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時間:
夏季:從5月1日至9月30日,9:00—12:30;14:30—18:30。(工作日或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冬季:從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9:00—12:30;14:00—18:00。(工作日或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辦公地址:重慶市大足區棠香街道一環南路東段153號
聯系電話:023-43781015
投訴舉報:023-437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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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徹執行公安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執行全區公安工作發展規劃,部署全區公安工作并指導、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2.研究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公安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分析掌握社會治安形勢,為區委、區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信息并提出對策。
3.承擔有關公安機關國家賠償和行政復議工作,承擔公安機關行政訴訟和執法制度建設。
4.規劃并組織實施全區公安隊伍正規化、裝備現代化建設。
5.開展全區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6.依法查處危害全區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7.開展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本區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8.指導、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培訓,推動開展全區治安群防群治工作,指導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建設。
9.開展維護全區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處理交通事故以及機動車、駕駛員管理工作。
10.開展全區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衛工作。
11.開展依法承擔的執法刑罰工作;監督管理區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監管場所。
12.開展全區公安大數據建設管理應用和公安科技工作。
13.制定全區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公安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人民警察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中的重大違紀案件。
14.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
1.負責區公安局文秘工作、公文管理、文電收發、調研工作、黨務政務警務信息、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區公安局對外聯絡、重要會議活動組織協調;
2.負責起草、審核全局性重要文件和會議材料;
3.負責區公安局印章管理、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
4.負責全局性綜合目標考核工作,負責公安統計工作,負責對上級機關重要決策部署及上級領導批示指示的重要工作進行督辦。
二、情報指揮中心
1.統籌本轄區“情報、指揮、行動”一體化工作,指導基層所隊綜合指揮室業務工作;
2.受理轄區110報警,開展犯罪舉報獎勵,協調轄區110社會應急聯動工作;
3.落實24小時值班備勤,指揮調度處置轄區重大案事件;
4.按照市局情指中心工作部署,牽頭開展階段性專項工作;
5.統籌轄區公安機關視頻巡查工作,負責警力報備、勤務管理、督導檢查等工作;
6.根據轄區實際,牽頭或者協同開展社會信息資源整合工作。
三、政治處
1.負責指導全區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按權限進行干部管理;
2.負責全局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工作、公安宣傳工作、優待撫恤、警銜管理、教育培訓、表彰獎勵等工作;
3.負責區公安局工會、共青團、婦委會、離退休干部及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等工作;
4.負責黨建及從嚴管黨治警工作。
四、警務督察支隊
1.負責全局警務督察工作,開展好現場督查、數字督察等促進隊伍健康發展;
2.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全區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
五、審計室
1.依照審計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對全區公安機關貫徹落實重大經濟政策措施、財政財務收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投資項目、執法活動財物、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等經濟活動的審計工作,依法依規實施獨立、客觀的審計監督、評價和建議,促進公安隊伍廉政建設。
2.對全區公安機關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六、信訪室
1.負責全局的信訪工作;
2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及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收集匯總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
七、警務保障處
1.負責全局財務管理工作;
2.負責采購、調配、管理全局固定資產和裝備;
3.負責全局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4.負責全局駕駛人員、車輛管理;
5.負責機關及民警戰訓基地內務管理工作。
八、科技信息化支隊
1.牽頭擬定科技興警工作規劃;
2.負責組織研究、開發公安科技專用裝備,全局公安科技信息化建設及標準、制度制定;
3.承擔公安科技立項、科研開發、成果管理和技術推廣等工作。
九、刑事偵查支隊
1.負責指導全區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
2.負責調查掌握全區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犯罪活動的規律、特點、動向,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擬訂預防、打擊對策;
3.負責規劃公安刑事科學技術工作的發展,組織刑事技術的推廣應用,對全區公安機關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提供技術支援和服務;
4.負責全區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查和物證提取、保管和刑事技術檢驗鑒定工作。
十、治安管理支隊
1.貫徹實施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組織指導全區公安機關開展治安管理工作。
2.負責戶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制發居民身份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監督派出所人口管理工作;
3.依法組織指導監管槍支及危爆物品、娛樂服務場所、特種行業、保安服務業;
4.依法組織指導監督查處治安案件和由治安部門負責辦理的刑事案件,整治突出治安問題;
5.依法指導管理集會、游行、示威和組織監督實施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共場所人員聚集活動治安保衛;
6.依法組織指導開展公安派出所規范化建設、社區警務工作、群防群治隊伍建設;
7.負責內部單位安全保衛等工作,依法組織指導、督促學校開展校園內及周邊治安秩序整治等工作。
8.依法組織指導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和社會面治安巡邏防控;
9.依法指導協調處置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
10.統籌組織指導、監督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監督工作,協調區縣級職能部門聯動協作開展消防安全監督工作。
11.依法開展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水域治安防范工作。
12.負責制止涉旅違規違法行為,打擊違法犯罪行動,統籌調度相關警力維護旅游治安秩序,處置旅游應急事件,查處涉旅治安刑事案件,配合協助全區旅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看守所
1.依法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實施警戒看守,保障安全;
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3.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罪犯,執行監督改造工作。
十二、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
1.負責全區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人員在拘留期間的教育管理工作;
2.負責對吸食毒品人員的強制戒毒工作,開展生理康復治療,挖掘毒源線索,打擊毒品犯罪等。
十三、出入境管理支隊
1.負責全區境外人員管理工作和境外人員各類出入境證件受理審核工作;
2.負責中國公民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門地區定居等申請的受理審批工作;
3.負責邀請外國人單位和企業機構赴港澳商務登記備案工作;
4.負責申請人的因私出入境記錄查詢工作;
5.負責偵辦涉外案(事)件及中國公民妨害國(邊)境案件;
6.負責國家工作人員、法定不準出境人員日常登記備案管理工作。
十四、禁毒支隊
1.承擔區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2.掌握全區毒情動態,收集分析全區禁毒工作情況;
3.牽頭負責全區涉毒案件偵辦、禁吸戒毒、禁種鏟毒、禁毒宣傳、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毒品突出問題和突出地區整治。
4.負責全區娛樂場所的禁毒管理。
十五、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1.負責全區有關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
2.研究、掌握經濟犯罪特點和規律,并做好預防經濟犯罪工作;
3.負責對派出所辦理經濟犯罪案件進行指導;
4.負責辦理上級交辦工作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重大、復雜經濟犯罪案件。
十六、法制支隊
1.牽頭區局執法規范化建設等公安法制工作;
2.負責案件審核、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檢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
3.辦理聽證、國家賠償、刑事復議案件,代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
4.開展公安法制調研,為內部提供法律服務;
5.組織或協助其他警種部門開展法制宣傳、法制培訓工作。
十七、網絡安全保衛支隊
1.組織開展全區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工作;
2.承擔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通報中心工作;
3.偵辦涉網違法犯罪案件;
4.防范和查處其他危害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等。
十八、交通巡邏警察支隊
1.負責貫徹執行涉及交巡警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
2.開展交通管理、巡邏處警和服務群眾等工作;
3.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處理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組織、指揮和疏堵工作;
4.查處交通類行政案件,開展交通肇事、危險駕駛刑事案件偵查辦理工作;
5.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6.負責交通科技信息化和道路交通設施管理工作;
7.負責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
十九、特警支隊
1.參與處置暴力恐怖犯罪事件;
2.參與處置嚴重暴力性犯罪事件;
3.參與處置暴亂、騷亂事件;
4.參與處置大規模聚眾滋事等重大治安事件;
5.參與處置對抗性強的群體性事件;
6.參與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任務;
7.擔負特定的巡邏執勤任務;
8.為危難群眾提供緊急救助服務;
9.其他應當由公安特警隊承擔的特殊任務。
二十、監察留置管理支隊
具體負責監察留置措施執行,落實監察留置場所安全管理。
二十一、食品藥品和生態環境犯罪偵查支隊
1.負責掌握全區食品藥品、知識產權、生態環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領域犯罪動態,擬定預防、打擊對策;
2.組織、指導、偵辦食品藥品、知識產權、生態環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領域犯罪案件;
3.參與涉及食藥環領域安全重大事件應急處置和集中專項整治行動;
4.建立與有關行政機關之間的聯動機制,維護相關行業領域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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