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11MB1860520D/2024-00096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文化旅游委 | [ 發布日期 ] | 2024-07-12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2 | [ 有效性 ] |
[ 索引號 ] | 11500111MB1860520D/2024-00096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文化旅游委 |
[ 發布日期 ] | 2024-07-12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2 |
[ 有效性 ] |
重慶市體育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體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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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體育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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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體育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體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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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體育局(文化旅游委),兩江新區社會發展局、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萬盛經開區體育發展中心,各直屬單位、機關各處室:????
《重慶市體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已經市體育局2023年9月22日第8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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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體育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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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體育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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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體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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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裁量 階次 |
違法情節 |
裁量標準 |
1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違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行為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 |
從輕 |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未造成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等危害后果。 |
沒有違法所得的不予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3000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未造成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等危害后果。 |
處違法所得2倍--2.9倍(包含本數)的罰款。 | ||||
一般
|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造成的危害后果較輕。 |
處3000元--7000元(不包含本數)的罰款。 | |||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造成的危害后果較輕。 |
處違法所得2.9倍--4.1倍(不包含本數)的罰款。 | ||||
從重 |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造成了嚴重危害后果。 |
處7000元--1萬元(包含本數)得罰款。 | |||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造成了嚴重危害后果。 |
處違法所得4.1倍--5倍(包含本數)的罰款。 | ||||
2 |
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場地設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并可處實際損失五倍以下的罰款。 |
從輕 |
經責令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實際損失。 |
不予罰款。 |
經責令后立即改正,造成的實際損失較小。 |
處實際損失0.5倍--1.5倍(包含本數)的罰款。 | ||||
一般 |
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實際損失。 |
處實際損失1.5倍--3.5倍(不含本數)的罰款。 | |||
從重 |
造成較大實際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等嚴重危害后果。 |
處實際損失3.5倍—5倍(包含本數)的罰款。 | |||
3 |
未經批準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管理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從輕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等危害后果。 |
處10萬元--22萬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較輕。 |
處22萬元--38萬元(不包含本數)的罰款。 | |||
從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嚴重危害后果。 |
處38萬元--50萬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
4
|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違反《體育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組織體育賽事活動的處罰: (一)未經許可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 (二)體育賽事活動因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時,未及時中止的; (三)安全條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違反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的。 |
從輕 |
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 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
處5萬元--18.5萬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一般 |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 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
處18.5萬元--36.5萬元(不包含本數)的罰款。 | |||
從重 |
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
處36.5萬元--50萬元(包含本數)的罰款。禁止組織體育賽事活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
5 |
運動員、 教練員、裁判員違反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 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違反本法規定,有違反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由體育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納入限制、禁止參加競技體育活動名單;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 |
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 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
處1萬元--3.7萬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一般 |
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
處3.7萬元--7.3萬元(不包含本數)的罰款。 | |||
從重 |
違法所得超過十萬元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
處7.3萬元--10萬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
6
|
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關閉;逾期未關閉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從輕 |
逾期未關閉,符合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條件,未造成危害后果。 |
處10萬元--22萬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一般 |
逾期未關閉, 不符合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條件,未造成危害后果。 |
處22萬元--38萬元(不包含本數)的罰款。 | |||
從重 |
逾期未關閉,造成了危害后果。 |
處38萬元--50萬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
7 |
違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違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吊銷許可證照,五年內不得再從事該項目經營活動。 |
從輕 |
逾期未改正,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 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處5萬元--18.5萬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處18.5萬元--36.5萬元(不包含本數)的罰款。 | |||
從重 |
逾期未改正,違法所得超過五十萬元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處38萬元--50萬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
8 |
違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未履行相應職責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將許可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說明及安全檢查等制度、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名錄及照片張貼于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應當就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事項和對參與者年齡、身體、技術的特殊要求,在經營場所中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保證其能夠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經營期間具有不低于規定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并佩戴能標明其身份的醒目標識。 |
從輕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處2000元--6000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較輕。 |
處6000元--1.4萬元(不包含本數)的罰款。 | |||
從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處1.4萬元--2萬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
9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拒絕、阻擾體育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對體育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應當予以配合, 不得拒絕、 阻撓” 。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 |
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處3000元--9000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一般 |
對執法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不利影響。 |
處9000元--2.1萬元(不包含本數)的罰款。 | |||
從重 |
有言語辱罵、 肢體攻擊等暴力抗拒執法行為。 |
處2.1萬元--3萬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
10 |
違反《重慶市全民健身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責任單位未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
《重慶市全民健身條例》第二十八條 全民健身設施向公眾開放的,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完善的服務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和收費標準等事項; (三)在醒目位置標明體育設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警示標志; (四)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體育設施,定期檢查、維護體育設施,保證設施完好安全; (五)向未成年人開放的體育設施,根據其生理和心理特點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責任單位未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予以處理: (一)屬于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屬于居民住宅區的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內部的體育設施并向公眾開放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經警告后及時改正的。 |
屬于居民住宅區的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內部的體育設施并向公眾開放的,不予并處罰款。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輕微,經警告后及時改正。 |
屬于居民住宅區的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內部的體育設施并向公眾開放的,并處5000元--1.25萬元(包含本數)罰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 |
屬于居民住宅區的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內部的體育設施并向公眾開放的,并處1.25萬元--1.75萬元(不包含本數)罰款。 | |||
從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經警告后仍不改正。 |
屬于居民住宅區的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內部的體育設施并向公眾開放的,并處1.75萬元--3萬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
11 |
體育彩票代銷者違反《彩票管理條例》行為 |
《彩票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民政部門、 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 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 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二) 進行虛假性、 誤導性宣傳的;(三) 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四) 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五) 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
從輕 |
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 |
處2000元--4400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一般 |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
處4400元--7600元(不包含本數)的罰款。 | |||
從重 |
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 |
處7600元--1萬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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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體育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