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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解讀】《大足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區政府公布了《大足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大足府發〔2021〕22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辦法》內容,正確理解執行,現對《辦法》內容作出如下解讀:
一、出臺背景
2019年4月,國務院公布《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政府投資納入法治軌道,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對政府投資決策、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明確。我區于2017年12月公布《大足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大足府發〔2017〕49號),對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已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了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我區也相繼印發《中共重慶市大足區委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重慶市大足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統籌管理的意見》等文件,對政府投資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11月,市政府公布了《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39號,以下簡稱《市辦法》),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辦法》內容,依法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區政府將制定《辦法》列入2021年規范性文件計劃審議項目。
二、主要特點
《辦法》制定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嚴格對標對表《市辦法》抓落實。《辦法》嚴格按照《市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的范圍、功能定位,明確要處理好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的關系,強調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不能干擾市場公平競爭,要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引導和帶動社會投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體地位。同時,《辦法》堅持新發展理念,落實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和補短板有關要求,規定政府投資資金在量力而行和強化預算約束前提下,科學決策,注重績效,精準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突出政府投資的公益屬性。
二是歸納吸收鞏固投融資改革實踐過程中的成果。此次出臺規范性文件充分吸納我區在推進簡政放權、放開市場準入條件、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等方面的做法,系統歸納近年來出臺的系列改革措施文件,使《辦法》更具科學性、可操作性。
三是著力解決一些職責邊界問題。為進一步完善我區政府投資管理體制和方式,依法理順管理職責,解決職責邊界分歧,《辦法》明確了投資概算核定、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的主體等內容,同時強調各部門在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充分溝通、加強協作配合。
四是以促進高質量發展為目的,積極探索政府投資管理新思路。《辦法》在緊扣國家、重慶市要求和我區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積極探索政府投資管理新路徑,明確投資概算核定后不再進行項目預算評審,推行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決策、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服務,鼓勵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單位委托第三方設計單位開展設計優化評審,探索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與投資控制結果掛鉤獎懲機制等。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60條,內容涵蓋了政府投資決策、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等,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范圍。為了增強《辦法》的適用性、可操作性,《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區實際,對適用范圍從多個方面進行了明確:一是對層級范圍進行規定,本區行政區域內(含雙橋經開區)使用本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政府投資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二是對領域范圍進行規定,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三是對管理范圍進行規定,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購置房屋、大型裝備設備,進行裝飾裝修、大型維修改造,參照本辦法執行;使用由政府負責償還或者提供還款擔保的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外國主權基金等法律、法規規定資金的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二)管理體制。為了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辦法》對相關職責分工進行了明確:一是區政府的領導職責,通過建立重大項目調度聯席會議制度,強化政府投資重大問題的協調解決;二是明確發展改革部門作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定政府投資項目;三是強調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政府投資管理相關工作;四是明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職責。
(三)政府投資決策。為了保證政府投資決策科學,《辦法》重點強調和細化了以下內容:一是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制度,具體包括五年儲備庫、三年滾動規劃等;二是強調對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和基本建設條件的核實;三是細化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的要求和審批程序;四是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規定了簡化審批程序、實施在線審批監管、初步設計與概算核定同步辦理、并聯審核等。
(四)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為了進一步明確政府投資年度目標任務,《辦法》細化了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管理:一是明確了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基本條件,即政府投資項目需要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項目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二是對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編制程序、調整程序、執行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五)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為了確保政府投資項目順利實施,《辦法》細化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項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二是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項目開工、工程變更、資金保障、概算調整、工期管理等提出明確要求;三是對項目完工后涉及的竣工驗收、財務決算、產權登記和移交、項目后評價等提出具體要求。
(六)監督管理。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全過程監管,《辦法》作了以下規定:一是通過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二是要求項目實施單位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情況;三是強調政府投資管理中的共享協作、信息公開;四是強化對專業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弄虛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監管。
四、《辦法》與《市辦法》對比情況
(一)《辦法》第十三條增加“對納入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規劃的項目,可提前啟動前期研究,項目法人、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直接開展專項論證單位比選和勘察、設計招標,提前開展方案論證(包含地勘、環評、城市綠化、水保、地災、文物、地震、自然資源保護地等相關專項),提前開展研究的經費按項目總投資5%—8%預安排,由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匯總納入區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申報”內容,主要理由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20〕118號)作了“提前開展研究的經費按項目總投資5%—8%預安排的規定”,增加內容與渝府辦發〔2020〕118號文件表述一致。
(二)《辦法》第十六條在明確“投資概算核定后,項目施工圖實行限額設計,不再進行項目預算評審”(與《市辦法》一致)的基礎上,增加“項目單位應當對施工圖預算及招標清單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主要考慮是不再進行項目預算評審后,明確項目單位要對預算及招標清單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辦法》第十七條對委托專業機構開展評估的主體予以明確,即審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核定投資概算可以由發展改革部門委托專業機構開展評估,初步設計可以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門委托專業機構開展評估。
(四)《辦法》第十九條對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進行了明確,《市辦法》(第十九條)未作規定。包括“(一)納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的項目,且按規定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可以不再編制及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編制及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二)總投資在400萬元(不含)以下的部分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以及點多面廣量大的項目(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展改革部門不再審批概算;總投資在400萬元(不含)以下的市政維修、修繕工程等項目,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門不再審批初步設計,發展改革部門不再審批概算。其可行性研究報告須達到初步設計深度”。
主要理由是《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7〕9號)規定,“簡化審批程序,對納入各級行業發展規劃、建設規劃和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對部分改擴建項目和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不再審批項目概算”。《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20〕118號)規定,“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市政維修、修繕工程等項目,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再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的規定,考慮到1萬平方米體量過大,區住房城鄉建委咨詢市住房城鄉建委后建議將投資額度改為400萬元,建筑面積改為1000平方米。
第十九條還明確了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搶險救災項目)決策程序。即“(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應當取得對應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確認后實施。”主要考慮是搶險救災項目客觀存在,在此明確決策程序。
(五)《辦法》第二十八條在強調“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的基礎上,細化了對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的具體規定。具體包括兩類情形:一是估算投資200萬元以下(不含)的,征求行業主管部門同意,會同財政部門初審后,再報請分管專項工作的區領導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區領導聯合審核,由區政府主要領導審定。二是估算投資200萬元(含)以上的,征求行業主管部門同意,會同財政部門初審后,并報分管專項工作的區領導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區領導聯合審核及區政府主要領導審核后,由發展改革部門提請區政府常務會審定。
(六)《辦法》第三十三條在明確“項目單位為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公益性項目應當實施建設管理代理制,建設管理代理機構代行項目單位職責”(與《市辦法》一致)的基礎上,增加“區政府可確定區屬國有企業為政府投資重大項目的建設管理代理機構,委托主體應當與建設管理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并按合同約定范圍共同行使項目法人職責。在項目資金納入預算的前提下,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委托區屬國有企業作為項目法人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內容。主要理由是《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法人責任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全部或主要使用財政資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作為建設維護、生產經營、債務償還等主體的項目,對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項目法人。應當實行建設管理代理制,由委托主體和建設管理代理機構按合同約定范圍,共同行使項目法人職責。項目法人應當與建設管理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法人責任制管理暫行辦法》同時規定“市政府可確定市屬國有企業為政府投資重大項目的建設管理代理機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委托市屬國有企業作為項目法人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我區參照執行。
(七)《辦法》第三十八條增加“涉及合同變更的,按照《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合同變更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內容。主要考慮因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變更導致合同變更的要按相關規定執行。
(八)《辦法》第四十條在強調“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與《市辦法》一致)的基礎上,細化了因客觀原因需要調概的決策程序,《市辦法》未作規定。概算調整需經發展改革、財政及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初審,并按第二十八條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后再調概。
(九)《辦法》增加第五十九條,即“國家、市級有相關專項管理辦法的,按照專項管理辦法執行”。
五、相關政策的查閱途徑
可以通過大足區政府公眾信息網和區發展改革委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