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59 | [ 發文字號 ] | 大足府辦發〔2025〕57號 |
| [ 主題分類 ] | 應急管理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政府辦公室 | [ 發布日期 ] | 2025-09-19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9 | [ 有效性 ] |
| [ 索引號 ]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59 |
| [ 發文字號 ] | 大足府辦發〔2025〕57號 |
| [ 主題分類 ] | 應急管理 |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政府辦公室 |
| [ 發布日期 ] | 2025-09-19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9 |
| [ 有效性 ] |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大足區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 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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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府辦發〔202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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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大足區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
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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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經開區有關內設機構,有關單位:
《重慶市大足區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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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9月18日
(本文有刪減)
重慶市大足區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
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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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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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健全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快速、科學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全面提高轄區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能力,最大程度降低突發環境事件對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的水質影響,規范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各項應對工作,特制定本預案。
1.法律法規和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
(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24〕5號);
(5)《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
(6)《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
(7)《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核定細則》(環應急〔2020〕28號);
(8)《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
(9)《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公告〔2017〕11號);
(10)《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2〕9號);
(11)《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31號);
(12)《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
(13)《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1989年7月10日國家環保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地礦部〔89〕環管字第201號);
(14)《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有關預案、標準規范和規范性文件。
(1)《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發〔2025〕8號);
(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589-2021);
(4)《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15);
(5)《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狀況評估技術規范》(HJ774-2015);
(6)《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
(7)《集中式地表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指南》(環辦〔2011〕93號);
(8)《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環辦〔2012〕50號);
(9)《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
(10)《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推薦方法》(環辦應急〔2018〕9號);
(11)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1號);
(12)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程序規定〉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核定細則〉的通知》(環應急〔2020〕28號)。
3.其他文件。
(1)《重慶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規定》(渝府發〔2002〕83號);
(2)《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萬州區等區縣(開發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劃分及調整方案〉的通知》(渝府辦〔2018〕7號);
(3)《重慶市大足區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2025年5月編制)。
本預案適用于我區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以及上游10公里流域匯水區(岸域1公里)范圍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核與輻射突發事故應對工作,按照《重慶市大足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大足府辦發〔2022〕149號)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大足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大足府辦發〔2022〕186號)執行。
本預案為應對轄區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制定的應急預案,也是《重慶市大足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專項預案。與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單位、供水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銜接。
在建立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系統及其響應程序時,應本著實事求是、切實可行的方針,貫徹如下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周邊群眾的生命、環境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根本點,并優先保障人身安全。在確保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少突發環境事件對飲用水源的影響。
2.統一指揮,分工負責、協調聯動。應急工作必須統一指揮,令行禁止。根據事故級別,分級建立統一的應急指揮體系,確保應急救援指揮統一。各有關部門和救援單位要在統一的指揮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緊密配合。
3.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各接報人員要迅速反應,有效研判,采用先進的應急裝備和技術,科學、規范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密切配合,實現應急資源共享,為應急處置提供有力保障。
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大足區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
區指揮部由指揮長、副指揮長、協調辦公室和專項工作組組成。區指揮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單位:區政府辦公室、區委宣傳部、區發展改革委、區經濟信息委、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委、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委、區商務委、區衛生健康委、區應急管理局、區林業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消防救援局、飲用水水源地所在鎮街、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單位、供水單位等。
當區指揮部信息研判和會商判斷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可能受影響時,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不同突發環境事件情景,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區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全面負責指揮、組織和協調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應急供水保障組、應急物資保障組、應急專家組、綜合組、事件調查組、善后工作組、輿論引導組。
各成員明確事件狀態下各級人員和各專業處置隊伍的具體職責和任務,以便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在統一指揮下,快速、有序、高效地展開應急處置行動,以盡快處理事件,將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
大足區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預警、信息報告與通報、事態研判、應急監測、污染源排查與處置、應急處置、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輿情監測與信息發布、響應終止等工作內容。
主要應急響應流程圖見圖3-1。

圖 3-1 應急響應流程圖
1.信息收集。
信息來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徑。
(1)事發單位或知情者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及時向飲用水水源地所在鎮街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區級有關部門可通過流域、飲用水水源地或供水單位開展的水質監督性監測(常規斷面)、在線監測(常規和預警監控斷面)、視頻監控等日常監管渠道獲取水質異常信息,也可以通過水文氣象、地質災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開展水質預測預警,獲取水質異常信息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3)區生態環境局可通過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等網絡途徑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4)區公安局、區交通運輸委可通過車輛事故報警獲取流動源事故信息。
(5)通過區政府各部門之間、上下游相鄰行政區域政府之間建立的信息收集與共享渠道,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2.信息初次研判。
接到信息報告后,協調辦公室應第一時間開展以下工作:
(1)核實信息的真實性。
(2)進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信息收集工作。
(3)信息核實匯總后,立即組織研判,若判斷可能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立即向區政府匯報,建議發布預警,同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若已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的,建議立即啟動大足區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預警分級。
根據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危害性、事態的緊急程度、采取的響應措施以及對取水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實際情況,該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橙色和紅色兩級。
橙色預警:當污染物遷移至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范圍,但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尚未受到污染,或污染物已進入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但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小、可能不影響取水時,為橙色預警。
紅色預警:當污染物已進入(或出現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大、可能影響取水時,為紅色預警。
2.預警啟動條件。
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立即啟動紅色預警:
(1)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2)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4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100米的陸域或水域。
(3)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8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200米的陸域或水域,經水質監測和信息研判,判斷污染物遷移至取水口位置時,相應指標濃度仍會超標的。
(4)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理化指標異常。
①在二級保護區內,出現自動站水質監測指標超標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經實驗室監(復)測確認的。
②在二級保護區上游8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且污染物濃度持續升高的。
③在二級保護區上游4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的。
(5)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感官性狀異常,即水體出現異常顏色或氣味的。
(6)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生態指標異常,即水面出現大面積死魚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并經實驗室監測后確認的。
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立即啟動橙色預警:
(1)通過信息報告發現,上游發生突發環境事件,雖污染物未遷移至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范圍,但污染物已進入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經研判認為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可能造成污染,不影響取水。
(2)通過信息報告發現,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3km的陸域或水域。
(3)通過信息報告發現,上游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已進入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經研判認為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性較小、不影響取水。
3.預警發布和預警級別調整。
(1)預警發布。
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對事件信息進行跟蹤收集和研判,并根據達到的預警級別向區指揮部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區指揮部采納預警建議后,發布預警信息,同時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應急響應工作。
1、預警發布內容
預警發布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①類別、預警級別;
②事件起止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
③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
④警示事項。
2、預警發布渠道
預警信息發布通過電視、廣播、互聯網、手機短信、熱線電話、戶外LED顯示屏、交通引導屏、車載電視、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轄區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2)預警級別調整。
區指揮部根據事態的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進一步研判,如需調整級別,應按照有關規定調整預警級別并再次發布預警信息。同時向市政府、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報告。
4.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區指揮部根據預警分級情況立即采取預警行動。一般情況下,發布橙色預警時,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總指揮視情況決定是否到達現場,組織開展應急響應工作;發布紅色預警時,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總指揮應當到達現場,組織開展應急響應工作。
預警行動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下達啟動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的命令。
(2)通知現場應急指揮部中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好應急準備,進入待命狀態,必要時到達現場開展相關工作。
(3)通知飲用水水源地對應的供水單位、水庫管理所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停止取水、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準備。
(4)加強信息監控,核實突發環境事件污染來源、進入水體的污染物種類和總量、污染擴散范圍等信息。
(5)開展應急監測或做好應急監測準備。
(6)做好事件信息上報和通報。
(7)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
(8)在危險區域設置提示或警告標志。
(9)必要時,及時通過媒體向公眾發布信息。
(10)加強輿情監測、引導和應對工作。
5.預警解除。
當引起預警的條件消除和各類隱患排除后,轄區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及供水不會受到影響時,由發布預警的單位下達預警解除指令,終止已經采取的有關行動和措施。
1.信息報告程序。
(1)發現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有關人員和責任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向區指揮部及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報告。
(2)區生態環境局在發現或獲得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立即進行核實,了解有關情況。經過核實后,第一時間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3)市生態環境局先于區生態環境局獲悉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區生態環境局核實并報告相應信息。
(4)若遇到敏感事件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有關責任單位和部門應立即向區指揮部報告。
2.信息通報程序。
對經核實的突發環境事件,接報的部門應向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主要通報部門應包括區生態環境局、區城市管理局、區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和情景,還可通報區交通運輸委、區公安局、區應急管理局、區農業農村委、區消防救援局等部門。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鄰區域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3.信息報告和通報內容。
按照不同的時間節點,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1)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向區生態環境局(值班電話023-43724516)報告事態發展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區生態環境局接報后,要立即向區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初判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已經)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相關鎮街要采取一切措施盡快掌握情況,30分鐘內向市政府總值班室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同時抄送市應急管理局。
初報應報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監測結果、人員傷亡情況、飲用水水源地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
(2)對初報時要素不齊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每天不少于1次。續報應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監測數據、發生原因、過程、進展情況、趨勢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況,并附應急監測快報、監測點位分布圖、污染分布及變化趨勢圖等資料。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要進行終報,包括措施、過程、結果,潛在或間接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等。
(3)處理結果報告應在初報、續報的基礎上,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措施、過程和結果等詳細情況。
信息報告和通報應采用傳真、網絡、郵寄或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說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有關的多媒體資料。
發布預警后,由現場應急指揮部各工作小組迅速跟蹤開展事態研判。
事態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事故點下游沿河水利設施工程情況、判斷污染物進入飲用水水源地的數量及種類性質、事故點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潔水情況)、距離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的距離和可能對飲用水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備用飲用水水源地情況。
根據事態研判的結果,制定和動態調整應急響應有關方案、實施應急監測、污染源排查和應急處置。
1.開展應急監測程序。
由區生態環境局和區衛生健康委牽頭,開展應急監測。
事件處置初期,區生態環境局和區衛生健康委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按照各自職責,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監測方案、設置監測點位(斷面)、確定監測頻次、組織開展監測、形成監測報告,第一時間向現場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和污染濃度變化態勢,并安排人員對突發環境事件監測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
事件處置中期,應根據事態發展,如上游來水量、應急處置措施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監測點位(斷面)和監測頻次。
事件處置末期,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停止應急監測,并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交應急監測總結報告。
2.制定應急監測方案。
應急監測組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性質危害程度以及受影響的范圍等,征詢應急專家組意見,編制應急監測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依據的技術規范、實施人員、布點原則、采樣頻次和注意事項、監測結果記錄和報告方式等。
應急監測重點是抓住污染帶前鋒、峰值位置和濃度變化,對污染帶移動過程形成動態監控。當污染來源不明時,應先通過應急監測確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進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處置。
應急監測原則和注意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監測范圍。應盡量涵蓋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范圍,并包括事件可能影響區域和污染物本底濃度的監測區域。
(2)監測布點和頻次。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點為中心或源頭,結合水文和氣象條件,在其擴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響的飲用水水源地位置合理布點,必要時在事故影響區域內水源取水口、農灌區取水口處設置監測點位(斷面)。應采取不同點位(斷面)相同間隔時間(一般為1小時)同步采樣監測方式,動態監控污染帶移動過程。
①針對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飲用水水源地附近水域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②針對流動源、非點源突發環境事件,應對事發區域下游水域、下游飲用水水源地附近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③水華災害突發事件若發生在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應對取水口不同水層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3)現場采樣。制定采樣計劃和準備采樣器材。采樣量應同時滿足快速監測、實驗室監測和留樣的需要。采樣頻次應考慮污染程度和現場水文條件,按照應急專家組的意見確定。
(4)監測項目。通過現場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樣品分析等途徑,確定主要污染物及監測項目。監測項目應考慮主要污染物在環境中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有條件的地區可同時開展水生生物指標的監測,為后期損害評估提供第一手資料。
(5)分析方法。具備現場監測條件的監測項目,應盡量在現場監測。必要時,備份樣品送實驗室監(復)測,以確認現場定性或定量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6)監測結果與數據報告。應按照有關監測技術規范進行數據處理。監測結果可用定性、定量或半定量方式報出。監測結果可采用電話、傳真、快報、簡報、監測報告等形式第一時間報告現場應急指揮部。
(7)監測數據的質量保證。應急監測過程中的樣品采集、現場監測、實驗室監測、數據統計等環節,都應有質量控制措施,并對應急監測報告實行三級審核。
1.明確排查對象。
當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污染物來源不確定時,區生態環境局、區公安局、區交通運輸委、區城市管理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農業農村委、區水利局、區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開展溯源分析。根據特征污染物種類、濃度變化、釋放總量、釋放路徑、釋放時間,以及當時的水文和氣象條件,迅速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查。
針對不同類型污染物的排查重點和對象如下:
(1)有機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尾水排放的異常情況。
(2)營養鹽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畜禽養殖場(戶)、農田種植戶、農村居民點等,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置、農藥化肥施用、農村生活污染及消毒設施的異常情況。
(3)細菌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畜禽養殖場(戶)、農村居民點,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醫療場所、農村生活污染的異常情況。
(4)農藥類污染:重點排查農藥制造有關的工業企業、果園種植園(戶)、農田種植戶、農灌退水排放口,調查農藥施用和流失的異常情況。
(5)石油類污染:重點排查加油站、運輸車輛,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6)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重點排查表面處理企業、危險廢物儲存單位、危化品運輸車輛等,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2.切斷污染源。
根據污染源的排查結果聯系涉事企業或其他生產經營者第一時間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切斷固定的、流動的或非點源的污染源,若涉事企業或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法有效控制污染源,應將污染源信息上報應急處置組,由應急處置組組織實施事故源切斷或控制。
處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斷污染源、收集和圍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對發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應盡快采取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
(2)對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可啟動路面系統的導流槽、應急池或緊急設置圍堰、閘壩等,對污染源進行圍堵并收集污染物。
(3)啟動應急收集系統集中收集陸域污染物,設立攔截設施,防止污染物在陸域蔓延,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物進行回收處置。
(4)根據現場事態發展對擴散至水體的污染物進行處置。
1.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應急指揮部應根據污染物特征,結合應急專家組意見,盡快制定出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應急監測、污染處置措施、物資調集、應急隊伍和人員安排、供水單位應對等。
根據污染特征,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處置措施如下:
(1)水華災害突發事件。對一級、二級水源保護區的水華發生區域,采取增氧機、藻類打撈等方式減少和控制藻類生長和擴散;有條件的,可采用生態調水的方式,通過增加水體擾動控制水華災害。
(2)水體內污染物治理或濃度削減。根據應急專家組等意見,制定綜合處置方案,經現場指揮部確認后實施。一般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擾動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學方法,利用濕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調水等稀釋方法,可以采取一種或多種方式,力爭短時間內削減污染物濃度。
(3)應急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在河道內啟用或修建攔截壩、節制閘等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通過導流渠將未受污染水體導流至污染水體下游,通過分流溝將污染水體分流至水源保護區外進行收集處置;利用前置庫、緩沖池等工程設施,降低污染水體的污染物濃度,為應急處置爭取時間。不能建設永久應急工程的,應事先論證確定可建設應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預案中明確。
(4)取水口及水廠應急防控。一級保護區設置有視頻監控系統,取水口裝載自動監測裝置對水質進行監控,發現水質超標后可停止取水。
(5)飲用水源深度處置。在水質受污染程度不嚴重的情況,采用深度處理工藝(如臭氧-活性炭技術、生物活性炭技術、膜分離技術等)對來水進行處理,確保水廠出水水質達標。
針對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學、生物處理技術如表3-1所示。
表 3-1 適用于處理不同超標項目的推薦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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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項目 |
推薦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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濁度 |
快速砂濾池、絮凝、沉淀、過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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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度 |
快速砂濾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學氧化預處理:臭氧、氯、高錳酸鉀、二氧化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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嗅味 |
化學氧化預處理:臭氧、氯、高錳酸鉀、二氧化氯、活性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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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鋁、磷酸二鈣;混凝沉淀法:硫酸鋁、聚合氯化鋁;離子交換法;電滲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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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
化學氧化預處理:氯、高錳酸鉀;深度處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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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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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化合物 |
生物活性炭、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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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菌和病毒 |
過濾(部分去除);消毒處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處理、紫外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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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鉻等部分重金屬(應急狀態) |
氧化法:高錳酸鉀;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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藻類及藻毒素 |
化學氧化預處理:除藻劑法、高錳酸鉀、氯;微濾法;氣浮法;臭氧氧化法 |
2.供水安全保障。
當出現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供水保障組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可能影響取水口的時間,及時采取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應急措施,并加強污染物監測,待水質滿足取水要求時恢復取水和供水。針對受影響較嚴重的區域,使用應急供水車等設施保障該區域居民用水。
應急物資、裝備由應急物資保障組進行統一調配。如現有應急物資、裝備不能滿足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需求時,向市生態環境局請求應急物資、裝備支援。
輿論引導組負責及時按規定通過新聞媒體發布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相關信息,監控、引導社會輿情。
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通過發布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多種形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等新媒體平臺,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損害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密切關注輿情動態,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止應急響應。
(1)進入水源保護區陸域范圍的污染物已成功圍堵,且清運至水源保護區外,未向水域擴散時;
(2)進入水源保護區水域范圍的污染團已成功攔截或導流至水源保護區外,沒有向取水口擴散的風險,且水質監測結果穩定達標;
(3)水質監測結果尚未穩定達標,但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可恢復正常取水時。
由專家組進行評估認定,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響應終止的建議,最后由區指揮部發布響應終止,終止已經采取的有關行動和措施。
響應終止后,善后工作組對造成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風險物質或污染物進行妥善處置,保證環境風險物質或污染物不會造成二次污染,包括對泄漏的油品、化學品等有害物質進行回收;事故場地及蔓延區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對土壤或水生態系統進行修復;部分污染物導流到飲用水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區域,對區域的污染物進行清除等。
應急監測組負責組織后期污染監測;應急處置組進行消除投放藥劑的殘留毒性和后期效應,防止次生突發環境事件。
根據事件調查的有關規定,由區生態環境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根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程序規定》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核定細則》,由區生態環境局牽頭,按照“直接經濟損失評估”要求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重要依據。
由區政府相關部門牽頭,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對緊急征用的物資和調集的社會力量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結算和補償。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肇事單位必須對風險隱患進行整改,防止風險源再次引發水污染事件,對涉及的污染場地進行修復,滿足相關要求,并對造成社會損害的進行依法賠償。
區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保障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參與應急處置指揮部的成員單位及應急處置單位,保持24小時的通信暢通。建立部門負責人和主要應急人員通訊錄,定期確認各聯絡電話,人員或通訊方式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區委宣傳部牽頭,通過政府發布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多種形式,對外發布事件信息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要加強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環境監測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大型國有骨干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調查處理等工作,提高響應能力和應對能力。要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督促其為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評估污染損害、開展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采用教學培訓或實戰演練作為應急預案培訓方式,加強不同層面的預案演練培訓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培訓,培訓內容可以包括信息報告、個體防護、應急資源使用、應急監測布點及監測方法、應急處置方法等培訓科目。
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要結合轄區內環境風險特征,分級分類儲存污染源切斷、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護、應急通信和指揮以及應急監測等物資裝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儲備,保障應急裝備、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存儲、調撥、供給。要加強對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儲備的動態管理,將環境應急物資儲備統籌納入應急物資庫建設。
區政府保障經費,專項用于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處置。區財政局將環境應急管理相關部門關于“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預算、應急物資采購費用列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應急處置結束后,據實撥付應急處置費用;加強應急工作經費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等。
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要健全轄區內公路保障體系,保障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要加強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運輸等運力協調,保障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運輸。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資運輸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依托區域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重慶市環境風險應急指揮系統),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
指進入輸水管網送到用戶且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備用和規劃的水源地。依據取水區域不同,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可分為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依據取水口所在水體類型不同,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可分為河流型飲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庫型飲用水水源地。
指國家為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水源保護區外劃定準保護區。
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項目與物質,以及該標準之外其他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項目與物質。
4.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等因素,導致水源地風險物質進入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的連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質超標,影響或可能影響飲用水供水單位正常取水,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指水源地水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規定的Ⅲ類水質標準或標準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未包括的項目,可根據物質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關供水單位的凈化能力,參考國外有關標準(如世界衛生組織、美國環境保護署等)規定的濃度值,由市、區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商或依據應急專家組意見確定。
本預案的解釋權歸區生態環境局所有。
(三)預案演練和修訂。
每年開展一次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演練。演練內容主要包括通訊系統是否正常運作、信息報送流程是否暢通、各應急工作組配合是否協調、應急人員能力是否滿足需要等。演練結束后,區政府應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并根據演練結果及時修訂完善。
本預案原則上每五年修訂一次,但若在演練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較大的不適應,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或在執行中有新的情況,應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修訂完善后的應急預案應及時發至相關部門。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大足區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大足府辦發〔2020〕1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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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區委辦公室,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經開區辦
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區人武部。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5年9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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