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解讀】重慶市大足區醫療保障局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大足區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2〕116號)文件要求,我局結合本區實際,牽頭起草了《大足區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本《實施辦法》是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進一步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健全完善統一規范的醫療救助制度,貫徹落實醫療救助制度市級統籌。促進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在結合我區發展實際,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依據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規范性文件。2021年10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就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重慶市政府辦公廳制定印發了《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渝府辦發〔2022〕116號)。根據區政府工作安排,區醫保局牽頭起草了《大足區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三)作出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要求。按照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鄉村振興局聯合發布的《轉發關于堅決守牢防止規模性返貧底線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貧致貧長效機制通知的通知》(渝醫保發〔2023〕1號)文件要求,各區縣要抓緊推進《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2〕116號)的貫徹落實,制定出臺實施細則,確保政策落地見效、制度可持續發展、群眾得到實惠。
二、文件主要內容
《大足區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嚴格按照渝府辦發〔2022〕116號文件內容,有效銜接我區現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政策和鄉村振興醫療保障相關政策,同時結合我區實際,細化并明確了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資助參保標準、醫療費用救助標準和傾斜救助標準等內容。
一是科學確定救助對象范圍。將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和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全部納入此次救助保障對象范圍,與渝府辦發〔2022〕116號文件確定的醫療救助對象范圍保持一致。
二是強化三重制度綜合保障。把好困難群眾參保關,落實居民醫保參保普惠性財政補助政策,明確資助參保政策標準,與渝府辦發〔2022〕116號文件確定的醫療救助資助參保政策保持一致,對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易返貧致貧人口等給予定額資助,梯次減輕繳費壓力,確保應保盡保。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大病保險繼續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實施起付線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不設封頂線的政策。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實施救助。
三是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明確救助費用保障范圍,對標對表渝府辦發〔2022〕116號文件精神,堅持保基本,妥善解決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的基本醫療需求。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合理確定醫療救助水平,明確救助比例(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70%,其他對象60%),明確年度救助限額(特殊病種救助10萬元,大額救助6萬元)。健全完善托底保障措施,根據我區醫療救助基金籌資能力,結合2022年度我區救助對象全市就醫情況,參考借鑒周邊區縣做法,提出對規范轉診且在市內就醫的救助對象,其單次住院或因重特大疾病門診治療的費用,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仍然較重的,分類給予傾斜救助。特困人員達到2000元以上的,按60%的比例救助;低保對象達3000元以上的,按55%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對象達5000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傾斜救助限額2萬元,不計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年度限額。
四是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在加強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的同時,強化因病致貧返貧預警監測。加強部門信息共享,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暢通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
五是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支持慈善組織依法開展助醫類公開募捐慈善活動,發揮補充救助作用。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推動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更好發揮保障合力。
六是優化經辦流程和綜合服務管理。細化完善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制定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推進政策優化、經辦簡化、宣傳深化、信息化賦能經辦管理服務建設,提升惠民便民服務能力。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藥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加強醫療救助基金監管,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