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
關于規定森林防火期和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
大足府發〔2024〕8號
經開區管委會,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切實保護森林資源,保障人民 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 條例》和《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規定森林防火期和劃定森林防火區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森林防火區:全區所有林區及距林區邊緣100米范圍內。
三、森林高火險期:每年春節前10天至正月十五、清明節前10天至清明節后10天、每年7月10日至10月10日。同時,當防火期內,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達到三級以上(含三級)或者出現高溫、大風、干旱等極端天氣時,規定此時為森林高火險期。
四、森林高火險區:寶頂鎮涉及石刻景區區域的連片山脈、龍崗街道涉及石刻景區區域的連片山脈及寶林寺國有林區、棠香街道涉及石刻景區區域的連片山脈、三驅鎮涉及石刻景區區域的連片山脈、石馬鎮涉及石刻景區區域的連片山脈,龍灘子街道、通橋街道、郵亭鎮、玉龍鎮、拾萬鎮、萬古鎮、雍溪鎮、古龍鎮等級涉及巴岳山(大足區區域)山脈及干山;高坪鎮楠木林及周邊連片林區、龍石鎮九龜山連片林區,智鳳街道、石馬鎮、回龍鎮、金山鎮相連接的青龍山脈連片林區,寶興鎮大灣林區。
五、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嚴禁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
(二)嚴禁吸煙、野炊、明火照明、燃香、點燭、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燒蜂窩、蟻窩、燒山驅獸、燒灰積肥等野外用火行為;
(三)嚴禁其他未經批準的野外用火行為。
六、在森林高火險期及高火險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為。
七、凡違反森林防火有關規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43761995)、區林業局(43722238)。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 關于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通告》(大足府發〔2020〕3 號)同時廢止。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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