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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區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內容解讀
《重慶市大足區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經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2022年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2年5月13日印發。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國家改革方案》)。2021年5月,生態環境部印發《國家改革方案》。2021年12月,生態環境部出臺《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2021年12月,市生態環境局印發《重慶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重慶工作方案》),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為了貫徹落實《國家改革方案》《重慶市工作方案》和《管理辦法》,依法推動我區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區生態環境局結合大足實際,制定印發了《重慶市大足區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大足工作方案》)。
二、主要目標
到2025年,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業依法按時、如實披露環境信息,多方協作共管機制有效運行,監督處罰措施嚴格執行,法治建設不斷完善,技術規范體系支撐有力,社會公眾參與度明顯上升。
三、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規范要求
1.關于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主體
(1)重點排污單位;
(2)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3)符合《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
(4)符合《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
(5)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其他企業。
2.關于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
企業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
企業基本信息、企業環境管理信息、污染物產生和治理以及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態環境應急相關信息、生態環境違法信息、本年度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信息。
(1)重點排污單位披露應披露企業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
(2)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在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中披露企業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并披露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因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
(3)應當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在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中披露企業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
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發債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可交換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融資的,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環境信息。
3.及時披露重要環境信息
企業發生生態環境相關行政許可事項變更,受到環境行政處罰或者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對社會公眾以及投資者有重大影響或者引發市場風險的環境行為時,企業應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及時向社會披露相關環境信息。
4.關于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形式
區生態環境局設立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系統,集中公布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供社會公眾免費查詢。
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企業,應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通過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系統發布相關環境信息,做到信息集中、完備、可查。
5.強化企業內部環境信息管理
企業是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責任主體。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建立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協同管理機制
1.依法明確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
區生態環境局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以下簡稱企業名單),并在政府網站公示后向社會公開。
新增符合要求的企業納入下一年度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對不按規定確定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2.強化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行業管理
區生態環境局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相關工作。
3.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
區生態環境局及時將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情況以及監督執法結果等信息共享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三)健全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監督機制
1.強化依法監督
區生態環境局將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情況納入監督執法。
2.納入信用監督
區發展改革委、區經濟信息委、區生態環境局、區金融發展事務中心等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加強監督。
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作為評價企業信用的重要指標。
將企業違反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信用記錄。
3.加強社會監督
引導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進行監督。
(四)加強環境信息披露法治化建設
1.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建立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推動在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度修訂中健全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規定。
2.落實相關技術規范
區生態環境局、區經濟信息委、區金融發展事務中心、區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在相關工作中落實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有關文件要求。
3.落實企業守法義務
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利益相關者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鼓勵社會提供專業服務
引導咨詢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第三方機構為企業提供專業化信息披露市場服務,對披露的環境信息以及相關內容提供合規咨詢服務。
四、實施保障
從三個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落實改革責任、形成部門合力、細化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