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111MB1860520D/2021-00016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旅游、服務業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文化旅游委 | [ 發布日期 ] | 2021-01-20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14 | [ 有效性 ] |
| [ 索引號 ] | 11500111MB1860520D/2021-00016 |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旅游、服務業 |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文化旅游委 |
| [ 發布日期 ] | 2021-01-20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14 |
| [ 有效性 ] |
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文旅規〔2021〕1號
?
?
各區縣(自治縣)文化旅游委,兩江新區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文化旅游局,委屬各單位:
《重慶市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29日市文化旅游委第15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2021年1月14日
重慶市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為規范重慶市旅游度假區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度假資源,促進旅游度假區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旅游度假休閑需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重慶市旅游條例》《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和《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游度假區,是指具有良好的資源和環境條件,以提供住宿、餐飲、購物、康養、休閑娛樂等多樣化的休閑度假旅游服務為主要功能,度假設施相對完善,有明確空間邊界和獨立管理運營機構的綜合集聚區。
第三條?重慶市范圍內旅游度假區建設與管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度假休閑旅游發展水平,推動旅游業轉型升級;堅持統一規劃、科學管理、注重特色、生態優先、安全運營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文化效益的有機結合。
第四條?鼓勵旅游度假區按照本辦法和《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要求,積極開展旅游度假區的建設和申報工作。
第五條?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對旅游度假區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品牌建設和形象推廣等予以支持。
第六條??鼓勵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在土地使用、資金支持、人才引進、宣傳推廣等方面,對旅游度假區提供支持與服務,為旅游度假區建設和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七條?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照《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和本辦法,開展重慶市內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初審推薦、日常管理以及市級旅游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具體工作由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規劃發展處承擔。
?
第二章?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初審推薦和日常管理
?
第八條?重慶市內申報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單位,應當經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向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提交《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規定的申報材料。
第九條?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按照下列程序開展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初審推薦工作:
(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組織專家評審組按照旅游度假區等級基礎評價評分細則,對通過材料審核的旅游度假區進行基礎評價;
(三)組織專家評審組按照旅游度假區等級綜合評分細則,對通過基礎評價的旅游度假區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形式進行現場檢查;
(四)對通過現場檢查的旅游度假區進行審議,提出推薦名單,經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審核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薦申報國家級旅游度假區。
第十條?重慶市內國家級旅游度假區變更名稱、管理機構或者調整空間邊界的,應當自變更或者調整之日起2個月內,經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第十一條?重慶市內受到文化和旅游部通報批評的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應當及時認真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具體期限以文化和旅游部整改通知要求為準。整改期限屆滿后,應經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報文化和旅游部檢查驗收。
?
第三章?市級旅游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
?
第十二條?重慶市市級旅游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堅持公正、公平、公開,遵循自愿申報、規范認定、動態管理和示范引領的原則。
第十三條?申報市級旅游度假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旅游度假區基本條件、省級旅游度假區條件及相關細則要求;
(二)符合國家有關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自然保護地管理、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應具有經過批復、環境影響評價并且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并與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自然保護地規劃、水利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四)主要經營主體近3年無嚴重違法違規等行為記錄。
第十四條?申報市級旅游度假區,應當經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向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初評意見;
(二)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推薦文件;
(三)市級旅游度假區認定申請報告書,包括旅游度假區基本信息(含名稱、管理機構、空間范圍、面積、總覽圖等)、度假設施分布和經營狀況、旅游公共信息服務體系、游客滿意度、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等內容;
(四)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自評報告及相關說明材料(含文字、圖片和視頻);
(五)區縣(自治縣)有關主管部門關于旅游度假區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相關材料、關于旅游度假區近3年是否發生重大環保事故、是否受到環境行政處罰、是否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的相關材料、關于旅游度假區建設和開發是否符合飲用水源地保護有關規定的相關材料、關于旅游度假區建設和開發是否符合林地和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有關規定的相關材料以及重慶市旅游投訴中心關于旅游度假區游客有效投訴的記錄材料;
(六)旅游度假區管理機構關于旅游度假區近3年未發生重大旅游安全責任事故和旅游度假區內主要經營主體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承諾書;
(七)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市級旅游度假區的認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單位依據《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要求、本辦法第十三條進行自檢。自檢結果滿足所述條件的,向所在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由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據《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要求組織初評;
(三)初評合格的,經所在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向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
(四)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如發現申報材料造假,取消申報單位當年申報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五)組織專家評審組按照旅游度假區等級基礎評價評分細則,對通過材料審核的旅游度假區進行基礎評價;
(六)組織專家評審組按照旅游度假區等級綜合評分細則,對通過基礎評價的旅游度假區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形式進行現場檢查;
(七)對通過現場檢查的旅游度假區進行審議,確定公示名單;
(八)對確定的公示名單,在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九)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發布認定公告。
第十六條?市級旅游度假區等級標識、標牌樣式,由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統一設計。市級旅游度假區可根據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統一設計的等級標識、標牌樣式,自行制作簡潔醒目、莊重大方、具有自身特點的等級標牌。
旅游度假區應當將等級標牌置于旅游度假區主要入口醒目位置,并在宣傳推廣中正確使用其等級標識、標牌。
未被認定或者取消等級的旅游度假區,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等級標識、標牌。
第十七條?市級旅游度假區變更名稱、管理機構或者調整空間邊界的,應當自變更或者調整之日起2個月內,經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建立動態管理機制,每年采取部分復核與重點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形式,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旅游度假區開展社會調查、游客意見反饋等方式,對市級旅游度假區進行管理和復核,原則上每3年進行1次全面復核。
第十九條??市級旅游度假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處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經檢查或者復核,部分達不到《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規定的省級旅游度假區標準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訴較多或者旅游市場秩序混亂,且未及時有效處理的;
(四)因管理失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發生較大旅游安全責任事故的;
(六)變更名稱、管理機構或者調整空間邊界未及時備案的;
(七)未按文化和旅游部、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要求將相關信息錄入“旅游產業運行監測平臺數據填報系統”,并及時進行數據更新的;
(八)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市級旅游度假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給予取消等級處理:
(一)經檢查或者復核,與《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規定的省級旅游度假區標準差距較大的;
(二)嚴重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三)資源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
(四)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發生重大旅游安全責任事故的;
(六)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七)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市級旅游度假區受到通報批評處理的,應當及時認真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具體期限以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整改通知要求為準。整改期限屆滿后,經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檢查驗收。通過檢查驗收的,下達整改合格通知;未通過檢查驗收的,給予取消等級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級旅游度假區受到取消等級處理的,自取消等級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市級旅游度假區。
?
第四章?附則
?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部門解讀:
網站專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