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11768890565A/2025-00011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季家鎮 | [ 發布日期 ] | 2025-04-10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0 | [ 有效性 ] |
[ 索引號 ] | 11500111768890565A/2025-0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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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季家鎮 |
[ 發布日期 ] | 2025-04-10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0 |
[ 有效性 ] |
重慶市大足區季家鎮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重慶市大足區季家鎮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序號 |
檢查事項 |
執法依據 |
1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
2 |
消防安全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重慶市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第十五條第四項 |
3 |
對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范期的巡查 |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 |
4 |
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5 |
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五條 |
6 |
對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等設施的檢查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第十條第一款 |
7 |
對水上交通安全的檢查 |
《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 |
8 |
鄉鎮渡口渡運安全檢查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
9 |
對簽單發航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
10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新建廁所、化糞池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11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設立糞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站,堆放醫療垃圾,設立有毒有害化學品倉庫、堆棧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 |
12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施用高殘留、高毒農藥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 |
13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從事規模畜禽養殖、網箱網欄養殖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 |
14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排放工業污水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 |
15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實施其他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 |
16 |
對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鎮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 |
17 |
對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規模化供水水質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 |
18 |
對損壞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鎮供水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 |
19 |
對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鎮供水工程保護范圍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 |
20 |
對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 |
21 |
對阻撓供水設施搶修,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 |
22 |
對盜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單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 |
23 |
對擅自拆卸、啟封、圍壓、損壞水表,影響水表正常計量,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 |
24 |
對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用水管網與村鎮小型集中供水管網直接連接,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 |
25 |
對規定期限內到林區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 |
26 |
對防護標志和護林碑牌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 |
27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行政檢查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條例》(1993年施行)《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 |
28 |
對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行政檢查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條例》(1993年施行)《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 |
29 |
對破壞綠化、損壞古樹名木及其他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的行政檢查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條例》(1993年施行)《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五十條。 |
30 |
對村道建筑控制區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31 |
對涉村道施工活動建設單位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32 |
對在村道設置路障、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挖溝引水、種植作物、放養牲畜、經營性修車洗車及其他影響公路暢通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33 |
對在村道傾倒垃圾雜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設施排污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34 |
對在村道擅自設置、損毀、移動、涂改、遮擋公路標志或者擅自損毀、移動公路其他附屬設施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35 |
對在村道堵塞、損壞、改變公路排水系統或者利用公路橋梁、涵洞、排水溝等設施,設置閘門、筑壩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36 |
對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37 |
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村道上行駛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38 |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行政檢查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三條第三款 |
39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十七條第二款 |
40 |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 |
41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42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43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4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4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46 |
對養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保持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 |
47 |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48 |
對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緣石五十米范圍內的次干道及其兩側設置停車場和經營性攤點、亭、棚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 |
49 |
對在次干道及其兩側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 |
50 |
對在臨街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墻設置攤位擺賣、經營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 |
51 |
對在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 |
52 |
對在橋梁、人行天橋上擺攤、兜售物品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 |
53 |
對在地下通道擅自擺攤、兜售物品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 |
54 |
對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區派發經營性宣傳品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 |
55 |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顯示完好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56 |
對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污損、殘缺及時清洗或修復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 |
57 |
對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使用圍擋存放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
58 |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59 |
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60 |
對亂丟果皮、紙屑、煙頭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61 |
對將污水排放或傾倒在街面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62 |
對在非指定地點焚燒樹葉、垃圾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63 |
對在住宅樓、居民社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畜家禽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6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證消防控制室有人值班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65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
66 |
對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排放大氣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條例》(2022年修正)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 |
67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游泳、垂釣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68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從事采砂、對水體有污染的水產養殖、放養畜禽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69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以及準保護區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70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增農業種植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增使用農藥、化肥的農業種植或者經濟林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7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72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73 |
對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 |
74 |
對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 |
75 |
對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機動車輛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 |
76 |
對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符合設置標準,并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 |
77 |
對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保持完好、清潔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
78 |
對廣告經營者保持充氣式裝置整潔美觀,無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
79 |
對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設施上設置占道停車點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條 |
80 |
對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條 |
81 |
對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設施上堆放物品、設置標牌或廣告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條 |
82 |
對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設施上開設車行坡道或進出道口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條 |
83 |
對在城市道路設施上建設各種建(構)筑物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條 |
84 |
對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設施上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條 |
85 |
對井蓋等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有關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 |
86 |
對廢品收購、堆放場所對廢品圍擋、遮蓋或者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污染周圍環境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 |
87 |
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88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89 |
對在城市河道棄置、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2018修正)第十四條 |
90 |
對未經許可在鄉道上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行政檢查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
91 |
對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行政檢查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 |
92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條 |
93 |
對歌舞娛樂場所是否接納未成年人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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