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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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經市文化旅游委2020年第8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于 2020年8月25日印發實施。為便于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政策內容,市文旅委對相關政策作出如下解讀:
一、《管理辦法》起草背景
近年來,以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為代表的優秀文化產業企業蓬勃發展,優秀企業的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明顯。原《重慶市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發布于2009年,文化部于2014年修訂印發了《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辦產發[2014]13號),同時,國家統計局于2018年修訂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對文化產業的統計分類標準進行了調整。近十年來文化產業領域不斷發展升級,涌現出了眾多新興業態,原辦法已無法完全適應文化產業發展的需要。因此,為促進我市示范園區和示范基地高質量發展,在全市文化產業市場主體數量持續增長的現實背景下,亟需結合我市文化產業發展實際,重新制定《重慶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總則、申報條件、申報要求、管理與巡檢、支持與服務、附則等6個部分,共計24條。
(一)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管理辦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據、適用對象、工作原則、職能部門、命名和巡檢工作周期等。示范基地的申報受理、命名、管理、服務和支持由市文化旅游委負責,區縣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示范基地的申報材料初審、實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市文化旅游委每2年組織一次申報命名和巡檢工作,申報命名和巡檢工作隔年交替進行。
(二)第二章申報條件,明確了申報重慶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所具備的基本條件,對申報單位的規模、主營業務、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示范作用、管理服務、信用資質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申報單位需實際投資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以生產經營文化產品、提供文化及相關配套服務、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60%(含)以上。
(三)第三章申報要求,主要對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要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評選、認定和命名流程進行了規范。區縣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示范基地申報工作的組織、材料收集、初審和推薦,市文旅委產業處組織專家評審確定擬命名名單,經市文化旅游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后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文化旅游委命名為“重慶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并授牌。
(四)第四章管理與巡檢,主要對獲得命名的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后續的管理與巡檢工作做出了規定。獲得命名的示范基地需按時上報基地季報、年報發展情況統計。市文旅委定期開展巡檢工作,對基地進行動態管理。對于存在不當行為的示范基地,視情節輕重與否,予以警示或撤銷稱號等處分。
(五)第五章支持與服務,主要是對獲得命名的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扶持措施。示范基地可享受各類扶持計劃、專項資金、人才培養、市場推介等的優先支持。
三、《管理辦法》與原辦法差異對比
(一)為引導文化產業發展方向,優化我市文化產業業態,《管理辦法》新增對示范基地的重點支持領域,重點支持文化內容創意、特色文化產品生產、文化科技融合、業態模式創新、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類的企業。
(二)為凸顯示范基地的文化產業屬性,《管理辦法》增加基地主營業務、產業特色等方面的申報條件。申報單位需以生產經營文化產品、提供文化及相關配套服務、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為主營業務,在內容、技術、模式、業態、體制機制等方面創新,具有明顯的典型示范和引領作用,在全市同行業中有較高的知名度,其產業規模、經營收入及利稅位居全市同行業前列。
(三)對示范基地的申報命名和巡檢周期進行了規范統一,《管理辦法》明確市文化旅游委每2年組織一次申報命名和巡檢工作,為配合申報命名和巡檢周期,示范基地的申報條件中也對運營時間、經濟效益、信用資質等時機要求進行了統一,申報單位需:在重慶市行政區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運營2年(含)以上;在發展文化產業方面成效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良好,最近2年連續盈利;產權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會計信用、納稅信用、銀行信用良好,企業近2年內未受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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