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區生育政策相關問答
關于護理假
★問:修改前的《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護理假十五日,護理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修改后的條例第二十三條將男方護理假期限延長至二十天。那么男方享受20天護理假的時間節點該如何計算?另外,護理假是否可以分開使用,以及是否包括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答:決定將男方護理假由之前的十五天延長到二十天,以方便男性照顧產婦及嬰兒。
首先,回答第一個問題,護理假的時間節點。修正后的條例自2021年11月25日施行,即從11月25日起(含25日當天),尚處于護理假休假期間的男職工可以享受護理假20天;在11月25日前已經休完護理假的男職工按照修改前的《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
其次,回答第二個問題,護理假是否可以分開以及是否包含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2016年,在實施全面二孩政策時,重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發布《關于請婚假產假護理假有關規定的通知》(渝衛指導發〔2016〕30號),就關于職工如何執行產假和護理假作出了規定,即所休的產假、護理假的假期,原則上應當連續使用(單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因此,產假、護理假的假期包括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獨生子女父母的計劃生育扶助政策
目前對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父母,主要有三種扶助制度:
一是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二是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三是農村獨生子女四級殘疾家庭扶助制度。
????關于“三孩”政策
????★問:今年5月,黨中央作出了全面實施“三孩”的決策,為貫徹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于8月20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行了修正,11月25日,市人大常委會也對《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了修改。可以說,全面“三孩”政策已經深入人心。但是,生育“三孩”究竟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為適應我國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優化生育政策,增強生育政策包容性,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會議指出“進一步優化生育政策,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8月2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公布,從國家立法層面貫徹落實三孩生育政策。
????總體上看,重慶人口發展形勢與全國人口形勢基本一致。我市先后實施了單獨兩孩政策、全面兩孩政策,現在積極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改善人口結構,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需要;是保持人力資源稟賦優勢,應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需要;是平緩總和生育率下降趨勢,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的需要。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決定和上位法精神,結合重慶人口發展形勢,修正后的《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已經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經鑒定為殘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這一規定將原來的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改為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意味著公民有權在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的同時,自主決定生育三個子女。對于已經共同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如果子女死亡或經鑒定為殘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充分體現了對這些特殊家庭的人文關懷。
從三個方面說明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一、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生育子女的數量不是以生育胎次計算;
二、再婚夫妻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數計算,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不進行合并計算,再婚后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三、已經共同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經鑒定為殘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相同數量的子女。
本次修改的《條例》不僅僅是簡單地從二孩到三孩的數量調整,更重要的是全面部署配套支持政策。這些政策措施,聚焦群眾關切,堅持問題導向,將婚育、生育、養育、教育一體考慮,完善了生育休假支持制度、規范了托育服務發展、強化了優生優育服務等保障措施,切實解決群眾的后顧之憂,釋放生育潛能,促進家庭和諧幸福。
?????關于辦理生育登記
????★問:修改前的《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需經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部門審批。修改后的《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刪除了該條規定,是否意味著再生育子女不再需要審批?另外,修改后的《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本市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夫妻一方戶籍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辦理生育登記。那么群眾該如何辦理生育登記服務?
?????答:關于再生育子女是否需要審批的問題。從2021年11月25日起,我市取消再生育審批制度,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并進一步優化辦理流程、簡化辦理資料、拓寬辦理渠道,更加便民、利民、高效。
關于辦理生育登記服務的問題。生育登記辦理主要涉及四方面內容,分別為登記對象、登記時間、登記方式、提交資料。
首先是登記對象。主要是: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在本市,夫妻雙方戶籍均不在本市但雙方或一方居住在本市的夫妻(含再婚夫妻);已經共同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經鑒定為殘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的。??
其次是登記時間。群眾在子女出生前應進行生育登記(含再生育登記),因特殊情況子女出生前未進行登記的,應在小孩出生后及時補辦登記。
再次是登記方式。群眾可以通過“線上”網絡登記,也可以在“線下”現場登記、委托代辦,共三種方式。
線上登記主要是網絡登記,在重慶市政務一體化平臺“渝快辦”上辦理。線下現場登記需要到夫妻一方戶籍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辦理。當事人如果無法親自辦理的,可委托他人代辦。
最后是提交材料。在線上網絡進行登記的,可以憑登記人相關證件材料在線如實填寫登記表單內容,登記機構不再要求提交其他證件材料。??線下現場登記的,需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含電子證件);辦理再生育服務證的,還需同時提供子女死亡證明或殘疾證原件;委托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現場辦理均不再收取證件復印件。
生育登記服務制度主要目的是加強人口監測,提高優生優育服務,發揮登記信息引導作用,動態掌握群眾的生育狀況以及服務需求,及時提供生育咨詢指導、基本公共衛生等服務。
關于產假
????★問:修改前的《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三十日”,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八十天”,也就是說,增加的產假天數由之前的30天延長到了80天。那么這條規定所稱的“女職工”究竟包含哪些范圍,條例修改以后,享受增加80天產假的時間節點怎么計算?
?????答:這一條規定要結合立法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決定其他條文的相關規定來理解。
首先,回答第一個問題,“女職工”的范圍。要弄清楚“女職工”的范圍,首先要弄清楚這條的“國家規定”究竟是指什么?目前對產假作出的“國家規定”,就是指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所以對于這一條規定的“女職工”,要結合該條例來理解。該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因此,這里的“女職工”指的就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上述用人單位的女職工。也就是說本市行政區域內上述用人單位的女職工都適用這條規定,這與女職工本人的戶籍所在地沒有關系。
其次,回答第二個問題,時間節點。時間節點注意把握兩點:
一是決定的生效時間。決定規定的施行時間是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之日為11月25日,因此決定的施行時間就是11月25日,也就是說,《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此次增加和修改后的內容,從11月25日起生效,刪除的內容,從11月25日起失效。
二是本條規定的時間節點。修改后的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八十天”這條規定包含了兩個時間節點,一個是以生育的時間為節點,一個是以國家規定的產假為節點。如果是以生育的時間來確定享受增加80天產假的時間節點,那么就是決定生效之日11月25日當天及以后生育的女職工當然享受增加八十天產假的規定。但是如果僅以生育時間為節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93條“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之前生育的女職工都不能享受。
經與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市司法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等單位共同研究,我們認為,決定新增加的產假是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新增的,時間節點不應該僅以生育的時間為標準,還應該以國家規定的產假的假期為標準。這樣理解既符合立法原意,也有利于在合法范圍內讓最大多數女職工享受到新增的80天產假。因此,11月25日(含25日)決定生效當日,仍然處于國家規定的產假休假期間的女職工可以增加80天產假。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按照這條規定,結合對時間節點的計算標準,不難計算是否符合新的規定,因為每個人的情形不同,用人單位和女職工可以自行計算。
關于育兒假
????★問:修改前的《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已有關于育兒假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修正后的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職工,在產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后,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這就是說男性也可以享受育兒假,這是我們重慶修改條例的一個亮點。
那么,育兒假的期限如何計算和確定?比如,子女六周歲前,雙方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還是周年?夫妻雙方以及依法領養子女的夫妻是否都能享受育兒假,該怎么享受?育兒假對特殊行業是否有所限制?
?????答:新修正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此次修改條例落實上位法精神,主要從兩方面對育兒假進行了完善。
一是育兒假的主體由女方擴大到夫妻雙方,二是新增了夫妻雙方可以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育兒假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產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后,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以休至子女一周歲止的育兒假。另一種育兒假是在子女六周歲前,經單位批準,夫妻雙方可以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注意:這兩種育兒假是由生育家庭根據自身情況(家庭、工作情況)自主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享受,不能同時享受。
依法領養子女的夫妻,只要其養子女年齡未滿六周歲,同樣可以依法享受每年五至十天的育兒假。
此外,育兒假不受行業限制,只要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工作的職工均可以依法享受。
選擇休至子女一周歲止的育兒假,需經單位批準,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享受,但不能雙方同時享受,女方從產假、男方從護理假期滿后起,按照自然日計算,休至子女一周歲生日止。
選擇休夫妻雙方每年各累計五至十天的育兒假,同樣需經單位批準,是在子女年滿六周歲前享受。即從2021年11月25日起(含25日當天)依法生育家庭中有未滿六周歲子女的,經單位批準,夫妻雙方每年可以享受五至十天的育兒假。這里的每年是指1月1日到12月31日,育兒假應當在當年內使用,不能結轉到下一年使用。至于分開休假還是連續休假,由當事人和所在單位根據情況靈活安排,所在單位應當盡量予以支持。一對夫妻同時有兩個及以上未滿六周歲子女的,育兒假的期限不能疊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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