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通知
大足府辦發〔2020〕42號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4〕35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通知》(渝府辦發〔2014〕106號)精神,經區政府同意,現就加快發展我區社會辦醫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為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將社會辦醫納入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考慮,加大對社會辦醫的支持力度。優先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加快形成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的社會辦醫體系。引導社會辦醫規?;?、多層次發展,實現公立醫療機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分工協作、共同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多層次、個性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二、開放服務領域
(一)擴大設置區域。積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各類醫療機構,鼓勵社會力量在我區范圍內開設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醫醫療機構、康復醫院、護理院、個體診所等。
(二)發展第三方服務。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學檢驗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積極推進檢驗檢測結果互認。
(三)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允許國(境)外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立醫療機構,合理設定境外資本的股權比例。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我區設立獨資醫療機構。
(四)鼓勵和引導合資合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公立醫院的改制重組。鼓勵區級醫院與外資或社會力量合資合作舉辦新的醫療、康復、老年病、臨終關懷等特色??漆t療機構。
三、落實扶持政策
(五)預留發展空間。區衛生健康委、區發展改革委要科學制訂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預留足夠發展空間。到2020年,力爭非公立醫療機構床位數達到全區醫療機構總床位數的25%左右。
(六)放寬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區衛生健康委、區財政局要在國家總量控制范圍內,科學制訂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根據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
(七)落實優惠政策。財稅等優惠政策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通知》(渝府辦發〔2014〕106號)有關規定執行。
(八)加強用地保障。區衛生健康委編制醫療衛生設施布局規劃時,綜合考慮社會辦醫療機構的用地需求;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將醫療衛生設施布局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將醫療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年度用地計劃,節約集約安排用地。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不得轉讓、出租;營利性醫療機構按招拍掛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嚴禁擅自改變醫療機構用地土地用途。醫療機構用地轉讓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且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建筑規模等規劃條件。醫療機構停辦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收回,地上建筑物按原性質、用途評估價值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
(九)放開醫療服務價格。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所有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營利性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十)落實醫保支持政策。區醫保局、財政局應將符合醫療保險定點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及時納入醫療保險定點服務范圍。
(十一)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農、支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任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的經費補助。
(十二)加大學科和人才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在等級評審、學科建設、科研申報、臨床教學和培訓資格基地認定、人才引進、職稱評審、學會協會任職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院同等政策待遇。
(十三)引導醫務人員合理流動。鼓勵公立醫院的高級職稱醫生到非公立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支持公立與非公立醫療機構建立醫聯體。
四、優化服務環境
(十四)簡化行政審批。區衛生健康委應提高審批效率,對具備相應資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準,不得設置法律法規規范以外的歧視性限制條件。
(十五)加強信息公開。區衛生健康委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公布我區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信息,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信息占有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適時加強有關政策的宣傳和培訓。
(十六)促進行業自律。支持和鼓勵有關社會團體在職責范圍內對非公立醫療機構進行行業和學科指導,加強行業自律和學科研究。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成立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行業協會。
(十七)提升辦醫水平。區衛生健康委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質量控制與評價范圍,規范執業行為。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照國家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做到服務價格公開、透明、合理。非公立醫療機構應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嚴禁誘導醫療和過度醫療。
(十八)維護合法權益。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統一納入醫療糾紛預防處置體系,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在非公立醫療機構中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為從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該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通知》(大足府辦發〔2015〕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