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46 | [ 發文字號 ] | 大足府辦發〔2025〕39號 |
| [ 主題分類 ] | 應急管理 | [ 體裁分類 ] | 預案 |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政府辦公室 | [ 發布日期 ] | 2025-07-22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6 | [ 有效性 ] |
| [ 索引號 ]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46 |
| [ 發文字號 ] | 大足府辦發〔2025〕39號 |
| [ 主題分類 ] | 應急管理 |
| [ 體裁分類 ] | 預案 |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政府辦公室 |
| [ 發布日期 ] | 2025-07-22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6 |
| [ 有效性 ] |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大足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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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大足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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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經開區有關內設機構,有關單位:
《重慶市大足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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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9日
(本文有刪減)
重慶市大足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一、總則.............................................................................................4
(一)編制目的...........................................................................4
(二)編制依據...........................................................................4
(三)適用范圍...........................................................................4
(四)工作原則...........................................................................5
(五)事件分級...........................................................................5
二、組織指揮體系................................................................................5
(一)區級應急指揮機構..........................................................5
(二)現場指揮機構...................................................................5
三、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6
(一)監測....................................................................................6
(二)預防....................................................................................6
(三)預警....................................................................................7
(四)信息報告...........................................................................9
四、應急響應......................................................................................11
(一)分級響應.........................................................................11
(二)響應措施.........................................................................11
(三)響應終止.........................................................................15
五、后期工作......................................................................................15
(一)損害評估.........................................................................15
(二)事件調查.........................................................................15
(三)善后處置.........................................................................15
六、應急保障......................................................................................15
(一)隊伍保障.........................................................................15
(二)物資、裝備與資金保障...............................................16
(三)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16
(四)技術保障.........................................................................16
七、宣傳培訓和演練.........................................................................17
八、附則...........................................................................................17
(一)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17
(二)預案管理.........................................................................19
(三)預案解釋.........................................................................19
(四)預案實施.........................................................................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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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發展和安全,健全我區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機制,科學有序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以及在我區行政區域外發生的、可能影響我區環境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重慶市大足區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執行。核與輻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按照《重慶市大足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大足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開展。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人民至上、防應結合,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管理,政府領導、部門聯動、企業主體、社會救援、專家支持,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等原則。
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級,具體分級標準見第八部分。
二、組織指揮體系
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大足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由區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區長任指揮長,統一領導、組織、指導應對工作。區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援(下設專家組)、應急監測、醫學救援、應急保障、輿論引導、社會穩定、善后工作、事件調查等工作組。
區政府負責一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成立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制訂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學救援、人員疏散、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撫、輿論引導、事件調查等各項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報請市委市政府、市生態環境局,按照相關工作要求開展各項應對工作。
三、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要建立完善環境安全監測體系。區生態環境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委、區城市管理局、區衛生健康委、區林業局、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監測,通過多種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關信息。區應急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委、區公安局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定期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進行檢查。要加強信息共享,發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隱患的,及時通報區生態環境局。
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要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管理,督促有關企業或生產經營者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識別、登記、評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據存在的風險隱患情況,完善和優化應急預案。要加強對有關企業或生產經營者的檢查,及時發現環境安全隱患,督促有關企業或生產經營者及時整改。要督促有關企業或生產經營者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環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時整改環境安全隱患;定期檢測、維護有關報警裝置、應急設施設備;結合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需要,配備相應的應急設施、設備、物資、器材,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要按規定將風險評估報告、應急預案、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報區生態環境局備案。
1.預警分級。
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等級。
藍色預警:存在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致使生態破壞、少量人員中毒傷亡的。
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致使較大生態破壞、較多人員中毒傷亡的。
橙色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致使生態破壞嚴重、眾多人員中毒傷亡的。
紅色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致使重大生態破壞、重大人員中毒傷亡的。
生態環境部、市生態環境局對預警級別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內容,可以通過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平臺或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當面告知等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
藍色和黃色預警信息由區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發布,橙色和紅色預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發布。區生態環境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進行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向區政府提出預警級別建議。
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視情況啟動應急響應程序。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3)應急準備。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有關企業加強環境監管,立即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實時掌握污染動態。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有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預警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當及時宣布解除預警,并停止采取有關措施。
1.信息收集。
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要加強應急值守,強化崗位責任制,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和24小時在崗值班制度。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要通過網絡輿情監測、生態環境監測、群眾投訴舉報等多種渠道,主動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收集、甄別,預判事件級別,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并通報區生態環境局。
2.報送途徑。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向區生態環境局(值班電話023-43724516)報告事態發展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區生態環境局接報后,要立即向區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初判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可能(已經)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相關鎮街要采取一切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盡快掌握情況,區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30分鐘內向市政府總值班室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同時抄送市應急管理局。
3.報告內容。
信息報告主要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內容。
4.信息續報。
對首報時要素不齊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每天不少于1次。信息續報要在初報基礎上,報告有關監測數據、發生原因、過程、進展情況、趨勢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況,并附應急監測快報、監測點位分布圖、污染分布及變化趨勢圖等資料。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要進行終報,包括措施、過程、結果,潛在或間接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等。
5.信息通報。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區生態環境局要及時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因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區應急管理局、區公安局、區交通運輸委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區生態環境局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區政府及區生態環境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政府及生態環境局,并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接到相鄰行政區域通報的,區政府及區生態環境局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4個等級。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市政府牽頭應對。初判發生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由區生態環境局組織會商后提出啟動應急響應建議,報區政府批準決定啟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由區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應急響應啟動后,應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和發展態勢適時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開展先期處置,第一時間通告周邊區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員傷亡。區指揮部立即組織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減少和消除環境污染。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斷和控制廠(場)內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進入外環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廢水(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無法處置進入外環境的污染物時,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要調集設備,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
區生態環境局要立即組織制定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等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限產、停產等臨時性應急措施。
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區應急管理局要會同區生態環境局、區交通運輸委、區衛生健康委、區公安局、區消防救援局等部門督促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開展處置;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無法處置時,區應急管理局要會同區生態環境局、區交通運輸委、區衛生健康委、區公安局、區消防救援局等部門,調集設備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
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引發突發環境事件,區公安局、區交通運輸委要會同區生態環境局、區應急管理局、區消防救援局等部門督促涉事企業(運輸單位或供貨單位)或生產經營者開展處置;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無法處置時,區公安局、區交通運輸委要會同區生態環境局、區應急管理局、區消防救援局等部門,調集設備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
如遇涉事企業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區生態環境局要會同區公安局、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對污染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調集設備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
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及影響區域氣象、地理環境和人員密集度等情況,設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和重點防護區,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居民,確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
3.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護公眾健康措施。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醫學救援。做好對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應急監測。
加強對大氣、水體、土壤等的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制定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明確監測方法、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確定污染范圍和程度,掌握污染態勢,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社會反映,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引發集體中毒事件等。
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發布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多種形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等新媒體平臺,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損害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7.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對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條件已經排除,事態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造成的環境危害基本消除,由專家組進行評估認定,提出響應終止的建議,由區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終止應急響應。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重要依據。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三)善后處置。
事發鎮街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對受污染、破壞的生態環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復,對清除污染效果進行評估。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要加強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環境監測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大型國有骨干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有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調查處理等工作,提高響應能力和應對能力。要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督促其為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評估污染損害、開展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要結合轄區內環境風險特征,分級分類儲備污染源切斷、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護、應急通信和指揮以及應急監測等物資裝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儲備,保障應急裝備、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存儲、調撥、供給。要加強對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儲備的動態管理,將環境應急物資儲備統籌納入應急物資庫建設。區財政局要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所需必要經費。
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保障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要加強公路、鐵路等運力協調,保障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運輸。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資運輸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依托區級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支持環境應急先進技術和裝備的研發。
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要向公眾宣傳本預案有關的環境應急知識,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部門應急聯動水平,提升公眾應急防范意識。要定期開展應急培訓,特別加強對重點環境風險源管理人員的培訓,確保其熟悉應急處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實施應急預案各項準備。要定期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增強應急處置能力。
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區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區縣行政區域較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縣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條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區生態環境局組織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工作,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不超過5年。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要結合實際,制定或修訂本行政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注重與本預案有關內容的銜接。
(三)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區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吨貞c市大足區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大足府辦發〔2020〕1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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