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大足區體育局
關于印發大足區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足體育發〔2022〕5號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大足區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大足區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全民健身工作戰略,加強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規范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日常運行與管理,提升公共體育服務水平,為群眾提供良好的科學健身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轄區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公共體育設施是指市民健身路徑、市民球場、市民健身房、市民健身步道等。經營性體育設施等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的原則。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應堅持依法管理、規范管理、屬地管理的原則。
公共體育設施開放應堅持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的原則。
第四條 區體育局是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與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指導監督鎮街做好建設與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是公共體育設施的具體管理單位,是公共體育設施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轄區內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維護與日常開放管理。
第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捐贈、贊助、投資等方式,參與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建設要求
第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要遵守市、區有關部門規定,各單位須按相關流程組織實施,具體如下:
(一)項目申報。每年8月31日前,鎮街將下一年度需要新建、改建、更新的各類公共體育設施計劃,向區體育局申報。
(二)選址勘察。在各鎮街申報的基礎上,區體育局按照“資金落實、方案可行”進行實地調研和勘察。
(三)開工建設。業主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采購,確定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和器材供應商。開工建設前和建設單位或器材供應商簽訂合同書,同時委托監理單位監督、檢查。
(四)竣工驗收。項目(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或器材供應商應聯系區體育局和鎮街參與竣工驗收。
(五)調撥移交。完成竣工驗收后,根據固定資產管理相關要求,進行固定資產登記及移交等手續。
第七條 區體育局主要承擔公共體育器材的新增以及達到報廢年限后器材更新等經費。對符合要求的公共體育設施,編制建設計劃并通過投資控制后,上報財政審核并納入專項經費預算。配合鎮街向上級體育部門申請健身步道、體育公園等場地建設的補助經費。各鎮街匹配體育設施建設所需的地面、綠化等輔助設施,承擔公共體育設施的具體運行維護,并將日常巡檢維護與管理等經費,列入鎮街年度財政預算。
第八條 建設、更新的公共體育設施及輔助設施完成竣工驗收后,其產權歸各鎮街所有。各鎮街負責做好轄區內所有公共體育設施的登記、接收、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公共體育設施在保障居民安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使用年限原則上為5-8年。
第三章 開放管理
第十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全年向居民開放,有照明條件的設施在不擾民的情況下應當堅持晚間開放。每周累計開放時間不得少于56小時,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延長開放時間。公共體育設施所屬戶外公共區域及戶外健身器材應當全天開放。開放時間應當向社會公示,因舉辦賽事、維修保養等原因不能開放或者需要調整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7日向社會公示;因自然災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開放或者需要調整開放時間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前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完善檔案管理、設施報廢變更、健身設施保險、檢查督導、監督投訴、應急處置等長效管理工作機制。
檔案管理制度。各鎮街應建立健全基本信息、免費開放等檔案,按規定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設施報廢變更制度。各類公共體育設施達到使用年限必須按期報廢更新,設施報廢期限參考各類產品規定的實際使用期限。設施變更是指因拆遷、移址、合并等因素造成的設施變更。變更設施應符合“拆一補一”原則。
體育設施保險制度。鼓勵責任單位為轄區內的公共體育設施購買場地意外保險。
檢查督導制度。區體育局建立檢查考核制度,采取隨機抽查、交流互查和每年評估等方式,督導各項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的落實,將各鎮街公共體育設施開放管理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并根據各鎮街考核結果調整下一年度的公共體育設施支持力度。
監督投訴制度。各鎮街應當設置監督電話并進行公示。對市民的投訴、信訪要及時了解情況,妥善處理,并做好記錄保存。
應急處置制度。各鎮街應建立應急事件處置制度,做到有預案、有措施、能施行。
第十二條 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公益性開放,其中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專門服務的應當免費;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專門服務的,按照區發改(物價)部門相關規定,根據運行成本適當收取費用。
第四章 責任義務
第十三條 公共體育場所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體育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等有關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區體育局備案的;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場所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體育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展與公共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公共體育設施的。
第十五條 公共體育場所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公共體育場所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或者有條件維護而不履行維護義務的,由區體育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大足區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