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適應我國居民休閑度假旅游需求快速發展需要,國家層面先后制定了《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2010)和出臺了《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2019年底又修訂出臺了《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二十九條明確,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省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近年來,我市依托山地、森林、溫泉、湖泊以及立體氣候等特色度假資源大力發展旅游度假區,目前,擁有國家級旅游度假區2家和市級旅游度假區21家。在全市范圍內國家級和市級旅游度假區數量持續增長的現實背景下,亟需制定《重慶市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科學引導和有效規范我市旅游度假區建設和管理,促進旅游度假區持續健康發展。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2.《重慶市旅游條例》
《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創建市級旅游度假區,由旅游度假區管理服務機構向區縣(自治縣)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初評,初評合格的,送市旅游主管部門組織評定。市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對市級旅游度假區進行監督管理。不符合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門取消市級旅游度假區等級”。
3.《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
《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規定的旅游度假區的基本條件和一般條件。
4.《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初審推薦和日常管理,以及省級旅游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第十九條規定:“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省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為總則、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初審推薦和日常管理、市級旅游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附則,共四章二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共七條,主要明確了《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據、適用對象、工作的價值導向和技術原則以及旅游度假區管理的具體職能部門。
第二章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初審推薦和日常管理,共四條,主要明確了市內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初審推薦的材料要求和前置工作程序,明確了市內國家級旅游度假區變更名稱、管理機構、調整空間邊界以及受到文旅部通報批評后整改驗收的工作程序。
第三章市級旅游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共十一條,主要明確了市級旅游度假區認定和管理的工作原則、基本條件、申報材料、認定程序、動態管理等內容。所有內容既注重了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上位規范性文件要求,也注重了與重慶市情和旅游度假區管理工作實踐的結合。
第四章附則,共兩條,主要對《管理辦法》解釋機關和實施時間作說明。
四、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解讀人:規劃發展處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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