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大足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重慶市大足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大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大足區農村集中居民點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足住建委發〔2024〕68號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區級各部門:
現將《大足區農村集中居民點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大足區農村集中居民點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政策依據】為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加強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集中居民點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重慶市集體土地上非農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渝規資規范〔2019〕14號)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的農村集中居民點建設(以下簡稱居民點),是指符合重慶市大足區國土空間分區規劃和村莊規劃要求,以“小”“微”為主的農村居民自建、聯建或農村集中安置房等農村居民住宅建設。
第三條 【工作原則】推進居民點建設,堅持節約土地、集約用地,推進統籌城鄉,提高鄉村建設水平;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塑造農村生態美、建筑美、生活美;堅持就近集中、便利生產,滿足農民生活需要,體現山、水、田、園、林、村融合的特色。
第二章 居民點規劃選址
第四條 【村莊規劃編制】根據重慶市大足區國土空間分區規劃、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在滿足農村建設用地性質和農村建房需求的基礎上,鎮街按照實際需求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報區政府批準實施。
第五條 【居民點選址要求】居民點選址要優先利用閑置宅基地、廢棄校舍、荒地或其他農村建設用地廢棄地。選址應保障安全,合法避開城鎮開發邊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林地、飲用水源地等,合理避讓易發地災等區域。居民點選址不得破壞傳統建筑、古樹等,要保護好農村田園風光。
第六條 【居民點設計方案規定】居民點規劃布局要充分尊重農村居民意愿,規模適度、資源節約,不得強制農民搬遷和上樓居住。居民點平面布局合理,建筑密度、高度、色彩、標高,道路交通、公共設施、消防設施,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等滿足國家強制性規范、規定。
第七條 【居民點設計方案報審批】根據農民群眾集體意愿和需求,開展居民點建設前期調查摸底,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組織編制規劃設計方案。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安全、適用、美觀,體現地方特色和建筑文化特征。在1:500地形圖上按方案編制深度進行設計,方案編制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報經區規資局進行業務審查及部門專家會審查后,報區政府批準實施。
第三章 建設用地審批
第八條 【建設用地踏勘】根據經批準的村莊規劃,建房居民提出居民點建設用地申請,經村委(社區居委)和鎮街同意后,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組織實地踏勘并確定居民點建設用地紅線。
第九條 【用地指標申請】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編制年度農村建房用地指標計劃,優先滿足居民點的建設用地指標。居民點建設所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在全市年度計劃內統籌按需配置。
第十條 【建設用地審查】鎮街按照“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原則,統籌本區域內儲備補充耕地指標、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多種途徑補充耕地,落實占補平衡。
第十一條 【建設用地報審批】居民點的建設用地要堅持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準”,將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范圍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其農用地轉用(含補充耕地方案)由市政府委托的區政府批準。已取得宅基地的農村村民申請在集中居民點建房的,應當編制拆舊建新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監督落實,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宅基地審批管理】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等管理制度,居民點每戶宅基地用地、建房層數和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每戶按照規定可以配套的附屬設施用地面積由居民點集中調劑使用。農村宅基地申請要件和審批流程按區住房城鄉建委、區農業農村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聯合印發的《大足區農房建設全過程規范管理實施方案(試行)》(大足住建委發〔2023〕88號)執行。
第四章 組織建筑設計
第十三條 【建筑布局要求】居民點建筑應當根據地形高差和周邊環境,靈活布局建筑,嚴禁布局大體量、中高層或呆板的行列式建筑布局,可采用吊腳、退臺、錯臺等方式合理處理自然高差,形成錯落有致、舒適典雅的整體建筑風貌。
第十四條 【建筑設計選擇】按照節地、節水、節能、環保要求,居民點建筑優先選用《大足區農房建設管控導則》(大足規資發〔2023〕10號)推薦圖集且聘請設計單位開展施工圖設計。居民點建房戶對建筑設計另有需求的,編制建筑設計專篇,與方案設計同時報批。
第十五條 【建筑文化特征】統籌居住、生活、生產等空間布局,著重突出鄉土特色和地域特色,在建筑形體、色彩、屋頂、墻體、門窗和裝飾等塑造文化元素,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傳統巴渝民居建筑宜采用穿斗結構,綜合運用青磚、木板墻、白墻、毛石墻等展示傳統風貌特征;現代巴渝民居建筑墻面符號與構件、分段處理、色彩運用等應汲取傳統歷史建筑要素,體現建筑與環境的和諧共融。
第十六條 【建筑體量控制】 居民點建筑體量宜小不宜大、宜低不宜高。單體建筑應保持長寬高尺度的良好比例,不應修建體量龐大、橫長矮胖、尺度夸張、造型奇特的建筑。建筑層數原則上不超過3層。因建設用地指標或土地協調難等因素,需增加至4層及以上的,鎮街在方案設計前組織區住房城鄉建委、區農業農村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專題論證。
第十七條 【建筑材料選擇】建筑材料要滿足建筑節能、環保要求,盡可能選用鄉土材料。門窗、欄桿、空調架等應提取傳統構建樣式并符合現代使用功能,可采用木、素色鋼等材料。
第十八條 【建筑色彩控制】居民點建筑色彩宜直接采用材料本色,將米白、米黃、淺灰作為建筑主體色系,統籌建筑色彩與外部環境的協調性。單棟建筑色彩不宜超過三種,不應使用與整體風貌不符的過于鮮艷的顏色。坡屋頂宜以青灰色系為主,藍灰色系、褐灰色系為輔,不宜采用高飽和度色彩和高反射度材料。
第五章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審批
第十九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審批】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居民點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行政審批。堅持“一窗受理”的原則,居民點申報要件、審批流程按照《重慶市集體土地上非農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渝規資規范〔2019〕14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分期辦理】根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和土地權屬情況,審查分期建設的內容,分期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管理】居民點建設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未進行建設,且未經批準延期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申請延期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經批準延期的,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六章 居民點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許可管理】 居民點限額以下的村鎮建設工程,按照《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執行。限額以上的村鎮建設工程,按照《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等要求,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施工隊伍的選擇】居民點建設資金由居民自己籌資建設的,限額以下的村鎮建設工程由居民或居民代表小組集體選擇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限額以上的村鎮建設工程按相關規定選擇施工企業。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是施工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與建房居民約定建設的要求、期限和范圍,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鼓勵簽訂由市住房城鄉建委制定的格式合同。居民點建設資金使用財政資金的,須按國家規定和程序確定施工企業。
第二十四條 【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居民點建房居民應當組建質量安全監督小組,并與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約定工程質量安全責任。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嚴禁使用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和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技術,對建筑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行業主管部門、鎮街應當提供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加強建設質量巡查檢查和督促整改。已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按有關規定組織施工過程監督。
第二十五條 【居民點住宅驗收管理】居民點的住宅建筑竣工驗收由建房居民組織,鎮街、村委(社區居委)、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等參加。因施工質量導致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農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企業應當負責整改。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按有關規定組織工程聯合驗收。
第二十六條 【居民點規劃核實】對不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居民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房居民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上非農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渝規資規范〔2019〕14號)文件規定,向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提出居民點建筑竣工規劃核實申請。
第二十七條 【公共建筑施工管理】建設項目的配套設施應當優先或者同步實施。公共建筑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施工企業。公共建筑由建設單位組織開展工程竣工驗收。經工程聯合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章 公共設施配套
第二十八條 【公共空間塑造】居民點建設要滿足居民生產、生活需要,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微廣場、微公園等公共休憩空間。居民點綠地等指標符合規定,綠化種植盡可能選用本土植物。強化居民點文化植入,展現農耕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
第二十九條 【公共設施配套】居民點應當完善道路、供電、供水、燃氣、通信、廣播電視、停車位等公用設施。根據居民點規模完善文化體育、建筑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三十條 【垃圾收運處理】居民點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等環衛設施。鎮街要指導建立居民點居民自治組織,完善農村居民點垃圾收集、轉運、處理等管理機制,實現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第三十一條 【公共配套項目費用分攤】居民自籌資金建設居民點的,紅線范圍的公共設施配套建設項目,由建房居民共同確定施工企業并組織實施。鎮街應當組織建房居民簽訂共同承擔公共設施配套建設項目籌資協議,明確每戶承擔比例和支付要求等。籌資協議作為方案設計附件一并報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創新試點示范】根據農村產業、人口、資源、設施等整體布局和綜合配套情況,鼓勵支持鎮街推進農村居民點建設試點示范和機制探索。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區財政適度給予鎮街推進居民點建設工作經費(另行文明確)。區級有關部門向上積極爭取居民點建設配套設施的補助政策。
第三十三條 【違法建設查處】違反規定擅自改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進行建設的,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查處。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規定的,由區農業農村委負責查處。
第三十四條 【人員違法處理】負責居民點規劃建設管理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其政策內容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委、區住房城鄉建委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