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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日期:2024-07-22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2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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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等實際情況依法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三、將第十條修改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等措施。”

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市、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五、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將其納入村民和居民自治規范。???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六、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經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經鑒定為殘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七、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本市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夫妻一方戶籍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辦理生育登記。”

八、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八十天。產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護理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職工,在產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后,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夫妻一方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的,期間的月工資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夫妻雙方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育兒假的,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醫療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職工參加婚前、孕前、產前醫學檢查的,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保障其哺乳時間。”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并給予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相關政策支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普惠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在依法登記后三十日內向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托育機構的指導與監督。”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婦幼保健體系建設,實現市、區縣(自治縣)均有一個標準化的婦幼保健機構;推進兒童保健門診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擴大婦產、兒科優質醫療資源供給。”

十二、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和第三款合并,作為第三款,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十四、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

十五、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并接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宣傳普及預防出生缺陷科學知識,加強婚育咨詢和指導,加強婚前和孕前保健,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養,促進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健康管理、預防接種、疾病預防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十六、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刪去第二款,將第三款修改為:“對產前診斷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胎兒有嚴重缺陷的,或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醫師應當向夫妻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十七、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刪去第一款第(三)項,將其中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和執業許可證”修改為“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將其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十八、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十九、將第三條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將第二款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二款中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將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十六條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將其中的“有關行政部門”修改為“國家機關”;將第十八條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將第一款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修改為“衛生健康”,將第一款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管”,將第一款中的“食品藥品監督”修改為“藥品監管”,將第二款中“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其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將其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一款第(一)項中的“醫療、保健機構”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將其中的“醫療、保健機構”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將其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其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藥品監管部門”;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將其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刪去第(一)項中“不依法辦事”、刪去第(四)項中“或者社會撫養費的”,將第(五)項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刪去第(六)項;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將其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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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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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13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1月24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26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3月31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訂??根據202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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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章??計劃生育服務

第六章 胎兒性別選擇限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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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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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以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科學技術、綜合服務、獎勵扶助、社會保障、提高婦女地位、促進婦女就業、消除性別歧視和增進公民健康等措施,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辦事,文明執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市級部門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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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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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等實際情況依法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等措施。

第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與人口有關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時,應當有利于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征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管理職責。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將其納入村民和居民自治規范。???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經常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指導工作,倡導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

第十七條??計劃生育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藥具管理和技術服務等機構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教育、免費避孕藥具供應、技術服務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人口信息資源共享制度。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民政、教育、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面的數據和信息。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填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報表。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并逐級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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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育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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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二十條??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經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經鑒定為殘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一條??本市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夫妻一方戶籍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辦理生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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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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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人口與計劃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長的社會經濟政策和社會保障政策。

第二十三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八十天。產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護理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職工,在產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后,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夫妻一方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的,期間的月工資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夫妻雙方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育兒假的,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醫療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職工參加婚前、孕前、產前醫學檢查的,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保障其哺乳時間。

第二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并給予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相關政策支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普惠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在依法登記后三十日內向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托育機構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婦幼保健體系建設,實現市、區縣(自治縣)均有一個標準化的婦幼保健機構;推進兒童保健門診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擴大婦產、兒科優質醫療資源供給。

第二十七條??職工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計劃生育手術假期視為工作時間。計劃生育手術住院期間確需護理的,根據手術單位建議,給予其配偶護理假,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

第二十八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分別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以下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一)獨生子女父母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分別發給二點五元至五元的獎勵金,或者給予總額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在招工、錄(聘)用、解決住房、扶貧、救濟以及子女入托、入學、養老、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提供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辦理養老保險、發給獎勵扶助金等方式,對其生產、生活、就醫等給予照顧;

(四)職工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后增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后按照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增發基本養老金;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財政開支,企業單位列入成本稅前開支。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三十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收養或者生育子女的,應當注銷并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依法收養殘疾兒童者除外。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被注銷的,應當從注銷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違反規定生育、收養子女的,應當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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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計劃生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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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避孕節育綜合服務制度,普及相關科學知識。

第三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并接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宣傳普及預防出生缺陷科學知識,加強婚育咨詢和指導,加強婚前和孕前保健,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養,促進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健康管理、預防接種、疾病預防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第三十四條??實行圍產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篩查監測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發生,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對產前診斷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胎兒有嚴重缺陷的,或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醫師應當向夫妻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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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胎兒性別選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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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十六條??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實施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  

(一)取得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行政許可的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

(二)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和技術標準。

第三十七條??終止妊娠的藥品,僅限于在獲準施行終止妊娠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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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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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施行終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機構,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準施行終止妊娠的機構、個人或者藥品零售企業的,以及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銷藥品貨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上述規定中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視情節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分。?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非法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第四十條??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和義務的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拒絕、阻礙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六)拒不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和優待的。

第四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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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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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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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

關于《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修正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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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7日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市衛生健康委主任???黃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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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會: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現就《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人口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口問題始終是一個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強調要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加強人口發展戰略研究。今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并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7月27日,國務院召開全國優化生育政策電視電話會議,對貫徹中央《決定》作出部署。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我市人口工作,陳敏爾書記、唐良智市長要求市衛生健康委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單位,結合我市實際,及時制定我市貫徹落實措施,扎實做好我市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相關工作。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有必要對《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修改。

二、立法過程及主要內容

按照工作安排,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司法局征求了相關市級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共收到意見建議20條,采納19條,各方已達成共識。在此基礎上,經反復論證、修改,并于2021年9月13日經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審議的《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共2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全面貫徹中央《決定》。一是明確一對夫妻可以生育3個子女。二是取消計劃生育相關審批制度,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三是刪除社會撫養費征收及其相關的處罰、處分規定。四是刪除與中央《決定》和上位法精神不符的規定。

(二)明確職能職責。一是明確市、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是人口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的制定主體。二是明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自的職責。三是對村(居)民委員會的計劃生育工作提出要求。

(三)優化支持生育措施。一是優化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將產假、護理假分別在我市現行條例所規定的基礎上延長50天、5天,對落實哺乳假、育兒假作出規定。二是對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作出規定。三是規定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四是強化政府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配套服務設施以及普惠制托育機構的責任。五是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

(四)完善生育服務。一是規定市、區縣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建設。二是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供計劃生育、優生優育、母嬰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三是將嬰幼兒家庭健康管理、預防接種、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修改重點。本次修法主要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和中央《決定》要求,重點圍繞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等進行修改,確保相關政策措施盡快落地實施。對與三孩政策無關的內容,此次原則上未予修改。對中央《決定》要求地方政府要在住房、教育等方面采取支持措施,因涉及內容廣泛,《修正草案》作了原則規定,具體措施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關于制度調整有序銜接。為維護好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修正草案》保留并強化了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的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

此外,根據機構改革后行政部門名稱的變化,《修正草案》對涉及的行政部門名稱一并作了調整。

綜上所述,《修正草案》內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實際,未創設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無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融入到法條中,法律責任設定符合立法權限。??

《修正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并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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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關于《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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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7日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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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會: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促進人口均衡發展決定),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市人大教科文衛委高度重視并積極推動《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正工作。在市政府修法調研階段提前介入,與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市衛生健康委反復討論,就修法的指導思想、重點內容等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913日,市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會收到市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修正草案后,及時組織醫療衛生、法學、社會學等方面的部分專家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召開論證會,書面征求全體市人大代表、38個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915日,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一次全體會議,經認真研究,形成了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人口問題是“國之大者”,人口發展是關系中華民族發展的大事,生育政策調整完善關系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黨中央著眼于我國人口發展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著眼于現代化建設戰略安排,順應人民群眾期盼,積極穩妥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作出促進人口均衡發展決定,就依法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普惠服務、完善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等提出明確要求。20218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就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等作出相應規定。

我市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自1997年頒布實施以來,歷經數次修改。2016年,為落實黨中央全面兩孩政策,對其作了最近的一次修訂。該條例的實施,為優化我市人口結構、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和諧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也應看到,20215月公布的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相比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我市014歲、1559歲、60歲及以上人口比重分別下降1.09個百分點、下降3.36個百分點、上升4.45個百分點,人口老齡化程度進一步加深。為了進一步貫徹黨中央相關決定和上位法,積極應對我市經濟社會和人口發展新形勢,及時修改條例確有必要。

二、對條例修正草案的總體意見

委員會審議認為,提交審議的條例修正草案共二十點,內容總體貫徹了黨中央相關決定和上位法精神,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能職責,優化了生育休假等支持生育措施,完善了婦幼保健機構建設、嬰幼兒家庭健康管理等生育服務制度。條例修正草案基本符合立法技術規范,未新設行政許可、創設行政強制、法律責任符合地方立法權限,建議將條例修正草案提交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

三、關于條例修正草案的具體修改意見

(一)嚴格對標對表上位法規定。1第九點涉及的第二十六條后增加第一條的第二款中,“建設與人口規模相適應”修改為“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與上位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表述一致。2第十點涉及的第二十六條后增加第二條的第二款中,“國家機關”修改為“機關”,與上位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表述一致;第三款中,刪除對托育機構備案的時間限制,即將“托育機構應當在相關部門完成登記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為“托育機構應當向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與上位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一致。

(二)落實落地落細上位法要求。1.第八點涉及的第二十六條規定內容非常多,表述不夠清晰,同時支持婚前醫學檢查的措施不具體,“長育兒假”“短育兒假”提法不夠規范、準確。建議拆分為兩條表述,將婚前醫學檢查等檢查情況和其它內容分別單列一條。即該條第二款單獨成條,同時增加產前檢查相關內容,修改為:“本市實行免費婚前醫學檢查。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產前檢查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支持。”該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形成一條,其中有關育兒假一款的內容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職工,在產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后,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累計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夫妻一方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的,期間的月工資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并不得低于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夫妻雙方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累計休五至十天育兒假的,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2.第九點涉及的第二十六條后增加第一條的第一款中,“就業”后增加“衛生健康”,并明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的具體辦法,便于實施。

(三)對個別文字作修改,更加準確和符合立法技術規范。如第十點涉及的第二十六條后增加第二條的第二款中,“托育機構”修改為“普惠托育機構”;第四款中“指導監督”修改為“指導與監督”。第十五點涉及的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調整部分標點符號,即“健康管理,預防接種,疾病預防等服務”的逗號修改為頓號,“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的逗號修改為頓號,等等。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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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

關于《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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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日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付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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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會: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托,現就《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927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修正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落實三孩生育政策,有必要根據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條例進行修改,修正草案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提請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會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司法局、市衛健委等部門和單位,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的審議意見進行了逐條梳理研究,并對修正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21928日市五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的《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一、關于修正草案第六點

表決稿采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建議,將修正草案第六點涉及第二十條第二款中有關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合并表述為已經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經鑒定為殘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二、關于修正草案第八點

(一)關于育兒假與單位支持措施

表決稿采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的審議意見,將修正草案第八點中的長育兒假短育兒假統一表述為“育兒假”。同時,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五款合并為一款,調整到表決稿第九點作為修正后的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表述為:職工參加婚前、孕前、產前醫學檢查的,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保障其哺乳時間

(二)關于產假的規定

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研究修正草案中增加產假天數的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經與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司法局和市衛健委研究后認為: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的產假為98天,計劃生育法授權地方性法規可以延長產假。《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于2016年根據國家全面二孩政策修正時,將產假增加了30天,總計128天。20219月,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三孩政策提出的修正草案,再延長產假50天,總計178天。此次市政府常務會通過的議案經過了反復調研論證,并參考了其他省市增加產假的規定。因此,表決稿未作修改。

三、關于修正草案第十二點

新修正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鑒于國家衛健委、財政部、民政部等五部委已經于2013年出臺了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的有關規定。因此,表決稿第十二點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和第三款合并,并按照上位法進行了調整。

表決稿還對修正草案進行了其他文字修改,對部分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

表決稿如獲本次常委會通過,建議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并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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