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1179072968x9/2024-00029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監察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人力社保局 | [ 發布日期 ] | 2024-02-28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8 | [ 有效性 ] |
[ 索引號 ] | 1150011179072968x9/2024-00029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監察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人力社保局 |
[ 發布日期 ] | 2024-02-28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8 |
[ 有效性 ] |
重慶市大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大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
?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事業單位:
現將《重慶市大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大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大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文件精神,強化法制審核監督作用,推進“法治人社”建設,有效保障我局行政決策、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2019〕90號)的文件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法制審核是指對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承辦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政行為(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決定),進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審核。
第三條法制審核工作應以法律、法規、規章為審核依據,并參考人力社保領域的相關政策規定。
第四條法制審核工作由局法制科具體負責,法制審核人員應具備法律專業知識。法制科合理安排公職律師參與法制審核工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法制審核應征求法律顧問意見。
第五條法制審核范圍
本制度所稱重大執法決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決定:
(一)擬作出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處以罰款決定的;
(二)擬作出責令停業決定的;
(三)擬作出吊銷許可證決定的;
(四)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進行聽證的;
(五)其它案情復雜疑難,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條提請法制審核需報送的材料
(一)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
(二)擬定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文書送審稿;
(三)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四)經承辦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的文書材料;
(五)應當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審核內容
(一)是否屬于法定職責范圍;
(二)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正確,擬定的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其它需要依法審核的事項。
第八條 工作流程
(一)承辦機構應當在行政執法調查終結、擬定執法決定初稿后,按照公文流轉程序移送法制科審核。
(二)法制科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決定相關材料,需要進行現場勘驗、詢問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應上報局領導批準后組織法律顧問進行論證。
(三)法制科對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法制審核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嚴格審核。根據下列情況分別提出書面意見。
1. 行政執法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審核通過;
2. 行政執法決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明顯不當的,建議承辦機構重新調查處理再行提交審核;
3.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不能成立的,不予審核通過;
4. 行政執法決定超越職權范圍的,不予審核通過;
(四)法制科對提請事項進行法制審核并簽署意見,報請機關負責人決定,批準后由承辦機構依法組織實施。
第九條承辦機構不同意法制科審核意見的,可以書面申請復審一次,由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條對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法制科應當在收到承辦機構提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局領導同意后,可延長2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 合法性負責。法制科對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二條 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的法制審核,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執行,上級有新規定時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