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府復〔2024〕72號 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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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羅某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住址:重慶市大足區龍崗街道辦事處二環北路中段70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500111709319502T。
法定代表人:薛千勇 該局局長
申請人羅某某不服被申請人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以下簡稱:大足區民政局)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大足民依復〔2024〕第2號),于2024年7月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大足區民政局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大足民依復【2024】第2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2、請求依法責令被申請人大足區民政局依法公開申請人申請的兩項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申請人就與大足區民政局于2017年1月19日在重慶市法正司法鑒定所進行筆跡簽名鑒定的程序涉嫌違法亂紀和結果不服,嚴重損害了本人合法權益。1、大足區民政局答復的與重慶法正司法鑒定所簽定的委托協議不予公開;2、涉嫌插手司法公平公正公開,擾亂,干擾司法程序結果負責把復印件提供給重慶法正司法鑒定所當檢材的人不予公開。嚴重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政府信息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信息由該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民政局涉嫌私下勾結重慶法正司法鑒定所不依法簽訂合同違規操控司法鑒定,涉嫌包庇插手干預司法公平公正公開的人,涉嫌包庇有貪污嫌疑的人。綜上事實所述,請求大足區人民政府準許我的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稱:一、答復人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準確地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答復人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申請人當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答復人于2024年5月28日向申請人公開了政府信息。根據《政務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答復人向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準確地向申請人公開了相關政府信息。
二、答復人作出的大足民依復〔2024〕2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1.申請公開2017年1月19日大足區民政局與重慶法正司法鑒定所鑒定的筆跡鑒定委托協議,經審查,我局認為區民政局與第三方簽定的筆跡鑒定委托協議屬于履職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據此,我局依規不予公開。2.申請人申請公開大足區民政局信息公開的復印件(印有重慶市大足區干部人事檔案管理中心章)提供給重慶法正司法鑒定所作檢材的負責人名字、時間和方式。經審查,我局認為申請人要求公開的信息屬于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綜上所述,答復人作出的大足民依復〔2024〕2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申請人提起的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應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維持答復人作出的答復。
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14日,申請人羅某某向被申請人大足區民政局申請公開“1、大足區民政局與重慶法正司法鑒定所在2019年1月19日簽定的筆跡鑒定委托協議。2、大足區民政局信息公開的復印件(印有重慶市大足區干部人事管理中心章)提供給重慶法正司法鑒定所作為檢材的負責人名字,時間和方式(現場提供、郵寄還是其他方式)。”2024年5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大足民依復(2024)第2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于5月28日向申請人送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其申請的兩項內容均不予公開。
申請人提供的《重慶市法正司法鑒定所文書鑒定意見書》注明了鑒定的基本情況、檢驗過程及分析說明、鑒定意見等內容。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重慶市法正司法鑒定所文書鑒定意見書》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的規定,被申請人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有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作出處理的法定職責。
二、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大足民依復(2024)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送達了申請人,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程序合法。
三、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該條規定的“可以不予公開”,實際上是給與了行政機關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目的進行自由裁量的權利。本案實則是因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重慶市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協議書》是否為申請人本人簽字產生了爭議,進而進行了筆記鑒定。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兩項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應當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目的和筆記鑒定的實際情況進行評定。
針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第一項“大足區民政局與重慶法正司法鑒定所在2019年1月19日簽定的筆跡鑒定委托協議。”《司法鑒定通則》第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名稱、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委托鑒定事項、是否屬于重新鑒定、鑒定用途、與鑒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鑒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鑒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鑒定時限、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本案中,被申請人已經獲取了《重慶市法正司法鑒定所文書鑒定意見書》,鑒定文書作為該次鑒定的結論,文書中已悉數記載了鑒定委托中的相關內容,申請人已經達到了獲取鑒定委托相關內容的目的,被申請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決定不予公開,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針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第二項“大足區民政局信息公開的復印件(印有重慶市大足區干部人事管理中心章)提供給重慶法正司法鑒定所作為檢材的負責人名字,時間和方式(現場提供、郵寄還是其他方式)。”申請人實則是要求公開被申請人于2021年承辦鑒定委托事宜的工作人員名字,委托的時間和提交鑒定委托的方式,上述政府信息均屬于被申請人人事管理、內部工作流程方面的信息,考慮到鑒定委托中對于鑒定委托單位、委托日期等已有記錄,被申請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決定不予公開,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申請人于2024年7月25日向本機關申請聽證,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或者申請人請求聽證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組織聽證。”本機關認為該案不屬于重大、疑難、復雜及有必要聽證的行政復議案件,故不予組織聽證,在此予以說明。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做出的大足民依復(2024)第2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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