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府復〔2025〕2號 行政復議決定書
行政復議決定書
大足府復〔20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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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偉力,重慶志和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重慶市大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蔣仕惠,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斌,該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重慶市大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其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不予核準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1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準予申請人提前退休申請的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準予申請人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1986年進入大足紅旗玻璃廠工作,從事井下放炮工作,當時并不是正式職工。后由于申請人父親楊世國退休,申請人于1996年通過子女補員的方式,替代其父楊世國進入大足紅旗玻璃廠成為正式職工,并在該廠造紙廠煤井從事井下采煤工作,期間一直從事井下工作,一直到2006年大足紅旗玻璃廠改制。改制后,大足紅旗玻璃廠的煤井與大足縣玉龍鎮東興二社白巖灣煤礦合并白巖灣煤礦,由大足縣玉龍白巖灣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申請人一直在該煤礦從事井下工作至2016年該煤礦關閉。根據資料顯示,申請人在大足紅旗玻璃廠的井下車間工作11年,在白巖灣煤礦井下工作9年,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長達20年。
????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95號)的規定,申請人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條件,被申請人應當為其辦理特殊工種退休。然而被申請人在審查申請人的資料時卻機械地要求申請人提供標注有“井下”或者“采煤”等字眼的工資表或者招工記錄,否則不予辦理。受歷史條件的限制,當時大足縣范圍內的煤礦大多是私人經營,管理并不規范和完善,工資表或者招工記錄等資料的保管并不嚴謹,導致申請人的人事檔案里缺少了部分資料,但是并不影響申請人從事井下采煤工作20年的事實。申請人提交了當時玻璃廠負責人李恩均,會計陳中杰,煤井車間廠長陳勇,采煤工友何圣模的證人證言,同時在申請人的檔案中,“大足區玉龍白巖灣煤礦職工工齡表(井下)”明確寫明了申請人的井下工齡為9年,然而被申請人對前述材料卻視而不見。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為轄區內主管退休審批的行政機關,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進行審批時,除了根據職工的人事檔案外,還應當結合證人證言以及其他證據來綜合判斷,而不應當機械地只根據某一種“符合要求”的材料來判斷職工是否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條件。在申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沒有向相關證人進行詢問或者調查,也沒有對相關證人的退休時的檔案進行查驗,看是否和申請人提供資料相互印證,而是一昧的按照規定的格式審查材料。由于歷史條件的局限性,很多私人煤礦的井下工人都不能提供被申請人要求的“官方材料”,在特定的歷史時期,這些工人用身體消耗為社會作出貢獻,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卻因為被申請人要求的“格式材料”不能享受國家的養老保險待遇,這樣既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國家設立特殊工種退休制度的目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準予申請人提前退休的決定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懇請復議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行政審批程序合法合規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95號)文件第二章、第三章相關規定,特殊工種退休的受理、初審工作由區社保事務局負責。《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人員特殊工種退休審核審批權限下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8〕159號)規定:“從2008年7月1日起,將特殊工種退休的審核審批權限全面下放到各區縣(自治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第二條規定:“特殊工種退休審核審批權限下放后,特殊工種退休由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審核,各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被申請人與區社保事務中心共同負責對參保人員出生時間、參工時間、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等事實進行認定。
區社保事務中心在受理申請人特退申請后,及時查閱其個人檔案,對其檔案資料及補正的所有資料進行逐一審核,詳細比對,由該中心辦公會集中討論作出審核意見,報被申請人行政科室復核后,納入被申請人黨委會集中進行審慎研究,最終作出不予批準申請人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手續的審批決定。辦理過程嚴謹細致,符合法定程序。
二、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政策準確
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必須符合《關于印發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95號)第五條(二)款之規定;同時也必須按照《重慶市企業特殊工種管理暫行辦法》(渝勞社辦發〔2004〕157號)第十五條之規定提交特殊工種檔案,即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目錄和批準文號、《申請表》、《檢測結論書》、《重慶市企業特殊工種從業人員登記表》、《重慶市企業特殊工種從業人員變動登記表》、企業及其工會出具的本企業特殊工種及其從業人員情況公示證明材料和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檔案即《登記表》、能證明該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相關原始資料,包括職工登記表、調資表、保健津貼表和工種變動的廠內調動通知等。
申請人楊某某于2024年10月25日向區社保事務中心提交了特殊工種退休申請。經初步審核,發現檔案中關鍵資料缺失,于10月29日向申請人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經補正后歸集檔案材料如下:
1、1996年8月12日經審批的《家居農村老工人退休補員情況證明表》。
2、1996年8月19日經大足縣勞動局補員招收到大足紅旗玻璃廠報到通知書。
3、2003年10月30日《職工基本情況登記表》(無工種)。
4、2003年11月6日《關于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申請》(無工種)。
5、2006年2月26日《關于大足縣紅旗玻璃廠在職職工工齡公示》(無工種)。
6、2006年5月18日解除勞動合同。
7、2007年7月20日紅旗玻璃廠清算組關于改制工作經費收支情況及職工安置補償公示(明確該廠于2005年4月14日經全體職工表決,決定終止生產經營進行改制清算)。
8、該廠職工陳勇、李恩均、何圣模、陳中杰、陳順友等5人證明內容為1996年—2006年2月21日在紅旗玻璃廠從事采煤工作,公示工齡為11年。
9、重慶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個人歷年);大足縣玉龍白巖灣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經濟補償金處置方案及人民調解協議書(司法局移送)。
根據《勞動部關于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3〕120號)、《重慶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渝勞發〔1999〕57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3號)等文件相關規定,特殊工種實施范圍只針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認定特殊工種范圍仍按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公布的特殊工種名錄執行,不能跨行業審批,且特殊工種工作年限嚴格按照實際從業時間對年對月計算。同時,企業有為職工建立和保管檔案的義務,原始檔案材料作為審批特殊工種退休的重要認證依據。申請人提供的上述相關檔案資料無一載明具體工種,認定從事特殊工種及年限關鍵材料缺失(如歷年工資發放表、調資表、保健補貼、勞動合同等),無法準確認定其具體從事何工種及起止時間。申請人雖曾與大足縣玉龍白巖灣煤業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該企業不屬于特殊工種實施范圍,不能按特殊工種政策辦理退休。特殊工種屬于國家在特定時期所制定的特殊政策,各省市均無權擴大特殊工種執行范圍和降低審批標準,企業未建立特殊工種檔案或個人檔案記載不清的,均不能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手續。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審批決定正確
鑒于申請人不能按政策規定提供原始檔案材料來佐證其從事特殊工種的經歷及年限,達不到特殊工種退休基本條件。因此,經被申請人黨委會集中審議,作出不予批準申請人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手續的審批決定,符合政策規定。
綜上所述,申請人所提出的請求于法無據,被申請人依法不予審批,程序合規,事實清楚,有法可依,請求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楊某某于1996年8月被四川省大足縣勞動局錄取為大足縣紅旗玻璃廠集體所有制合同工,未寫明工種。因大足縣紅旗玻璃廠改制,楊某某于2006年5月18日和該廠解除勞動關系,楊某某在大足縣紅旗玻璃廠的工齡為11年。楊某某從大足縣紅旗玻璃廠離職先后到大足縣玉龍白巖灣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及重慶市永川區石馬門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工作,其在大足縣玉龍白巖灣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參加養老保險21個月、參加工傷保險44個月;在重慶市永川區石馬門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參加養老保險5個月、參加工傷保險12個月。大足縣玉龍白巖灣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工齡表(井下)記載楊某某工齡為9年。大足縣玉龍白巖灣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
2024年10月25日,楊某某申請特殊工種類退休,并填報了《重慶市人社服務打包辦職工退休申報表》。該申報表中填報“起止時間:1986-1988;工作單位:大足縣紅旗玻璃廠;特殊工種崗位:煤礦搬運工;1988-1989;工作單位:大足縣紅旗玻璃廠;特殊工種崗位:爆破;1989-2006;工作單位:大足縣紅旗玻璃廠;特殊工種崗位:井下采煤;2007-2016;工作單位:大足縣玉龍白巖灣煤業有限公司;特殊工種崗位:井下安全員;2018-2019;工作單位:大足縣玉龍白巖灣煤業有限公司;特殊工種崗位:井下采煤。2024年10月29日,重慶市大足區社會保險事務中心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要求楊某某于2024年11月8日前按要求補正記載有特殊工種的原始檔案材料。楊某某向被申請人提供了原大足縣紅旗玻璃廠職工陳勇、李恩均、何圣模、陳中杰、陳順友等5人的證明,證明內容為1996年—2006年2月21日在紅旗玻璃廠從事采煤工作,公示工齡為11年。楊某某在大足縣紅旗玻璃廠工作的原始檔案材料中未記錄其從事了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特殊工種)。
2024年11月25日,經重慶市大足區社會保險事務中心審核、被申請人審批認定楊某某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不準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2024年11月26日,楊某某收到《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表》。
以上事實,有四川省大足縣勞動局錄取新工人通知書、大足縣紅旗玻璃廠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大足縣玉龍白巖灣煤礦職工工齡表(井下)、重慶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個人歷年)、《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第二款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95號)第六條“辦理退休,由社會保險局審核,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社會保險局負責計算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特殊工種退休審核審批權限下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8〕159號)“從2008年7月1日起將特殊工種退休的審核審批權限全面下放到各區縣(自治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特殊工種退休審核審批權限下放后,特殊工種退休由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審核,各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之規定,被申請人重慶市大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審批特殊工種退休的法定職權。
二、根據《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職工檔案中記載特殊工種的資料不全等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企業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核、審批必須嚴格執行原勞動部《關于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有關特殊工種審批的規定,按照原勞動部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名錄和查證企業職工檔案原始記載及企業原始資料審核,審批特殊工種退休,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對職工檔案資料不全、從事特殊工種年限記載不清楚等問題,企業和個人必須出示相關原始材料方可辦理。《重慶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渝勞發〔1999〕57號)二、退休審批權限規定:“凡設有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它有害身體健康工種(以下簡稱特殊工種)的企業,應加強和完善特殊工種的管理,建立健全特殊工種檔案制度,即:從事特殊工種的人數、起止時間、累計年限、具體工種、勞動卡片等。在新的特殊工種名錄未公布前,仍按原勞動部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名錄執行。本通知下發后,企業未建立特殊工種檔案的應盡快建立和完善。今后職工退休,企業仍未建立特殊工種檔案或個人檔案記載不清的,社會保險機構和勞動行政部門不予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手續。”本案中,申請人楊某某現有的職工檔案材料不能證明申請人楊某某在大足縣紅旗玻璃廠從事井下采煤工作并累計滿9年,雖申請人楊某某提供了原大足縣紅旗玻璃廠職工陳勇、李恩均、何圣模、陳中杰、陳順友等5人的證明,證明內容為1996年-2006年2月21日楊某某在大足縣紅旗玻璃廠從事井下采煤工作,但陳勇等5人的證明不是職工檔案原始材料及企業原始資料,不能作為認定其在大足縣紅旗玻璃廠從事井下采煤工作且累計滿11年的依據,被申請人不能為楊某某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手續。
三、《重慶市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渝府發〔2000〕 45號)一、關于實施范圍規定:“(一)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于本處理意見。”根據該意見規定,楊某某雖在大足縣玉龍白巖灣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工作9年,但該公司是私營企業,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故楊某某在大足縣玉龍白巖灣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不屬于申請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實施范圍。
綜上,被申請人在《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表》中認定申請人楊某某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決定不準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本機關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重慶市大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4年11月25日在《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表》上對楊某某作出的不準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審批決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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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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