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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讀】《重慶市大足區“十四五”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調整方案》政策解讀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據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為城市規劃布局優化、聲環境準入、噪聲污染防治、噪聲執法監管等提供依據,促進區域聲環境質量改善。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調整工作的通知》(渝環辦〔2022〕42號)要求,在《大足區環境噪聲功能區劃分調整方案》(大足區府發〔2018〕60號)基礎上對大足區聲環境功能區劃進行調整,特制定該方案。
(二)依據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實施)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9月28日修正)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2019年10月10日修訂)
《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
《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GB 9660-88)
《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09號)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主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的通知》(渝環〔2018〕326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調整工作的通知》(渝環辦〔2022〕42號)
大足區國土空間分區規劃、交通規劃等相關規劃資料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一)文件的主要內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結合我區發展規劃實際,《大足區環境噪聲功能區劃分調整方案》(大足區府發〔2018〕60號)基礎上調整劃分1~4類聲環境功能區。
1.城市規劃區。大足區城市規劃區包括龍崗街道、棠香街道、智鳳街道、寶頂鎮、龍水鎮、玉龍鎮、雙路街道、通橋街道、龍灘子街道、郵亭鎮等六街四鎮,共劃分30個聲環境區劃單元,區劃總面積為74.46 km2。其中:1類聲環境功能區區劃單元7個,區劃面積12.61 km2;2類聲功能區區劃單元13個,區劃面積為24.41 km2;3類聲功能區區劃單元10個,區劃面積為24.56 km2;4類聲功能區分布于各區劃單元中扣除交通干線本身面積后,4類區劃面積為12.88 km2。其中4a類12.18 km2,4b類0.70 km2。詳見表1。
表1?城市規劃區聲環境功能區各類型面積統計表
類型 |
數量(個) |
面積(平方公里) |
比例(%) |
1類聲環境功能區 |
7 |
12.61 |
16.94 |
2類聲環境功能區 |
13 |
24.41 |
32.78 |
3類聲環境功能區 |
10 |
24.56 |
32.98 |
4類聲環境功能區 |
/ |
12.88 |
17.30 |
合計 |
30 |
74.46 |
100 |
2.建制鎮。大足區除城區外的其他17個建制鎮共劃定16.78?km2,其中,2類區劃面積為9.38 km2,3類區劃面積為7.40 km2。建制鎮分別為:萬古鎮、珠溪鎮、中敖鎮、三驅鎮、石馬鎮、雍溪鎮、寶興鎮、拾萬鎮、鐵山鎮、回龍鎮、國梁鎮、金山鎮、高升鎮、季家鎮、龍石鎮、高坪鎮、古龍鎮。其中,三驅鎮、萬古鎮規劃有工業集中區,劃分有3類聲環境功能區;其余建制鎮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的區域統一劃入2類功能區管理。詳見表2。
表2??建制鎮聲環境功能區各類型面積統計表
類型 |
面積(平方公里) |
比例(%) |
1類聲環境功能區 |
/ |
/ |
2類聲環境功能區 |
9.38 |
55.91 |
3類聲環境功能區 |
7.40 |
44.09 |
4a類聲環境功能區 |
/ |
/ |
合計 |
16.78 |
100 |
3.其他鄉村區域。未納入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的鄉村區域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7.2條規定,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按以下要求確定鄉村區域適用的聲環境質量要求:
(1)位于鄉村的康復療養區執行0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2)村莊原則上執行1類聲環境功能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以及有交通干線經過的村莊(指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可局部或全部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3)集鎮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4)獨立于村莊、集鎮之外的工業、倉儲集中區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5)位于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參考GB/T 15190—2014第8.3條規定)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二)組織實施與監督管理
1.區生態環境局對全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本方案中未明確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的區域(含交通線路、場站等),由區生態環境局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等規定,結合管理工作實際,確定適用的聲環境質量要求。
2、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制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時,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城市建設用地時序,充分考慮建設項目的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并落實噪聲污染防護措施。
3、區公安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局、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4、聲環境功能區劃原則上每5年調整一次;規劃期內確因城市建設和重大規劃需要調整時,可實施動態修編。修編需按原程序報批。
5、本方案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原《大足區環境噪聲功能區劃分調整方案》(大足區府發〔2018〕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