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0521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公安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公安局 | [ 發布日期 ] | 2025-04-16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6 | [ 有效性 ] |
[ 索引號 ]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0521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公安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公安局 |
[ 發布日期 ] | 2025-04-16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6 |
[ 有效性 ] |
重慶市大足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關于對周利平行政處罰前告知的公告
?周利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公安機關查明:2025年3月8日19時12分,周利平(身份證號碼:5102**********2234)駕駛牌號為渝AML***的小型汽車行至龍玉路50米,實施飲酒后駕駛摩托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的,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為,被重慶市大足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的民警查獲。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22mg/100ml。
以上事實有你本人的詢問筆錄、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照片、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告知記錄、呼氣酒精含量測試記錄表等證據證實。
你實施飲酒后駕駛摩托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你作出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處罰款2000元的處罰;你實施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擬對你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七日內,你若未提出申辯,我支隊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重慶市大足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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