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解讀】《關于廢止部分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政策解讀
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結合大足區實際,重慶市大足區司法局起草了《關于廢止部分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動態清理工作機制,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和開展工作的合法性和連續性,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情況,對我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及時進行調整。
(二)依據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重慶市政府令第329號)。
二、文件制定過程
按照“誰起草、誰清理”“誰實施、誰清理”“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區司法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由起草單位提出清理建議,區司法局對清理建議進行審核。經清理,擬廢止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13件,擬廢止原因主要為涉嫌不平等對待企業、制定依據已修改或廢止、文件適用期已過、工作任務已完成等。按照相關規定,由區司法局會同起草部門完成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廢止程序,草擬了《關于廢止部分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三、文件主要內容
對13件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文件及理由如下:
1.??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大足府發〔2013〕42號)與修訂后的《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57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修訂)>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128號)等上位政策不符。
2.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筑業發展的意見(大足府發〔2014〕36號)有關規定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標準且該文件已不適應目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3.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和規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大足府辦發〔2014〕68號)與修訂后的《地名管理條例》《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不符。
4.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雙橋經開區文明治喪管理的通告(大足府發〔2018〕11號)已不適應實際工作需要。
5.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大足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大足府辦發〔2018〕186號)與市殘聯等8部門聯合印發的《重慶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修訂)》(渝殘聯發〔2023〕9號)相關規定不符。
6.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足區營商環境優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大足府辦發〔2019〕88號)已被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渝府辦發〔2024〕27號)的規定和要求制定的政策文件代替。
7.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足區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大足府辦發〔2019〕92號)確定的階段性工作目標、任務已完成。
8.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大足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大足府辦發〔2019〕104號)已不適應實際工作需要。
9.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培育新型職業農民的實施意見(大足府辦發〔2019〕112號)確定的階段性目標、任務已達成。
10.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產品品牌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大足府發〔2020〕19號)被新政策文件代替。
11.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大足黑山羊資源保護及產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大足府發〔2020〕21號)被新政策文件代替。
12.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通知(大足府辦發〔2020〕42號)依據的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通知》(渝府辦發〔2014〕106號)已廢止。
13.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重慶市大足區專利資助辦法的通知(大足府辦發〔2020〕45號)有關規定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標準且文件依據的《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專利資助辦法的通知》(渝知發〔2020〕21號)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