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府復〔2024〕58號 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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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曹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大足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500111MB185970U,住所地:重慶市大足區龍崗街道一環北環西路90號。
法定代表人:譚忠峰,局長。
申請人曹某不服被申請人重慶市大足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以下簡稱:大足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大足退役軍人局依復〔2024〕第1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6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大足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大足退役軍人局依復【2024】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2、請求依法責令被申請人大足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服役期間因公受傷,2010年被評定為因公八級傷殘,于2010年11月11日向申請人發放因公八級殘疾軍人證,原傷殘證編號:2010183420890011910008。后退出現役后于2021年4月8日在換發殘疾軍人證時大足區退役軍人局為申請人換發因公九級殘疾軍人證,證件編號:渝軍D02413。申請人于2024年4月1日通過掛號信方式(郵件編號:XA32881168750)向被申請人大足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申請公開:2021年4月8日為申請人換發因公九級殘疾軍人證的證據材料。被申請人在向申請人延期答復后在法定期限內于2024年5月15日向申請人作出大足退役軍人局依復【2024】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申請人對大足區退役軍人局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不服,認為大足區退役軍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復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大足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大足退役軍人局依復【2024】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責令重新答復。
被申請人稱:一、答復人依法履行換發殘疾軍人證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獲取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答復人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是2021年1月18日依法設立的政府行政職能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組織本轄區傷病殘退役軍人服務管理等工作。答復人在行使《殘疾軍人證》換發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和獲取的政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履行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
二、答復人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大足退役軍人局依復(2024)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答復人根據曹某于2024年4月3日郵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2021年4月8日為申請人曹某換發因公九級殘疾軍人證的證據材料”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因故無法按期答復,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將延期至2024年5月17日前作出答復。2020年8月1日起換發《殘疾軍人證》是由國家退役軍人事務部統一要求,地方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具體承辦的一項工作。答復人于2021年2月8日接到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優撫處微信通知后,隨即通知拾萬鎮退役軍人服務站通知包括曹某在內的殘疾軍人持證人提交個人照片,統一交答復人處,由答復人統一上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制作新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制作完成后,到答復人處領取新證時收回舊證。本次換證,除持證人提交舊的《殘疾軍人證》和個人照片外,不需要持證人提交其他任何證據資料。所以,經答復人檢索、查找,“2021年4月8日曹某換發因公九級殘疾軍人證的證據材料”僅有曹某本人提交的舊《殘疾軍人證》。關于《殘疾軍人證》等證件換發依據等政府信息,即“政策解讀”“一圖讀懂《殘疾軍人證》等證件換發”程序圖等資料答復人已告知曹某獲取該政府信息的網名網址。答復人根據檢索結果,于2024年5月15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三十六條(五)項之規定作出大足退役軍人局依復(2024)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該答復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三、答復人依法向曹某提供政府信息資料,告知相關的權利,按程序送達給曹某,其行為并無不當。答復人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曹某提交了舊的《殘疾軍人證》復印件和獲取退役軍人事務部官網于2020年7月23日發布的《殘疾軍人證》換發等政府信息的網名網址。告知了曹某在收到答復書后,如果對本答復書不服,可以在收到答復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于2024年5月16日通過郵政快遞向曹某送達了大足退役軍人局依復(2024)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及所申請的政府信息資料。
綜上所述,答復人依法作出的大足退役軍人局依復(2024)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送達及時,權利告知清楚,提供的政府信息載體符合要求,答復人作出的大足退役軍人局依復(2024)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合法有效。曹某請求撤銷大足退役軍人局依復(2024)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答復人重新作出答復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曹某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1日,申請人曹某通過郵政掛號信(郵件號:XA32881168750)向被申請人重慶市大足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申請公開“2021年4月8日曹某換發因公九級殘疾軍人證的證據材料”,郵政軌跡顯示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2日簽收。2024年4月29日,被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并于當日郵寄送達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延期答復告知書》。
2024年5月15日,被申請人做出大足退役軍人局依復(2024)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郵寄送達了申請人,告知了申請人《殘疾軍人證》換發的相關政策獲取途徑,提供了原《殘疾軍人證》復印件。
2024年6月17日,本機關聽取了申請人的意見,申請人是認為自己在2021年4月8日向被申請人提交的是八級傷殘的《殘疾軍人證》,最終卻換來了九級傷殘的《殘疾軍人證》,故認為在該次的換證過程中,被申請人是結合了自己提交的八級傷殘的《殘疾軍人證》和其他證據資料來變更了自己的傷殘等級,其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為獲取變更自己傷殘等級的其他證據資料。
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殘疾軍人證》第二頁注明“殘疾等級:八級”,第三頁“變更欄”注明了“傷殘等級:九級;發證日期:2016年5月26日;”等內容。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延期答復告知書》《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殘疾軍人證》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的規定,被申請人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有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作出處理的法定職能。
二、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2日簽收申請人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2024年4月29日延長答復期限,并于當日郵寄送達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延期答復告知書》,2024年5月15日,被申請人做出大足退役軍人局依復(2024)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郵寄送達了申請人,雖然被申請人的相關文書中注明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為2024年4月3日,但該筆誤并未造成辦理超期,延長及答復期限均在法定期限之內,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程序合法。
三、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官方網站中關于《殘疾軍人證》等證件換發的相關指引和內容,以及被申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及《換證工作方案》,被申請人在此次的換證工作中,主要是核對優撫信息管理系統中殘疾人員檔案材料的基本信息是否齊全、統計上報換證人員數據、在下發新證時收回舊證等工作,不存在變更《殘疾軍人證》等級的內容,故也不存在收集變更《殘疾軍人證》等級的相關證據資料。而申請人的原《殘疾軍人證》已經注明,其殘疾等級已經于2016年5月26日從八級變更為九級,亦可證明被申請人于2021年4月8日為申請人換發新的《殘疾軍人證》時并未變更殘疾等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了申請人提交的《殘疾軍人證》復印件,并告知了相關政策依據的獲取途徑,已經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已經依法公開了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重慶市大足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做出的大足退役軍人局依復(2024)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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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