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區退役士兵安置相關問答
目前,大足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聯合公安、人社、醫保等部門
將退役軍人返鄉需要辦理的
退役報到、戶口登記(退役軍人恢復戶口)
預備役登記、軍地養老保險關系
轉移接續等聯辦事項
集成軍人退役“一件事”
提供一站式服務
減少線下跑腿環節
一次性辦理服務
由“多地、多窗、多次”
向“一地、一窗、一次”轉變
最大限度方便
退役士兵返鄉事項辦理
退役士兵接收對象為:
(一)義務兵:服現役滿 2 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由于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醫療終結或已完成評殘鑒定的;服現役未滿 2 年因軍隊編制調整和本人身體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
(二)士官:服現役滿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或晉升軍(警)銜的;服現役滿 30年需要退出現役或者年滿55周歲的;因國家建設和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因現實表現、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1)本市戶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重慶市戶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原則上由入伍時戶籍所在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接收安置。經批準后,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戶籍所在地,或本人購房所在地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接收安置。
(2)外地戶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區、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屬重慶戶籍的,或本人在重慶市轄區內購買住房的,或因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的,經批準后,可在重慶市安置,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接收。
(3)其他情況的退役士兵。因戰致殘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屬烈士子女的、父母雙亡的,可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復學的,由學校所在地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接收安置;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原則上由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接收安置。
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條件第(1)、(2)種情形的,由本人申請,經接收安置地區縣安置部門審核,報市安置部門審批;符合上述易地安置第(3)種情形的,由本人申請,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確定其接收安置地。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區縣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兵還需持接收安置通知書)到規定的安置地區縣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憑接收地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開具的入戶介紹信以及《退役證》等,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黨、團組織關系由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接收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黨、團組織關系由接收單位管理。
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退役士兵到國有企事業單位就業或在城鎮創辦微型企業、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按規定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轉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退役士兵就業應當按規定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并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Q:哪些對象屬于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發放范圍?
我區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共8類,即:在鄉老復員軍人、在鄉參戰退役人員、在鄉參試退役人員、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部分60歲農村籍老兵、在鄉“三屬”、部分60歲老年烈士子女。
Q:申請隨軍未就業家屬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隨軍家屬應符合哪些條件?
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常住戶口在配偶所在部隊駐地區縣(即大足區)轄區內;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已辦理隨軍手續;配偶在駐足部隊(含武警部隊)工作時間原則上應滿一年;隨軍家屬已隨軍暫時未就業。
Q: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的發放標準和發放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渝27府發〔2011〕106號)的有關規定,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時,除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地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發給其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按每服役 1 年以退役時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標準發放。服現役年限不足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隊發給的一次性退役金專用卡、接收地退役軍人事務局開具的入戶介紹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戶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接收地的發卡銀行網點辦理退役金支取。
自主就業對象為:(1)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選擇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執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現役未滿上士軍銜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和烈士子女除外);(2)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或者退役后放棄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一律由接收安置地區縣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2011 年11月1日以前)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現役雖不滿12年但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以后退出現役,可以選擇按《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且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退出現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Q: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在安排退役士兵上崗方面有哪些規定?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在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現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的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接收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 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同等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上崗為止。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間(從報到當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當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士官從部隊停發工資的當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當月止),由接收安置地所在區縣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補助費。
Q:“視為放棄安置待遇”和“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如何認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條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規定,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自開出安置介紹信15個工作日內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Q:退役士兵放棄安排工作待遇、選擇靈活就業的申請程序和相關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一)本人書面申請。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規定,退役時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經本人申請確認后,允許靈活就業。上述退役士兵,應當在確認選崗前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愿放棄安排工作選擇靈活就業申請表》。申請書和申請表必須由本人簽名。
(二)部門審核辦理。對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與本人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并按退役士兵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應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之和的 80%,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發放原則上與年度安排工作同步完成,因資金預算等原因確須延至下一年度發放的,應當向退役士兵說明情況,并于下一年度 12 月底前付清。靈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按規定享受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退役士兵應當持《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接收單位辦理上崗手續。接收單位應當在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接收單位在退役士兵辦理上崗手續時填寫《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記卡》,加蓋公章后及時回傳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接收單位提供的信息,對臨近《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開出 15個工作日仍未到接收單位辦理上崗手續的退役士兵,再次給予督促并記錄。年度安排工作結束后,接收單位應當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送接收安置工作情況和《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記卡》原件一份(另份單位留存),并按規定退回未按時辦理上崗手續的退役士兵檔案材料。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接收單位確定后,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退役士兵辦理分配手續,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對按時前來辦理手續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面開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并據實填寫辦理日期,按規定向接收單位移交《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記卡》和退役士兵檔案材料。對未按時前來辦理手續的,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出具告知書督促,同時明確其無正當理由超過告知書規定辦理時限15 個工作日的,將單方面開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單方面開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15個工作日內,退役士兵前來領取辦理手續的應當允許;無正當理由超過15個工作日仍未領取的,作失效處理后與前期督促等材料一并歸檔,按規定作“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處理。?
現行一般按四個時序進行:市屬事業單位考試考核安置,時間在8月中旬左右;區縣機關事業單位安置,時間在9月中旬左右;中央、市屬企業雙向選擇安置,時間在9月下旬左右;區縣企業安置,在10月-11月前。
凡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安排工作的主要去向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
Q:選擇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時國家安置政策執行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選擇按入伍時國家安置政策執行,服現役不滿10年的城鎮士官(含農轉城士官),服現役滿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以及服現役滿上士軍銜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現役后,由安置地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原則和“按系統分配、包干安置、統籌調劑”的辦法進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單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選擇的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統進行包干安置;父母或配偶均無工作單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區縣統籌調劑安置。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和選擇自謀職業領取的自謀職業一次性補助金,按照退出現役當年我市的有關政策規定和當地(單位)的發放標準發放。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業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 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現役滿 12 年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4)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按自主就業的有關政策辦理。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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