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117094520209/2025-00031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安全生產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經開區應急局 | [ 發布日期 ] | 2025-04-28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8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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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經開區應急局 |
[ 發布日期 ] | 2025-04-28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8 |
[ 有效性 ] |
重慶鑫銳泰物流有限責任公司“1.13”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1月13日,重慶市大足區國道246線170公里0米處發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經大足區人民政府授權,由經開區應急局牽頭,會同區交通運輸委、區公安局、區總工會等單位組成重慶鑫銳泰物流有限責任公司“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檢察院派員指導開展相關工作。
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的要求,經過調查取證、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議?,F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1.渝D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廠牌型號:乘龍牌LZ******DB,車輛識別代號:LG**********387,發動機號:14*******58。渝D*****號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廠牌型號:魯暢達牌LC*******XP,車輛識別代號:LA********D163。機動車所有人:重慶鑫銳泰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重慶市永川區勝利路街道海棠大道******,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19-06-06,檢驗有效期止:2025-06-30,機動車有保險,投保公司:中國人民財產股份保險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2.渝DS*****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輛識別代號:LC6P
CK154M0009491,發動機號:SL****2,所有人:張*喜,登記住所:重慶市大足區*,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21-09-14,有效期止:2025-09-30,投保公司:中國人民財產股份保險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二)事故車輛駕乘人情況
1.胡*建,男,漢族,家庭住址及戶籍地均為:重慶市永川區,身份證號:510******30,駕駛渝D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D*****掛號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準駕車型A2E,初次領證日期:2002-09-10,有效期止2084-09-10。目前已刑拘。
2.張*喜,男,漢族,家庭住址及戶籍地均為:重慶市大足區,身份證號:510******810,駕駛渝DS*****號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E,初次領證日期:2011-03-01,有效期止2027-03-01。目前已康復出院。
3.李*超,女,漢族,家庭住址及戶籍地均為:重慶市大足區,身份證號:50**********61,渝DS*****號二輪摩托車乘客。目前已死亡。
(三)事故車輛單位情況
重慶鑫銳泰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8日,法定代表人程*,注冊地址:重慶市永川區勝利路街道海棠大道********,經營范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代理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023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16日。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重慶市大足區國道246線170公里0米,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雙橋經開區方向,北往龍水鎮方向,雙向四車道,道路中心有雙黃實線,瀝青路面,路面平直完好,事故路段限速70km/h。
(五)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1月13日7時,胡*建駕駛渝D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D*****掛號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從永川出發前往四川省安岳縣中鐵十九局二號攪拌站運送碎石。15時40分左右完成送貨,空車返回永川區。18時12分許,車輛行駛至重慶市大足區國道246線170公里處。胡*建駕車向右變道,因未仔細觀察右邊道路情況,與在旁邊同向行駛的由張*喜駕駛搭乘李*超的渝DS*****號普通二輪車發生擦掛,造成李*超當場死亡。
(六)檢驗鑒定情況
1.根據車輛檢驗鑒定報告(渝安心鑒﹝2025﹞車檢鑒字第51號):渝D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右前位燈、轉向信號燈、刮水器及行駛、傳動、轉向和制動系統性能、間接視野裝置中的駕駛員側主外視鏡和廣角外視鏡、前視鏡、乘員側主外視鏡和廣角外視鏡有效。左前位燈、左后和右后位燈不滿足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8.1.1條的要求;補盲外視鏡不滿足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12.2.1條的要求。渝D*****掛號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后位燈、轉向信號燈及制動系統性能有效。行駛中車輪及輪胎不滿足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4.8.1條和第9.1.3條的要求。側面防護裝置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12.9.1條的規定。
2.根據車輛檢驗鑒定報告(渝安心鑒﹝2025﹞車檢鑒字第52號):渝DS*****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前照明裝置、前、后位燈、轉向信號燈、踏板制動燈及行駛、傳動、轉向和制動系統性能有效。握把制動燈不滿足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8.1.1條的要求。
3.根據車輛速度鑒定報告(渝安心鑒﹝2025﹞車速鑒字第25號):事發時渝D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D*****掛號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的行駛速度為38km/h,未超速。
4.根據車輛速度鑒定報告(渝安心鑒﹝2025﹞車速鑒字第26號):事發時渝DS*****號普通二輪車的行駛速度為35km/h,未超速。
5.根據尸檢報告(足公鑒(病理)﹝2025﹞5號):李*超符合顱腦損傷合并胸腔臟器損傷致死。
6.根據乙醇檢驗報告(渝公鑒(乙醇)﹝2025﹞30416號):胡*建和張*喜送檢材料均未檢出乙醇。
(七)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李*超,女,家住:重慶市大足區*,身份證號:500*********061,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經雙方協商一致,賠償133.2萬元。事故善后工作處理完畢,死者家屬情緒平穩。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5年1月13日18時15分許,雙路勤務大隊接警后由值班民警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到達現場后立即設置警戒區域防止無關車輛和行人靠近并安排人員保護現場和維護交通秩序,同時聯系120急救中心。120到達現場,經搶救無效宣布死亡后雙路勤務大隊又聯系了指揮中心、區交巡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和殯儀館工作人員。待相關部門人員到達現場后,將此事故移交事故處理大隊處理,并配合事故處理大隊勘察完現場后拆除警戒區域。
(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雙路勤務大隊、120急救等相關單位和人員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及時有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無次生事故和重大輿情發生。
三、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發生時,路面完好,天色明亮,視線良好,事故車輛不存在超速、超載情況。當事人胡*建駕駛渝D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D*****掛號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在向右變道時,未仔細觀察右邊道路情況,與在右邊行駛的渝DS*****號普通二輪車發生了擦掛,是導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張*喜駕駛的渝DS*****號普通二輪車雖存在握把制動燈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但與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因果關系。
(二)事故性質
????結合《重慶市大足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1100120250000013號)分析認定和事故調查組通過查閱資料、詢問相關人員情況。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產安全事故。
四、建議對相關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一)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胡*建,男,身份證號碼:510*******30。駕駛安全技術性能差機動車上路行駛且在變道的過程中影響到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導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事故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重慶鑫銳泰物流有限責任公司2024年11月18、19、20日對駕駛員胡*建開展了入職教育培訓并完成考核,2024年12月、2025年1月督促胡*建完成了每月3小時的網絡教育培訓課程,符合《重慶市道路運輸駕駛員管理辦法》相
關規定。2024年3月、7月、10月定期對渝D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開展二級維護保養,符合GBT18344汽車維護技術規范要求。但對車輛的日常隱患排查不到位,致使渝D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的情況下上路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建議區交通運輸委移交永川區交通運輸委依法對其進行調查處理,調查結果報事故調查組備案。
????(三)建議不予追究行政責任的單位及人員
1.大足區交巡警支隊雙路勤務大隊
針對國道246線雙橋段,采取固定檢查站與流動巡邏隊相結合的方式,由每日值班小組負責執行定點檢查與動態巡邏任務。該路段布局了11組紅綠燈系統,并設立了限速、禁停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識,及大量的攝像監控設備。在事故多發區域,特別部署了約2公里長的中央隔離設施,降低碰撞風險。并安裝了太陽能警示爆閃燈,提示此處為事故易發地帶。同時,雙路勤務大隊還持續開展酒駕、超員超載、疲勞駕駛等交通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對查處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區交巡警支隊雙路勤務大隊依法履行了職責,未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盡職盡責的,應當不予處分”等相關規定,建議對大足區交巡警支隊雙路勤務大隊及有關人員不予追究行政責任。
2.大足區交通運輸委
????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每月對轄區道路旅客運輸企業、貨運企業等開展執法檢查,督促企業守法經營,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建立了每日公路巡查機制,對發現道路運輸車輛存在超載、超限等違法行為進行及時制止糾正。2024年檢查企業108家次,查處交通運輸領域的各類違法案件240件,確保道路交通運輸領域安全有序良好運行,完成了上級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區交通運輸委依法履行了職責,未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盡職盡責的,應當不予處分”等相關規定,建議對區交通運輸委及有關人員不予追究行政責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區交巡警支隊應進一步加強執法檢查力度,聚焦酒駕醉駕、疲勞駕駛、不按規定讓行、違規超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開展專項檢查行動。通過設卡檢查、巡邏巡查、視頻監控等多種手段,實現對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同時,還應加強宣傳教育,提高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引導駕駛員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二)區交通運輸委應進一步加強對道路運輸車輛的安全監管力度,確保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良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對于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應禁止其上路行駛。同時,還應推動道路運輸企業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駕駛技能。注重培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使其能夠時刻保持警惕,確保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