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區司法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大足區司法局
關于印發《大足區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2024年修訂版)》的通知
大足司發〔2024〕22號
各司法所、各調委會、相關科室:
現將《大足區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2024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大足區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2024年7月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調動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員會、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司法局、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渝司發(2018)309號)的規定和重慶市司法局2023年12月18日印發的《關于印發人民調解案件等級分類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調解案件補貼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一案一卷、一案一補”原則。
(二)堅持分類補貼原則。
(三)堅持規范公開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補貼的案件為經大足區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登記的各基層調解組織和區重大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派駐調解室人民調解員有效化解的矛盾糾紛案件。
第四條 有效化解的矛盾糾紛案件是指糾紛基本情況清楚、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調解結果明確、檔案文書規范,且錄入重慶市司法局基層工作管理系統的人民調解案件。
第五條 本辦法補貼對象為大足區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登記的各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推選或聘任,并錄入重慶市司法局基層工作管理系統的人民調解員。
公職人員等明令禁止兼職取酬的人員,不得領取人民調解案件補貼。
第六條 人民調解案件分為口頭案件、書面案件兩大類。
口頭案件不分等級,書面案件分等級。書面案件根據難易程度分為4個等級:簡單糾紛、 一般糾紛、重大糾紛、疑難糾紛。
簡單糾紛。主要指案情簡單,不需要調查取證、無激化轉化趨勢,經當場現場調解即可化解的糾紛。
一般糾紛。主要指事實清楚,涉案人數較少,涉及金額較小,調解時可能需要進行調查取證,且一次性調解成功的矛盾糾紛。
重大糾紛。糾紛較為復雜、事實認定難度較大、調解難度大、涉案人數較多,涉及金額較大,經多方調查取證、多次會診協商,調解成功的矛盾糾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重大糾紛:
(1)人身損害賠償金額50000元以上案情較復雜的糾紛;涉案金額在120000元以上案情較復雜的糾紛;
(2)鎮街主要領導批示或相關部門轉交的在本地區有較大影響的糾紛;
(3)經區司法局研究認定為復雜案件的。
疑難糾紛。參與人數多、涉及范圍廣,醞釀時間長,調解周期較長,社會影響重大的,上級領導有批示指示督辦的,可能導致矛盾激化、群體性事件、越級上訪或民事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的,經過反復多次取證協商調解且履行難度大的,需要多個部門參與配合才能解決的矛盾糾紛。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認定為復雜疑難糾紛:
(1)糾紛當事人涉及20人以上的重大群體性事件;或人身損害賠償金額在30萬以上的案件;重傷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案件。
(2)區級以上領導批示督辦的重大矛盾糾紛案件;
(3)經區司法局研究認定為重大疑難案件的。
重大、疑難糾紛要及時上報區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重大疑難案件結案后案件檔案材料需附帶信息或案例一并報區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審核。
第七條 集團糾紛:糾紛原因類似,五個(含五個)以上的當事人與同一單位或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標的屬于同一種類的糾紛案件。
第八條 調解案件卷宗材料要求。口頭糾紛只登記《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其他類糾紛均應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格式要求制作調解卷宗,各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每月調解的糾紛要制作臺賬,并定期上報轄區相關單位。
第九條 調解成功且按標準制作卷宗的案件按以下標準補貼:口頭案件糾紛補貼20元/件;簡單糾紛案件補貼為40元/件;一般糾紛案件補貼為80元/件;重大糾紛案件案件補貼為200元/件;疑難糾紛案件補貼為400元/件。集團糾紛第一件按80元計算,其余案件按第一件補貼金額的30%計算,累計最高不得超過單件案件全額補貼的20倍。案件補貼標準可依據有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有關程序進行調整。
區重大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重調委)聘請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案件補貼根據當年調解經費情況按比例折算后發放。
第十條 同一案件在一個申報期內反復發生,人民調解委員會(室)多次做化解工作的,仍按一件案件計算補貼。
多個調解委員會(室)聯合調解同一案件的,由制定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調解組織領取補貼。
第十一條 人民調解案件申報
調解案件辦結后及時錄入重慶市司法局基層工作管理系統;紙質卷宗材料每季度申報一次,申報時間為該季度次月1-10日。
鎮(街道)、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向轄區司法所申報案件補貼。區重大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派駐調解室向區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申報案件補貼。
第十二條 人民調解案件審核和發放
初審,司法所對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報送的調解檔案及補貼等次、案件真實性、案件數量、案件質量進行初審。
復審,區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按照規定對申報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核,紀檢監察可隨機抽取報送的案件進行核查,凡發現有虛假案件的,退回全部案件檔案。
回訪,人民調解員、調委會主任、司法所工作人員、區司法局業務科室要采取電話、短信、現場等方式,按照調解案件的100%、50%、30%、10%比例,跟蹤回訪了解人民調解協議履行、群眾滿意度、當事人思想動態等情況,并填寫回訪記錄錄入全市調解工作管理系統歸檔。對存在“翻盤”、激化可能的重點案件要及時回訪,重點跟蹤掌握當事人是否拒絕履行、是否履行完畢、是否產生新的糾紛等情況,加強對當事人履行協議的敦促引導。對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的,要加強法定解紛途徑指引,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仲裁等合法途徑表達和解決訴求、保障合法權益。對調解后又產生新矛盾的,符合條件的要再次引入調解程序。
司法所負責制作《人民調解案件補貼經費發放表》,補貼金額發放前應在本轄區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公示期滿后方可發放補貼款項。
經審核后的卷宗,補貼由各司法所代為發放,發放時領款人必須在《人民調解案件補貼經費發放表》上簽字。
區重大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派駐調解室的補貼直接在區司法局財務室領取,人民調解員補貼公示、發放、上報等程序同各司法所一致。
第十三條 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工作監督
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負責對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區司法局還將定期組織督查科、辦公室、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對補貼發放等情況進行實地抽查或電話抽查,對發現的問題,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案件質量要求
1.使用司法部人民調解統一格式文書,填寫內容正確,字跡清楚,檔案整潔,裝訂有序。
2.調解協議書權利、義務具體,履行時間、地點、方式明確,簽名、捺印、印章規范,語言表述準確。
3.調解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實體內容合法。
第十五條 檔案管理要求
已經補貼的調解案件檔案材料,司法所審查的案件由司法所按照檔案管理規定集中統一保管;區重大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派駐調解室的檔案材料由各派駐調解室集中統一保管。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根據案件類型、協議內容和當事人實際情況等綜合確定卷宗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為短期(5年)、長期(10年)。原則上口頭案件和簡單糾紛保管期限為5年,一般糾紛、重大糾紛、疑難糾紛保管期限為10年。
第十六條 紀律要求
1.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2.嚴禁弄虛作假、虛報冒領、一案多報(含拆分案由)、案件重報、截留補貼款。凡是違反相關規定的,區司法局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移交的司法機關處理。
3.審查、回訪工作應當是區司法局工作人員,結案審批各司法所長必須親自簽署意見、簽名并加蓋司法所公章。
4.嚴禁將群體性案件拆分上報,符合一般、復雜和重大疑難案件補貼標準的一律按要求進行審核發放,如發現違規套取人民調解案件專項資金的行為,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退回領取的經費,視情節輕重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已出臺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