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1175005223XP/2021-00127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統計 | [ 體裁分類 ] | 統計分析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統計局 | [ 發布日期 ] | 2021-11-24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4 | [ 有效性 ] |
[ 索引號 ] | 1150011175005223XP/2021-00127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統計 |
[ 體裁分類 ] | 統計分析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統計局 |
[ 發布日期 ] | 2021-11-24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4 |
[ 有效性 ] |
重慶市大足區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第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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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及人員情況
大足區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對全市農業經營主體、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主要結果公布如下:
一、農業經營主體數量
2016年,全區農業經營戶19.27萬戶,其中規模農業經營戶317戶。全區農業經營單位3445個。其中,農業普查登記的以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為主的農民合作社521個。
二、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數量
2016年,全區農業生產經營人員32.46萬人,其中女性15.7萬人。在農業生產經營人員中,年齡在35歲及以下的4.26萬人,年齡在36至54歲之間的15.36萬人,年齡在55歲及以上的12.85萬人。
2016年,規模農業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人員(包括本戶生產經營人員及雇傭人員)1296人,其中女性637人;年齡在35歲及以下的229人,年齡在36至54歲之間的706人,年齡在55歲及以上的361人。
2016年,農業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人員13030人,其中女性6156人;年齡在35歲及以下的1720人,年齡在36至54歲之間的8371人,年齡在55歲及以上的2939人。
三、農業生產經營人員結構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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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經營人員合計 |
普通農業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人員 |
規模農業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數量 |
農業經營單位農業從業人員數量 | |
農業從業人員總數 |
32.461 |
31.028 |
0.130 |
1.303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性別構成 |
||||
男性 |
16.757 |
16.004 |
0.066 |
0.687 |
女性 |
15.704 |
15.025 |
0.064 |
0.616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年齡構成 |
||||
年齡35歲及以下 |
4.257 |
4.062 |
0.023 |
0.172 |
年齡36-54歲 |
15.356 |
14.448 |
0.071 |
0.837 |
年齡55歲及以上 |
12.848 |
12.518 |
0.036 |
0.294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受教育程度構成 |
||||
未上過學 |
2.142 |
2.088 |
0.003 |
0.051 |
小學 |
16.745 |
16.369 |
0.042 |
0.334 |
初中 |
11.618 |
10.915 |
0.064 |
0.639 |
高中或中專 |
1.710 |
1.482 |
0.017 |
0.211 |
大專及以上 |
0.246 |
0.175 |
0.004 |
0.068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主要從事農業行業構成 |
||||
種植業 |
30.194 |
29.520 |
0.068 |
0.606 |
林業 |
0.882 |
0.747 |
0.014 |
0.122 |
畜牧業 |
1.001 |
0.700 |
0.034 |
0.266 |
漁業 |
0.319 |
0.060 |
0.012 |
0.247 |
農林牧漁服務業 |
0.065 |
0.002 |
0.002 |
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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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農業經營戶:指居住在大足區轄區內,從事農、林、牧、漁業及農林牧漁服務業的農業經營戶,以及居住在農村,有確權(承包)土地的住戶。
2.規模農業經營戶:規模農業經營戶指具有較大農業經營規模,以商品化經營為主的農業經營戶。規模化標準為:
種植業:一年一熟制地區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100畝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區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50畝及以上、設施農業的設施占地面積25畝及以上。
畜牧業:生豬年出欄200頭及以上;肉牛年出欄20頭及以上;奶牛存欄20頭及以上;肉羊年出欄100只及以上;肉雞、肉鴨年出欄10000只及以上;蛋雞、蛋鴨存欄2000只及以上;肉鵝年出欄1000只及以上。
林業:經營林地面積達到500畝及以上。
漁業:淡水或海水養殖面積達到50畝及以上;長度24米的捕撈機動船1艘及以上;長度12米的捕撈機動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漁業經營收入30萬元及以上。
農林牧漁服務業:對本戶以外提供農林牧漁服務的經營性收入達到10萬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條件達不到,但全年農林牧漁業各類農產品銷售總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農業經營戶,如各類特色種植業、養殖業大戶等。
3.農業經營單位: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和未注冊單位,以及不以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或未注冊單位中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既包括主營農業的農場、林場、養殖場、農林牧漁場、農林牧漁服務業單位、具有實際農業經營活動的農民合作社;也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科研單位、工礦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基金會等單位附屬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
4.農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稱,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關于合作社性質、設立條件和程序、成員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財務管理等要求,有農業生產經營或農林牧漁服務,名稱為農民合作社的農民互助性經濟組織。包括已在工商部門登記,以及雖未登記但符合上述要求的農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稱登記注冊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社區經濟合作社、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從事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等非農行業的農民合作社。
5.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指在農業經營戶或農業經營單位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累計30天以上的人員數(包括兼業人員)。
6.部分數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存在分項與合計不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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