱患的企業或者業戶實施警示約談并函告公安部門。每周按照勤務計劃對貨運車輛實施上路檢查,對存在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的貨車進行依法查處。區交通運輸委依法履行了職責,未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重慶市安全生
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盡職盡責的,應當不予處分”等相關規定,建議對區交通運輸委及有關人員不予追究行政責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為汲取教訓,舉一反三,預防和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如下建議:
(一)區交巡警支隊要加強隱患路段整治,要聚焦平交路口、彎坡路段等突出隱患開展排查和治理,清理通視障礙,管控通行速度,強化前端警示,完善防護設施;彎坡要科學設置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減速設施,做好避險及防護措施。
(二)相關監管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尤其是對道路運輸個體工商戶的檢查,要嚴厲打擊機動車駕駛人員在道路上行駛過程中注意力不集中、忽視觀察等違法行為,強化駕駛人員行車操作技術培訓,落實部門監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