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組織領導和管理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組織實施國家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和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地方統計調查制度和統計改革發展規劃。
(二)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查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依法對涉外調查事務、民間統計進行監督管理。
(三)管理和指導鎮街、部門統計工作;協調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之間的關系;依法對部門統計數據進行審核、評估;依法管理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加強全區統計基層基礎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區情區力普查方案,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有關普查、專項調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
(五)核算全區生產總值;搜集、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有關資料。
(六)組織實施全區一、二、三產業有關統計調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能源資源和環境等統計數據。
(七)建立有關統計數據質量審核、評估和監控制度并組織實施;整理、核定、管理、提供、發布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加強對全區統計信息發布的規范管理,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八)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能源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警和統計監督;建立健全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統計監測評價體系,加強動態監測和決策咨詢服務;參與對鎮街和區級部門的考核評價工作。
(九)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區統計信息化建設規劃;建設和管理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統計數據庫和數據中心;組織制定全區統計數據庫、統計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
(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