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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490 | [ 發文字號 ] | 大足府辦發〔2021〕54號 |
| [ 主題分類 ] | 綜合政務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政府辦公室 | [ 發布日期 ] | 2021-05-19 |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2 | [ 有效性 ] |
| [ 索引號 ]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490 |
| [ 發文字號 ] | 大足府辦發〔2021〕54號 |
| [ 主題分類 ] | 綜合政務 |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政府辦公室 |
| [ 發布日期 ] | 2021-05-19 |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2 |
| [ 有效性 ] |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足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前完備性審查規定》的通知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大足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前
完備性審查規定》的通知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大足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前完備性審查規定》,已經區第二屆人民政府2021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經區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大足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決策前完備性審查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前報送上會材料的完備性,督促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認真履行決策前相關程序,提高區政府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37號)第十二條至第三十二條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所稱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指被納入年度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事項,以及依據《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被納入的其他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三條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對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前完備性進行審查,督促決策承辦單位認真履行決策前相關程序,完善有關佐證材料。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本制度中審查內容的履行與落實。
第四條 完備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被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材料;
(二)決策草案送審稿及其匯報說明,說明中應當包括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情況(如征求意見情況、論證會情況、公平競爭審查情況、風險評估情況等);
(三)征求意見情況說明,征求意見情況說明中應當包括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如征求公眾意見情況、涉企決策事項征求企業意見情況、民意調查情況、召開聽證會情況等),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征求相關鎮街、職能部門意見的,提交相關鎮街、職能部門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研究采納情況;
2.經過公眾參與的,提交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研究采納情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企業和特定群體、行業利益的,應提交聽取企業、行業協會商會、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群眾代表等意見的有關材料(包括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研究采納情況);涉及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食品安全、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的,提交民意調查報告;
3.召開聽證會的,提交聽證紀要。
(四)經過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論證的,提交相關論證意見及其研究采納情況材料;
(五)經過公平競爭審查的,提交公平競爭審查表;
(六)經過風險評估的,提交風險評估報告;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特別是限制性、禁止性規定;
(八)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或者法律顧問)作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九)區司法局作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十)需要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情況說明;
(十一)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需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的情況說明;
(十二)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各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研究決策前,應當按要求填寫《大足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前完備性審查表》(附件),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足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前完備性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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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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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承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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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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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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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事項 |
具體要求 |
履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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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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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材料 |
依據《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被納入的其他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
是否應當提供 是□否□ |
是否已提供是□否□ |
相關請示及區領導簽發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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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鎮街、 部門意見情況材料 |
決策事項涉及鎮街、其他部門職能,應當征求相關鎮街、部門意見 |
是否應當征求鎮街、部門意見 是□否□ |
是否已征求 是□否□ |
征求意見情況說明(包括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研究采納情況)及佐證材料 |
|
公眾參與情況材料 |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決策事項應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
是否需要公開 是□否□ |
是否已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是□否□ |
征求意見情況說明(包括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研究采納情況)及佐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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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事項涉及企業和特定群體、行業利益的,充分聽取企業、行業協會商會、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群眾代表等意見 |
是否涉及企業等特定群體利益 是□否□ |
是否已聽取企業等特定群體意見 是□否□ |
征求意見情況說明(包括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研究采納情況)及佐證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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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事項 |
具體要求 |
履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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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材料 |
|
公眾參與情況材料 |
有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食品安全、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公共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進行民意調查 |
是否需要進行民意調查 是□否□ |
是否已進行民意調查 是□否□ |
民意調查報告,并在征求意見情況說明中說明民意調查情況 |
|
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舉行聽證會: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決策草案有較大分歧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是否需要召開聽證會 是□否□ |
是否已召開聽證會 是□否□ |
聽證紀要,并在征求意見情況說明中說明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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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證 情況材料 |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和風險可控性等進行論證 |
是否需要論證 是□否□ |
是否已論證是□否□ |
論證報告,并在匯報說明中說明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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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審查情況材料 |
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還應當提供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材料 |
是否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是□否□ |
是否已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是□否□ |
公平競爭審查表,并在匯報說明中說明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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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情況材料 |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對可能存在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風險的決策草案進行風險評估 |
是否需要進行風險評估 是□否□ |
是否已進行風險評估 是□否□ |
評估報告,并在匯報說明中說明情況 |
|
決策草案 送審稿及其 匯報說明 |
匯報說明中應當包括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情況(如征求意見情況、論證會情況、公平競爭審查情況、風險評估情況等) |
均需提交 |
是否已提交 是□否□ |
決策草案送審稿及匯報說明,說明中應包括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情況(如征求意見情況、論證會情況、公平競爭審查情況、風險評估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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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事項 |
具體要求 |
履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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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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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依據 |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特別是限制性、禁止性規定 |
均需提交 |
是否已提交 是□否□ |
上位法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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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或者公職律師)作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
報送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決策承辦單位應提交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或者公職律師)合法性審查意見 |
均需提交 |
是否已提交 是□否□ |
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或者公職律師)作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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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司法局作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經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
均需提交 |
是否已提交 是□否□ |
區司法局作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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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的情況材料 |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
均需提交 |
是否已提交 是□否□ |
情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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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情況材料 |
法律法規規定屬于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應在出臺前向其報告 |
是否需要報告 是□否□ |
是否已報告 是□否□ |
情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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