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業領域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大足區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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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檢查內容 |
實施層級 |
實施主體 |
檢查頻次 |
檢查方式 |
是否屬于涉企檢查事項 |
法定依據 |
1 |
河道采砂許可證執行情況檢查 |
不涉及 |
市級、區縣級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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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10號)第二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執法檢查人員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采砂單位或者個人出示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采砂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采砂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
2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跟蹤檢查 |
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擾動范圍情況 |
市級、區縣級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按上級要求 |
現場檢查、上級下發的圖斑核查 |
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9號)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
3 |
涉河建設項目執行洪水影響評價批復內容實施情況檢查 |
1檢查建設地點、起止界線、布置、施工臨時設施及結構型式是否與許可一 致;是否存在妨礙河道行洪和自身防洪安全隱患。2河道管理范圍內是否存在亂堆亂倒棄土棄渣和亂堆物料的問題。3涉河建筑物完成進度、施工設備及物料的高程是否滿足度汛方案要求。4 河道管理范圍內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的構建筑物。5 完成使用功能的圍堰、棧橋等施工臨時構(建)筑物是否及時清除。6 是否存在明顯影響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的事項。 |
市級、區縣級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至少2次 |
現場檢查 |
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88號)第二十八條 對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依照本法規定建設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
4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
檢測單位資質、人員情況、設備儀器以及檢測工作制度 |
市級、區縣級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按上級要求 |
抽查、現場檢查 |
是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36號)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一)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二)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三)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及租借、掛靠資質等違規行為;(四)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五)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六)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
5 |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檢查 |
檢查強制性條文學習和執行情況,對質量保證體系進行抽查,進行工程實體質量檢查 |
市級、區縣級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按上級要求 |
抽查、現場檢查 |
是 |
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發布)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6 |
村鎮供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監督檢查 |
1、供水工程建設:供水工程建設施工過程的安全、質量、人員資質、應急方案等相關情況; 2、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監督檢查:供水工程供水管網、設施設備運行及維修維護情況;供水工程日常運行管理維護情況;消毒藥品、試劑存儲是否符合規范 |
市級、區縣級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根據施工情況開展檢查;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開展檢查 |
現場檢查 |
是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條 村鎮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村鎮供水發展目標,將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落實所需資金。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村鎮供水規劃,指導和監督村鎮供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市、區縣(自治縣)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村鎮供水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村鎮供水有關工作。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執法機構、水質檢測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村鎮供水工程進行監督檢查:(一) 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和取樣;(二) 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記錄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 調查、詢問村鎮供水工程所有權人及運行管護單位有關人員并作筆錄;(四) 對使用的設備、器械、藥品等進行檢驗;(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
7 |
三峽后續工作高切坡防護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
不涉及 |
市級、區縣級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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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三峽辦關于印發〈三峽后續工作高切坡防護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三峽辦發規字〔2013〕18號)第九條 湖北省、重慶市移民局負責高切坡項目的組織實施,并按照三峽后續工作工程建設類項目與資金管理總體要求進行實施管理,保證按期完成高切坡防護任務和取得預期效果,保證資金??顚S?。 |
8 |
對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工程設施的檢查 |
對逾期不拆除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的工程設施的強制執行 |
市級、區縣級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巡查 |
現場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88號)第二十八條 對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依照本法規定建設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
9 |
對汛前防汛工作的檢查 |
1檢查各類防汛工程設施的完好程度,包括防洪墻、排澇溝、水閘、泵站等,確保其能夠正常運轉。 2.檢查水文站的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更新水位、流量等信息,為防汛工作提供準確的數據支持。3.檢查各類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包括抗洪搶險器材、防汛物資、 食品等,確保物資齊備、儲備充足。 4.檢查防汛應急預案,包括應急指揮機構、人員職責分工、應急處置措施等,確保預案完善、可行。 |
市級、區縣級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汛前檢查 |
現場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十五條 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對所管轄的防洪工程設施進行汛前檢查后,必須將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并按照該防汛指揮部的要求予以處理。第十八條 山洪、泥石流易發地區,當地有關部門應當指定預防監測員及時監測。雨季到來之前,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對險情征兆明顯的地區,應當及時把群眾撤離險區。風暴潮易發地區,當地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庫、海堤、閘壩、高壓電線等設施和房屋的安全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
10 |
對旱災后續工作的檢查 |
各類水利工程、排澇設施、監測設備、通信設施的水毀工程修復工作,繼續開展隱患排查和整改,及時補充消耗物資 |
市級、區縣級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災后檢查 |
巡查 |
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抗旱責任制落實、抗旱預案編制、抗旱設施建設和維護、抗旱物資儲備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處理。第五十三條 旱情緩解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利工程進行檢查評估,并及時組織修復遭受干旱災害損壞的水利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遭受干旱災害損壞的水利工程,優先列入年度修復建設計劃。 |
11 |
河道巡查 |
不涉及 |
區縣級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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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開展巡查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巡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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